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管理辦法》是於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3年5月1日
《西藏自治區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管理辦法》是於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管理辦法。
《西藏自治區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管理辦法》是於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管理辦法。辦法內容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創新人口服務管理,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蓋,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依據...
西藏自治區居住證申領及管理工作規定(試行)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我區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提高對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水平,規範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西藏自治區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辦理工作,根據《西藏自治區流動人口管理條例》...
拉薩市暫住人員服務和管理條例 拉薩市暫住人員服務和管理條例是為了加強暫住人員的服務和管理,保障暫住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而制定的條例。檔案全文 實施日期 本條例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2000年9月8日拉薩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00年11月29日西藏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暫住人員管理,保障暫住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
居住證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第一條 為加強人口服務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秩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
《格爾木市外來人口居住證申領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對格爾木市外來人口的管理制定的辦法。格爾木市外來人口居住證申領管理辦法 (格爾木市公安局,2009年8月)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市外來人口的管理,保障外來人口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穩定,...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
《格爾木市暫住人口治安管理辦法》是格爾木市發布的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市暫住人口的管理,保障暫住人口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根據《暫住證申領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租賃...
第五條縣各相關部門和各鎮人民政府(農場)應當加強對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各項制度,將製作《居住證》所需費用和服務管理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第六條縣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中心是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
《居住證管理辦法》結束了29天的公開徵求意見,這是戶籍制度改革的重要一步。從內容看,其許諾的9項基本公共服務、6項便利無疑是進步。但居住證能否改變中國2.45億流動人口的生存現狀,尚有地方、部門利益要協調。改革目標 在全國範圍...
本辦法。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第三條 居住證申領條件: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
《辦法》共21條,明確了西藏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的範圍、程式、要求、信息保護以及電話用戶、電信業務經營者及其代理商違反本辦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等。2012年實施的《西藏自治區電話用戶真實身份登記管理辦法》中提出的“對電話用戶實行...
即時申報情形的居住登記管理工作由公安機關負責,具體辦法由市公安機關另行規定。第三章居住證辦理及簽注 第十二條申領人通過網路辦理居住證相關業務的,應當先行申請居住證賬號。申領人可以通過網路或者到居住證受理點申請居住證賬號。居住證...
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領大慶市居住證。 市內各行政區人員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市轄縣工作、居住的,應當主動向居住地所屬縣公安局社區警務隊或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
2014年1月,北京市出台規定,居住證制度將替代暫住證。同年12月4日國務院法制辦就《居住證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規定,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穩定就業、穩定...
《貴陽市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管理辦法》在2012.03.05由貴陽市人民政府頒布。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流動人口的管理和服務,保障流動人口合法權益,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環境、資源的協調發展,促進生態文明城市建設...
本辦法所稱“港澳台居民居住證”,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港澳居民居住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居民居住證。本辦法所稱“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證件”,包括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五年期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第二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縣(市)公安機關可以委託城市社區管理機構、村民委員會辦理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發證工作。申領居住證的具體辦法由自治區公安機關制定。第三十四條 招錄、聘用流動人口的單位和個人,房屋出租人,從事房屋租賃及流動人口務工中介服務的...
2018年8月6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並於9月1日正式實施。檔案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的通知 國辦發〔2018〕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我市居住的非本市戶籍的流動人口,以及具有本市戶籍跨縣和縣與城區間的流動人口。第三條 市、縣(區)公安機關是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派出所具體負責本轄區流動人口居住...
第七條 市公安局是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公安派出所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製作、發放、簽注等證件管理工作。 本市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日常工作由公安機關牽頭負責。市綜治、發改、科工信、教育、民政、司法、財政、...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經營業主、房屋出租人及出租房屋中介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服務管理工作。第九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的非本縣(區)戶籍人員,應按照《四川省流動人口信息登記辦法》向...
為了加強非本地戶籍人員服務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認真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16〕52號)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
第二條 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居住證的申領、發放、管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居住證登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居住證管理,推進居住證持有人享受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維護居住證持有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和海南省《居住證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居住登記和申領、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