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法規規章起草工作規定》是廣東省人民政府發布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政府法規規章起草工作規定
- 發布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
《廣東省人民政府法規規章起草工作規定》是廣東省人民政府發布法規。
《廣東省人民政府法規規章起草工作規定》是廣東省人民政府發布法規。法規全文廣東省人民政府法規規章起草工作規定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完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起草工作機制,提高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
《廣東省人民政府法規規章起草審查聽取意見工作規定》是廣東省人民政府發布法規。廣東省人民政府法規規章起草審查聽取意見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徵求意見工作,促進科學、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質量,根據...
廣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制定本規則。二、省政府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
廣東省人民政府制定規章規定 第一條為使省人民政府制定規章的工作制度化、規範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廣東省制定地方性法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為規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本省地方性法規,...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規,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提出地方性法規的議案,適用本規定。第五條 下列事項屬於制定地方性法規範圍:(一)保證憲法、...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式的暫行規定 頒布單位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5.12.01 實施時間 1985.12.01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明確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程式,保證地方性法規的嚴肅性和規範性,...
《廣東省人民政府規章立項工作規定》是廣東省人民政府發布法規。法規全文 廣東省人民政府規章立項工作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省人民政府規章立項工作,增強立法計畫項目編制工作的科學性、民主性,更好地服務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根據《中華...
《廣東省人民政府法規規章審查工作規定》是廣東省人民政府發布法規。內容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審查工作,提高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式條例》和《廣東省地方立法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規範性檔案統一發布制度。未經規定載體統一發布的規範性檔案一律無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規範性檔案的發布載體是《廣東省人民政府公報》,其刊登的規範性檔案文本為標準文本。省人民...
專業性較強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可以吸收相關領域的專家參與起草工作,或者委託有關專家、教學科研單位、社會組織起草。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會立法許可權和程式 第十八條 下列事項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地方性法規:(一)規定本省特別重大事項的...
市、區人民政府辦公機構按照國家公文處理相關規定,負責本機關規範性檔案處理工作,並對下級行政機關的規範性檔案處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市、區部門負責本部門規範性檔案的管理,並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具體承擔政府規範性檔案起草...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廣東省地方立法條例》的規定,為保證地方性法規清理工作的有效推進,及時修改、廢止相關地方性法規和法規條款,特作出如下程式規定:(一)原地方性法規案由省人民政府提出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組織...
第十條 政府規章實施滿3年的,應當按照《廣東省政府規章立法後評估規定》進行評估,立法後評估報告建議修改或者廢止的,應當進行修改或者廢止。政府規章自施行之日起5年內未進行立法後評估的,應當進行清理。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五十二條 地方性法規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以及《廣東省地方立法條例》第五十八條的有關規定予以公布、刊登。在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規文本為標準文本。《廣州日報》是本市刊登地方性法規的...
除對實施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規範性檔案作出具體規定外,規範性檔案涉及《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規定》(省政府令第183號)、《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諮詢論證辦法(試行)》(粵府辦〔2012〕37號)所述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應按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市人民政府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的程式,提高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式條例》、《廣東省地方立法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以下簡稱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以下簡稱規章)的程式,提高法規草案和規章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式條例》、《廣東省地方立法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清理規章應當依照《廣東省政府規章清理工作規定》執行。根據清理結果,需要集中修正或者廢止的規章項目,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報請市人民政府審議通過後向社會公布;需要納入年度政府規章制定計畫修改或者廢止的規章項目,規章組織實施...
(八)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條 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勞動者,可以持本人身份證件、就業失業登記憑證、如實填寫的核定申請表和其他相關材料,向其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機構提出就業困難...
(五)有明確的起草工作計畫。第九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立項基本條件,對制定規章的立項申請進行匯總研究,擬訂市人民政府年度規章制定工作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年度規章制定工作計畫應當明確規章的名稱、起草...
《廣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廣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廣州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實際制定的規則。2019年12月11...
評估程式按照《廣東省政府規章立法後評估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27號)執行。 第五十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適時組織有關部門對規章進行清理,程式按照《廣東省政府規章清理工作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38號)執行。
前款規定以外的鎮,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審批和實施,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5年 3 月 1 日起施行。修訂的條例 (2004年9月24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4年9月25日廣東...
提高議事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序號 規 章 名 稱 起草單位 報送時間 1 廣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養老保險實施方案 省社保局 三季度 2 廣東省名人檔案管理辦法 省檔案局 一季度 3 廣東省鄉鎮檔案管理辦法 省檔案局 二季度 4 廣東省股份合作制暫行規定 省體...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地方標準的立項、起草、徵求意見、技術審查、報批、編號發布,參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地方標準批准發布之日起...
牽頭起草單位向市法制辦報送的規章送審稿要符合《廣州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辦法》(市政府令第26號)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條文思路清晰,制度切實可行,能真正解決問題。鼓勵公眾參與立法 牽頭起草單位要切實執行《廣州市規章...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由專人負責地方志工作,有條件的可以指定機構負責地方志工作。第六條 承擔地方志工作任務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規劃開展地方志...
第一條 為了加強鄉、民族鄉、鎮(以下簡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工作和建設,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鄉鎮人民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