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為規範行政權力運行,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及《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結合西藏實際,制定本規則。

2017年1月16日,《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經自治區人民政府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現予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生成日期:2017-02-24 
  • 發布機構: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藏政發〔2017〕4號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

第一章

總則
一、為規範行政權力運行,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及《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結合西藏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自治區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在自治區黨委的堅強領導下,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特別是治邊穩藏重要戰略思想,深入貫徹落實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談會和自治區第九次黨代會精神,堅持依法治藏、富民興藏、長期建藏、凝聚人心、夯實基礎的重要原則,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穩中求進、進中求好、補齊短板工作總基調,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把長足發展和長治久安作為總目標,把維護祖國統一、加強民族團結作為工作的著眼點和著力點,把改善民生、凝聚人心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把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作為經濟工作的主線,全面正確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職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推進西藏長足發展和長治久安。
三、自治區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自治區黨委重大決策部署,自覺接受自治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和政協的民主監督,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四、自治區政府要全面深化改革,依法推進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機構職能體系,努力建設職能科學、結構最佳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

第二章

堅持黨的領導
五、始終對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絕對忠誠,在思想上擁戴核心、政治上信賴核心、組織上忠誠核心、行動上捍衛核心,用對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絕對忠誠的實際行動,做好我區改革發展穩定各項工作。
六、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主動向黨中央看齊,向黨的核心看齊,向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看齊,向黨中央決策部署看齊,做到黨中央提倡的堅決回響、黨中央決定的堅決執行、黨中央禁止的堅決不做,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七、毫不動搖地堅持黨的領導,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對自治區黨委的部署要求堅定不移地貫徹、毫不遲疑地執行、千方百計地落實。
自治區政府要自覺接受自治區黨委的領導,重大事項和重要情況及時向自治區黨委請示報告,政府重大決策出台前向自治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經自治區黨委同意,重大情況及時向國務院請示報告。

第三章

組成人員職責
八、自治區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各委員會主任、各廳廳長、外事僑務辦主任。
九、自治區政府實行主席負責制,主席領導並主持自治區政府全面工作。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協助主席工作,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分工協作。主席出訪或休假期間,可指定1名常務副主席主持工作。
十、自治區政府根據工作需要,經自治區黨委批准,設定政府顧問、主席助理。政府顧問、主席助理經主席授權,分工負責某一方面工作。
十一、秘書長在主席領導下,負責處理自治區政府日常工作,主持政府辦公廳全面工作。副秘書長受秘書長委託,協助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政府顧問、主席助理工作。
十二、自治區政府各組成部門在自治區政府領導下依法履行職能,實行主任、廳長負責制,由各委員會主任、各廳廳長、外事僑務辦主任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十三、自治區審計廳在主席和上一級審計機關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四、自治區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帶頭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促進改革創新,加快建設法治政府。
十五、自治區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向自治區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及時修改或廢止不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
政府規章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向國務院及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備案。對政府規章進行立法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十六、自治區政府及各部門的規範性檔案要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符合,不得違反上位法,不得超越職權範圍。自治區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經過法制機構的合法性審查,並經集體討論決定。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要按照規定報自治區政府備案。
要嚴格合法性審查,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七、自治區政府各部門要完善執法程式,明確執法主體,落實執法責任制,健全執法人員管理制度,加強執法監督,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科學民主依法決策
十八、自治區政府領導及組成人員要經常深入實際、深入基層、深入民眾、深入一線,開展調查研究,了解實情,密切同各族民眾的聯繫,使決策建立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每年深入基層時間不少於60天,撰寫不少於4篇調查報告。
十九、自治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法定程式,確保決策制度科學、程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建立重大決策自治區政府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機制,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討論。
二十、嚴格執行“三重一大”(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集體決策和請示報告制度,凡涉及制定或調整各類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編制財政預決算草案、政府重大投資項目(計畫)、重要國有資產處置、重要資源配置、重要編制和幹部任免、大額財政性資金和社會公共資金使用及制度安排、社會分配調節、保障和改善民生、治理和創新社會管理的重大舉措等關係全局的重大事項,必須提交政府全體會議或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需要提交自治區黨委決策的事項,必須及時請示報告。
二十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提請自治區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經研究、諮詢機構等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地(市)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二十二、自治區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直接聽取黨外人士、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六章

強化執行落實
二十三、自治區政府作出的決策決定或需要完成的重要事項,由主席全面負責組織實施。
二十四、自治區政府對年度重點工作進行任務分解,主席或常務副主席與副主席,副主席與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之間簽訂目標任務責任書,實行責任制考核並落實獎懲。
二十五、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自治區黨委、政府的決策部署,及時跟蹤和報告執行情況。要切實增強執行力,拿出“說辦就辦、馬上就辦、辦就辦好”的工作勁頭,一抓到底、抓出成效,推動各項工作提檔加速、取得實效。
二十六、政府辦公廳要加強督促檢查,完善督查制度,建立健全督查責任追究制,定期對自治區政府重大決策和重點工作等落實情況及時跟蹤督查,並向自治區政府報告,確保事事有著落、件件有回音。
二十七、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重要事項及時向自治區政府報告。
二十八、自治區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績效管理制度和行政問責制度,加大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獎懲力度。

第七章

強化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
二十九、自治區政府要堅決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決策部署,自覺接受自治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執行向自治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工作制度,接受自治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詢問和質詢,及時研究辦理人大代表的議案和意見建議;自覺接受自治區政協的民主監督,及時研究辦理政協委員的提案,虛心聽取政協委員的意見建議;接受社會各界和新聞輿論的監督,不斷改進工作。
三十、完善政府內部層級監督,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門監督,改進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監督,建立常態化監督制度。
三十一、自治區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審判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執行審判機關的生效判決和裁定。做好行政複議工作,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二、自治區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自治區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三十三、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推進行政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和結果公開,以公開促落實,以公開促規範,以公開促服務。
三十四、自治區政府全體會議、自治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自治區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和程式予以公布。

第八章

會議制度
三十五、自治區政府實行自治區政府全體會議、自治區政府常務會議、自治區主席辦公會議和自治區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三十六、自治區政府全體會議由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政府顧問、主席助理、秘書長,委員會主任、廳長、外事僑務辦主任組成,由主席召集和主持。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自治區人大的重要決議;
(二)討論提請人大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等重要報告草案;
(三)通報分析經濟社會發展形勢;
(四)決定和部署自治區政府的重要工作;
(五)討論決定自治區政府的重大事項;
(六)討論其他需要全體會議決定的事項。
自治區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及自治區政府副秘書長列席會議。
三十七、自治區政府常務會議由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政府顧問、主席助理、秘書長組成,由主席召集和主持。常務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黨中央、國務院以及自治區黨委的重大決策、決定、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會議精神;討論向國務院或自治區黨委的重要請示報告;
(二)制定和調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重要的區域規劃、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徵收、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產業發展總體規劃;
(三)經濟布局和產業結構的調整最佳化、產業政策導向、經濟體制改革、國有企業改制等重大經濟發展政策和涉外事務、民族宗教等社會管理重要事務;
(四)制定和調整重大民生保障項目和政策措施;
(五)審議本級預算、決算草案,審議本級預算調整方案,決定本級預算預備費動用方案,審議預算執行中重大事項資金安排方案;
(六)討論通過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政府規章和重要規範性檔案;
(七)自治區政府各部門機構改革方案和部門重大職能職責修訂和調整;
(八)基礎設施、重點工程等重大項目建設和投資項目安排,重大脫貧攻堅項目安排,計畫外追加投資項目及重大工程變更、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安排、重要物資設施設備的採購處置等事項;
(九)1億元以上政府較大額的投資計畫,自治區級貸款1億元以上建設項目;
(十)區屬企業1億元以上的資產處置和資產1億元以上的企業改制方案;
(十一)討論地(市)行署(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請示自治區政府的重要事項;
(十二)討論其他需要常務會議研究的事項。
自治區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每半個月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及自治區政府副秘書長列席會議。
三十八、自治區主席辦公會議由主席召集和主持,相關常務副主席、副主席、政府顧問、主席助理,秘書長、相關副秘書長,相關部門、單位、地(市)行署(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參加。
自治區主席辦公會議根據需要由主席確定召開。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討論自治區政府重點工作推進或需要統籌協調的涉及全區的重大事項;
(二)溝通重要情況;
(三)深入研究重點難點問題。
三十九、自治區政府專題會議由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政府顧問或主席助理召集和主持,相關部門、單位和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負責人參加,主要研究協調處理分管工作範圍內的重要事項。
四十、自治區政府全體會議、政府常務會議、主席辦公會議、政府專題會議的議題由會議主持人確定。對需要提交政府全體會議、政府常務會議且涉及多部門工作的議題,分管負責人要先行召開專題會議進行協調,形成一致意見後再提交政府全體會議或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切實提高議事的針對性和決策質量。
政府全體會議、政府常務會議、主席辦公會議和政府專題會議的組織服務工作由政府辦公廳負責,檔案和議題一般於會前1天送達與會人員。
四十一、自治區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政府全體會議或政府常務會議的,向主席請假。政府全體會議其他組成人員或政府常務會議列席人員請假,由政府辦公廳向主席報告。
四十二、政府全體會議、政府常務會議、主席辦公會議和政府專題會議形成的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
四十三、需要以自治區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區性專項工作會議,必須按規定提請自治區黨委批准。
四十四、對自治區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嚴格審批,減少數量,控制規模。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區性會議,不以自治區政府或政府辦公廳名義召開,不邀請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自治區政府批准。自治區政府領導一般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全區性會議應儘可能採用視頻會議形式召開。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九章

公文審批
四十五、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報送自治區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除自治區政府領導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自治區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
請示性公文應由主要負責人簽發,一事一請,不得多頭主報,不得越級上報。請示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自治區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會簽後報自治區政府決定。
四十六、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報送自治區政府的公文,由政府辦公廳按領導分工呈批,重大事項必須呈報主席審批決定。
四十七、政府辦公廳按有關規定嚴格各類收文的辦理時限。加急件、特急件立即辦理;傳閱件一般在收文後的當天送出;一般程式性的辦件,在收文後的2個工作日內報出或轉出;需要寫簽報的辦件,在收文後的3個工作日內報出;需核實、了解情況並需寫簽報的辦件,一般要在1周內報出;涉及問題比較複雜的辦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辦理時間,但承辦人要按程式報告;政府領導出差或出訪時,承辦人員要及時與領導秘書聯繫,並向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報告。無特殊原因造成拖延、積壓、錯處檔案的,視情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四十八、自治區政府要求各部門辦理的檔案,須在規定時間內及時辦理並按程式上報,因不負責任貽誤工作的,視情按有關規定處理。
四十九、自治區政府領導要及時批閱檔案,不得造成檔案積壓,急件要在當日處理;一般檔案1周內處理;超過時限的,要作出說明。
五十、自治區政府制定的規章、發布的決定和命令、人事任免、向自治區人大或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和報送國務院的公文,由主席簽署。
五十一、以自治區政府名義發文,經分管領導、秘書長審核後,由主席簽發。以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由秘書長簽發;如有必要,報分管領導或主席簽發。
五十二、精簡檔案簡報,凡法律、法規和規章已作出明確規定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檔案簡報,一律不發,一般性工作會議不發紀要。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再由自治區政府批轉或政府辦公廳轉發。
五十三、自治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健全電子公文傳輸系統,有序推進電子公文傳輸,逐步減少紙質公文數量。

第十章

工作紀律
五十四、自治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認真落實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雷厲風行、立說立行。
五十五、自治區政府組成人員必須維護自治區政府集體權威,堅決執行自治區政府的決定,任何人無權更改集體作出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自治區政府會議上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自治區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自治區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自治區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自治區政府同意。
五十六、自治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主席出差、出訪、休假、學習,按中央要求報備。常務副主席、副主席、政府顧問、主席助理、秘書長出差、出訪、休假、學習,須提前向主席請假並書面報告自治區黨委。自治區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出差、出訪、休假、學習,須提前向政府辦公廳書面報告,由政府辦公廳向主席和分管領導報告。
五十七、自治區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自治區政府報告。
五十八、自治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潔和作風建設
五十九、自治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和區黨委“約法十章”“九項要求”,把黨風廉潔建設貫徹落實到政府各項工作中,牢固樹立西藏海拔高但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決策部署標準更高,牢固樹立西藏客觀條件特殊但從嚴治黨和反腐倡廉沒有任何的特殊性,牢固樹立西藏氧氣少氣壓低但執行《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堅定理想信念的標準不能降低,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堅持依法用權、正確用權、乾淨用權,營造風清氣正的政務環境,全面推進廉潔政府建設。
六十、自治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負責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不作為、亂作為、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六十一、自治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執行因公出國(境)的相關規定。改革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和贈送紀念品、土特產。嚴格控制和規範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六十二、自治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注重家庭、家教、家風,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六十三、自治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發揚理論聯繫實際作風,不斷提高領導能力和工作水平。自治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健全學習制度,建設學習型機關。
六十四、自治區政府領導到基層考察調研,要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和區黨委“約法十章”“九項要求”,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不迎來送往,減輕基層負擔。
六十五、自治區政府領導不為地方、單位、企業、個人或各類風景名勝區、建築物、出版物、工程項目、商業活動、商業牌匾、產品等題詞、題字,不為出版物作序。因特殊情況確需題詞、題字或作序的,主辦地方或單位需按程式報批。
六十六、自治區政府領導出席會議活動、到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導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六十七、自治區政府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駐藏中直單位可參照本規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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