2000年3月1日法務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起草司法行政法規(草案)和制定部頒規章的規定
- 頒布時間:2000年03月24日
- 實施時間:2000年03月24日
- 頒布單位:法務部
2000年3月1日法務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
2000年3月1日法務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依法規範法務部司法行政法規(草案)起草和部頒規章制定工作,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法務部起草司法行政法規(草案)和制定部頒規章工作,必...
《法務部關於起草司法行政法律、法規和制定規章的規定》在1989.01.20由法務部頒布。條例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司法行政法制建設,做好法律、法規起草和規章制定工作,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起草法律、法規和制定規章,必須以...
本規定所稱制定,包括制定、修改、廢止工作。第三條 擬定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應當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和公眾參與、專家諮詢、充分協商、集體審議的程式。第四條 政府法制機構負責組織開展擬定...
《廣東省人民政府法規規章起草工作規定》是廣東省人民政府發布法規。法規全文 廣東省人民政府法規規章起草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起草工作機制,提高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
(四)其他需要規定的內容。第十七條起草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涉及其他部門的職責或者與其他部門關係緊密的,起草單位應當書面徵求其他部門的意見,有關部門應當按時書面反饋意見。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涉及機構設定、經費預算的,應當專門...
第一條 為提高立法工作效率和質量,規範地方性法規草案起草和政府規章制定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西藏自治區地方性法規制定程式》的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汕頭市人民政府擬定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規定》經2014年6月19日汕頭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屆50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2014年6月24日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54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與備案,解釋、修改與清理,...
市人民政府擬定法規草案的立項、起草和規章的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備案等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組織開展擬定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的具體工作,並督促、指導、協調有關單位和部門做好相關工作。主要承擔下列職責:(...
《海南省地方性法規起草和行政規章制定程式暫行規定》在1990.03.11由海南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使起草地方性法規、制定行政規章的工作科學化、規範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
第二條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省、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發布的地方性法規和有關規定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規章。第三條地方性法規草案的名稱一般稱為條例、辦法、細則、規定等;規章的名稱一般稱為規定、辦法、規則、實施辦法和實施...
第七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以下簡稱市法制機構)負責督促、指導和協調法規草案擬定及規章制定工作,負責審查法規、規章草案,組織起草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法規、規章草案。 市政府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市政府的要求,承擔擬定法規、規章草案的具體...
第十三條 列入立法計畫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起草。起草部門必須在立法計畫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起草工作,並保證草案質量。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對起草部門的起草工作應當進行指導、監督和...
第一條 為使海南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規、制定行政規章的工作規範化、科學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海南省地方性法規制定程式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七條 市政府規章的名稱一般稱“規定”、“辦法”等,不得稱“條例”。第八條 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所需經費由市財政予以保障。第二章 立 項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漢中經濟文化社會發展需要,按照統籌兼顧、突出重點、...
起草單位應當成立立法項目工作組,制定工作計畫,落實領導責任、工作人員、工作期限和工作經費,查閱收集有關法律依據、政策規定及技術規範等參閱資料,組織開展立法項目的調研、起草和論證,按計畫完成相關立法任務,並按要求報送草案文稿或者...
為了加強地方性法規草案起草和政府規章制定工作,規範立法程式,提高立法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式條例》、《法規規章備案條例》和《株洲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四、法規、規章一般應對制定的目的、適用範圍、主管部門、實體性規範、程式性規範、獎懲辦法、施行日期等作出規定;五、法規、規章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應充分進行協商;六、起草法規、規章草案,應注意同有關法規、規章相銜接,同時...
法律、法規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法規草案和規章原則上不作重複規定。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制定法規草案和規章工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法規草案和規章的立法前期調研、立法項目申報、送審稿起草,以及其他立法相關工作。
第一條 為使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行政規章的程式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證法規草案和行政規章質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地方性法規草案(以下簡稱法規草案),是指依法由...
《四川省人民政府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程式規定》經2015年4月2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2015年4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91號公布。該《規定》分總則,立項,起草,論證與審查,決定與公布,備案、解釋與立法後...
條文要有針對性,對允許什麼,限制什麼,禁止什麼,違反法規怎樣處罰,以及實施時間等,都要作出明確規定。新制定的法規、規章與現行法規、規章有牴觸時,應寫明需要廢止的法規、規章名稱和條款。(四)法規、規章草案定稿後,由起草單位以...
(一)依照規定許可權,組織起草司法行政法律、法規、規章和綜合性規範性檔案,擬訂起草規劃,協調本機關各職能部門起草規範性檔案;(二)負責解釋、清理、編纂本級司法行政規範性檔案,就有關檔案具體套用中的問題,起草解釋性復函、批覆;(...
四川省政府制定規章和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程式規定是一項由四川省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發布單位】82102 【發布文號】【發布日期】1989-09-29 【生效日期】1989-09-29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應當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定,遵循《立法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符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突出地方特色,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條 制定法規草案的程式包括法規草案的立項、起草、審查、決定、提請審議和套用解釋。制定規章的程式包括規章的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解釋。制定法規草案和規章按照本規定執行。違反本規定製定的規章無效。第四條 制定法規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