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制定程式的規定》在1996.11.08由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制定程式的規定
- 頒布時間:1996年11月08日
- 實施時間:1996年11月08日
- 頒布單位: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制定程式的規定》在1996.11.08由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制定程式的規定第一章 總則 編輯 語音 第一條 為提高立法工作效率和質量,規範地方性法規草案起草和政府規章制定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
第十二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在會刊和《西藏日報》上公布。第十三條 地方性法規應明確規定生效日期。第五章 解釋、修改和廢止 第十四條 地方性法規屬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的,由自治區...
《西藏自治區立法條例》於2001年5月21日,在西藏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通過,目的是為了規範立法活動,完善立法程式,提高立法質量,推進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為規範行政權力運行,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及《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
《西藏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規定》是西藏自治區一部地方政府規章。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重大行政決策行為,保障重大行政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合法性,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式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自治...
市人民政府規章的備案審查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 制定拉薩市地方性法規,應當遵循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自治區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原則,從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出發,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
第一條 為了規範自治州政府規章(以下簡稱規章)的制定程式,提高規章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式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規章,是指州人民政府在法定許可權內...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五條 行政機關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應當依法、合理設定行政執法權,對行政執法權的行使主體、條件、程式、種類、幅度等要素作出具體、明確規定,縮減行政執法裁量空間。第六條 自治區級、地(市)級行政機關應當...
第一條為了規範自治州人民政府規章(以下簡稱規章)制定工作,完善立法程式,提高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式條例》《青海省人民政府規章制定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三章 幣人民代表大會立法許可權和程式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許可權和程式 第五章 地方性法規的報批與公布 第六章 地方性法規的解釋 第七章 其他規定 第八章 附則 《日喀則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已由西藏自治區第...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政府規章制定程式,提高立法質量,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式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州政府規章(以下簡稱規章)的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備案...
(一)決策草案;(二)起草說明,包括決策背景、主要內容、決策過程等;(三)與該決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政策措施等制定依據;(四)按規定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程式、徵求意見的相關材料以及未履行相關程式的說明;(...
立法法根據憲法,總結多年來地方性法規的制定經驗,對地方性法規的許可權和制定程式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地方立法權的歷史沿革 第一階段是從1949年新中國成立到1954年憲法頒布。1949年12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制定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
第二條 從事或者涉及青藏高原生態保護相關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適用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本法所稱青藏高原,是指西藏自治區、青海省的全部行政區域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四川省、甘肅省、雲南省的相關縣級行政區域。第三條 ...
第九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並將準備提請會議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發給代表。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臨時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第十條 自治區...
第一條 為了規範制定地方性法規活動,完善地方立法程 序,提高地方立法質量,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全面推進依法治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西藏自治區立法...
促進民族團結、社會經濟發展和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有關規定,結合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規定。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1985年7月27日公布施行 根據1988年10月1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制定自治區地方性法規程式的規定〉的決定...
第七條 常委會依照本自治區的特殊情況和特點,從西藏實際出發,起草自治條例(草案);根據本自治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和國家憲法、法律、政策的基本原則不牴觸的前提下,按照立法程式,可以制定單行條例、地方性法規和有關法律的...
完善立法程式,提高立法質量,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全面推進依法治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
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變通規定、補充規定,自治州、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變通規定、補充規定,報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適用本規定的有關程式。
2 第二章 地方性法規議案的提出 3 第三章 地方性法規草案的審議 4 第四章 地方性法規的通過 5 第五章 地方性法規的公布 6 第六章 附則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式的規定第一章 總則 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