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市居住證實施辦法

《東方市居住證實施辦法》是東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6年9月29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方市居住證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16年9月29日
  • 發布單位:東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東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東方市居住證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市華僑經濟區管委會,東方工業園區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東方市居住證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東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9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東方市居住證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居住證管理,推進居住證持有人享受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維護居住證持有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和海南省《居住證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居住登記和申領、發放、使用《居住證》等相關服務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我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一)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並辦理居住登記滿半年;
(二)合法穩定就業是指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或者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國有事業單位、非公企業招收並依法簽訂勞動契約,或者在城鎮從事第二、三產業並持有營業執照等;
(三)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在居住地實際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在當地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房屋、用人單位或就讀學校提供的宿舍等;
(四)連續就讀是指在全日制國小、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並就讀。
第四條 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人口的證明。
第五條 居住證登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證號碼、本人相片、常住戶口所在地地址、居住地地址、證件的簽發機關和簽發日期。
第六條 市政府將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將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所需納入財政預算。
第七條 市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計生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居住證持有人的權益保障、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八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庫,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社會保障、房產、信用、衛生計生、婚姻等信息系統以及居住證持有人信息的採集、登記工作,加強部門之間、
地區之間居住證持有人信息的共享,為推進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轉移接續制度,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提供信息支持,為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九條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登記及居住證的申領受理、製作、發放、簽注等證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第十條 公民應當依法主動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居民戶口簿申報居住登記。公安派出所應當為其辦理居住登記,將信息錄入海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信息系統,並向當事人出具《海南省流動人員信息登記表》。
第十一條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我市租住租賃房屋的,出租人在租承人入住24小時內到轄區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與用人單位直接建立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應當自建立關係之日起24小時內,由用人單位派人到轄區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登記入住人員身份信息,自入住24小時內將登記的人員信息報送轄區公安派出所。
(一)居住在賓館、酒店、旅店、招待所、民宿以及可供住宿的其他經營性服務場所的,由經營者負責辦理住宿登記;
(二)在醫療機構住院就醫的,由醫療機構負責辦理住院登記;
(三)在學校、培訓機構寄宿就學或者培訓的,由學校、培訓機構負責辦理入學登記。
第十三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契約、房屋產權證明檔案、購房契約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營業執照、勞動契約、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第十四條 對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辦法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五條 對申領材料齊全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場受理,並出具《居住證領取憑證》,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工作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對申領材料不齊全的,公安派出所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所需的補充材料。
第十六條 居住證由市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注1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 1 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簽注手續。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第十七條 居住證為一人一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通用,居住證持有人居住地住址發生變動的,在到達居住地24小時內到轄區公安派出所辦理居住地住址變更登記,無需重新換領居住證。
第十八條 居住證持有人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變更的,以及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丟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換領、補領手
續;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收回的居住證由居住地公安機關集中統一銷毀。
第十九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一)義務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畫生育服務;
(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第二十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三)機動車登記;
(四)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五)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六)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畫生育證明材料;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工作過程中知悉的居住證持有人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的規定,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 200 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住證;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住證;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證。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的規定,由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住證;
(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住證。偽造、變造的居住證和騙領的居住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第二十四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但拒絕受理、發放;
(二)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三)利用製作、發放居住證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四)將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證持有人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
(五)篡改居住證信息。
第二十五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辦理居住登記、簽注手續不得收取費用。居住證收費標準由財政、物價部門及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居住證和《海南省流動人員信息登記表》的式樣和製作,按照省公安廳的式樣確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5年2月11日施行的《東方市流動人口居住證服務管理暫行規定》內容與本辦法相悖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施行前已發放的居住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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