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和創新人口服務管理,促進全市新型城鎮化健康發展,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蓋,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63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居住證實施辦法的通知》(豫政〔2016〕7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陽市居住證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17年4月20日
- 實施時間:2017年4月20日
- 發布單位:安陽市人民政府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居住證的申領、發放、使用及相關服務管理活動。
第三條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第四條縣級以上政府應建立健全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機制。縣級以上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房產)、衛生計生等有關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居住證持有人的權益保障、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政府應將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將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便利及居住證管理所需費用納入財政預算。
第六條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製作、發放、簽注等證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第二章 證件申領和發放
第七條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的,應主動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務室或者受公安部門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以下統稱登記站)申報暫住登記。登記站應按有關規定採集暫住登記人員信息,錄入河南省流動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免費為其制發暫住登記憑證。
其他城市是指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城市以外的其他省轄市、縣(市)(不含常住戶口所在地城市內部跨行政區域)。
第八條公民辦理暫住登記滿半年以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憑暫住登記憑證向登記站申領居住證:
(一)有合法穩定就業。在當地被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招收並依法簽訂勞動契約,或者在城鎮從事第二、三產業並持有工商營業執照。
(二)有合法穩定住所。居住地住所屬於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租賃房屋、用人單位或就讀學校提供的宿舍。
(三)連續就讀。在居住地全日制國小、中學,中等、高等職業學校或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並就讀的。
第九條公民申領居住證應向登記站提交申領人居民身份證(申領人未辦理身份證的,需提交符合居民身份證採集標準的本人數碼相片)和暫住登記憑證,並根據情況分別提供以下材料:
(一)合法穩定就業證明。包括以下材料之一: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契約、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
(二)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包括以下材料之一:房屋租賃契約或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房屋產權證明檔案、購房契約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三)就讀證明。包括以下材料之一: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條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第十一條登記站要認真審驗證明材料,對申請材料不全的,應一次性書面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符合申領條件且證明材料齊全的,應當場受理。
第十二條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
第三章 證件管理
第十三條居住證採用帶晶片的IC卡材質,式樣全省統一。居住證式樣由省公安廳確定並監製。
第十四條居住證由縣級政府公安機關簽發,登載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證件的簽發機關和簽發日期。
第十五條居住證證件原則上由縣級政府公安機關製作,要確保在規定時限內制發證件。
第十六條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由居住證持有人或代辦人到居住地登記站辦理簽注手續。
辦理簽注應交驗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居住證以及居住地住址或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登記站要認真審驗證明材料,符合規定的,在原居住證證件上籤注居住地住址、有效期限、簽發機關等信息。
第十七條居住證持有人在市區或縣(市)行政區域內更換居住地的,應在更換居住地15日內到現居住地登記站申請辦理簽注手續。
居住證持有人在市內跨縣(市)行政區域更換居住地的,應到現居住地登記站申報暫住登記。暫住登記滿半年後,再辦理簽注手續。
第十八條逾期不超過半年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超過半年申請補辦簽注手續的,需重新申報暫住登記。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
(一)持證人在申辦時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居住證的。
(二)持證人情況發生變更且不符合居住證辦理要求的。
(三)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
(四)持證人已轉辦居住地常住戶口的。
(五)持證人跨省轄市區或縣行政區域更換居住地的。
(六)其他應中止使用功能的情形。
第二十條公民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辦理簽注手續不得收取費用。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丟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到居住地登記站辦理換領、補領手續;換領新居住證的,應交回原證件。
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繳納證件工本費,具體收費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權益和保障
第二十一條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一)教育服務。
(二)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畫生育服務。
(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六)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第二十二條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三)機動車登記。
(四)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五)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六)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畫生育證明材料。
(七)60歲以上老人享受免費乘坐公交的優惠政策,辦理老年人免費乘車卡。
(八)享受上級政府規定的不受戶籍限制的跨區域補貼政策。
(九)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便利。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擴大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提高服務標準,並定期向社會公布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應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庫,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社會保障、房產、信用、衛生計生、婚姻等信息系統以及居住證持有人信息的採集、登記系統,加強部門之間、地區之間居住證持有人信息的共享,為推進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轉移接續制度,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提供信息支持,為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條居住證持有人符合居住地政府規定的落戶條件的,可以根據本人意願,將常住戶口由原戶口所在地遷入居住地。
第二十六條居住地政府應根據下列規定確定落戶條件:
(一)在縣(市)、市轄鄉鎮、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具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均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二)在市區具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和合法穩定就業滿1年以上,或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滿1年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均可在市區申請落戶。
(三)持居住證的流動人口(在市區實際居住需滿1年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可在居住地申請落戶。
第二十七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工作過程中知悉的居住證持有人個人信息,應予以保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在我市居住的港澳台人員的居住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施行之前領取的暫住證,在其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有效期滿,證件持有人繼續居住的,按照本辦法申領居住證,居住期限連續計算。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按照《居住證暫行條例》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我市以前檔案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解讀
按照市委、市政府關於貫徹實施居住證制度的整體部署,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居住證實施辦法的通知》(豫政〔2016〕76號)要求,市公安局緊緊圍繞實施居住證制度的相關內容,積極與市直有關部門聯繫溝通,於2017年4月20日,以市政府名制定印發了《安陽市居住證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現將有關檔案解讀如下:
一、實施居住證制度的背景及依據
2015 年11月26日,國務院頒布《居住證暫行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國實行流動人口居住證制度。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著眼於我國發展的階段性特徵、從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全局出發作出的一項制度性安排,是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建設的重大決策部署,是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2016年12月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印發了《河南省居住證實施辦法》,明確規定了河南省居住證的功能定位、申領條件及程式、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政府及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為建立健全與居住年限等條件相掛鈎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奠定了制度框架,對增強廣大流動人口對居住地的認同感和歸屬感,推動全省城鎮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近年來,隨著城鎮化建設和戶籍制度改革的深入開展,我市外來務工的流動人口數量也呈逐年上升趨勢。河南省《居住證實施辦法》出台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副市長、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戚紹斌批示要求抓緊研究制定我市具體的實施辦法,加快推進落實。市公安局多次組織召開專題會議,對全市實施居住證制度工作進行安排部署,明確任務,落實責任,結合《河南省居住證實施辦法》的相關內容,經過多次研究討論,於2017年元月25日,起草完成了《安陽市居住證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2月7日,市公安局將《實施辦法》遞呈市政府法制辦審定,按照審定程式,政府法制辦會同市公安局與市發改委、民政、教育、衛計、人社、交通、司法等27個相關單位進行了聯繫,並將徵求意見稿送達各單位,廣泛徵求意見。2月15日,政府法制辦根據收集匯總各相關單位反饋的意見,對徵求意見稿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實施辦法(審議稿)》。經市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後,於4月20日正式印發。
二、《實施辦法》的框架結構和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共分五章31條:
第一章 總則。本章共3條。闡述了《實施辦法》制訂的依據、意義、適用範圍,明確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機制。要求各有關部門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製作、發放等證件管理工作和居住證持有人的權益保障和服務管理工作。
第二章 證件申領和發放。本章共6條。明確了公民進行暫住登記、申領居住證的範圍、條件、辦理程式和辦理時限等。規定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的,應主動向居住地公安機關申報暫住登記;暫住登記滿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有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等條件之一的,可以申領居住證。對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提出了委託辦理等便民措施。明確規定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證件製作發放時限為15日內。
第三章 證件管理。本章共8條。對證件的式樣、內容、製作、發放、簽注、中止等日常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和要求。對居住證補領、換領及收費準標進行了規定。
第四章 權益和保障。本章共7條。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6項基本公共服務,分別是:教育、就業、醫療衛生、文化體育、法律服務、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9項便利,分別是: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換領和補領居民身份證、機動車登記、申領駕駛證、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職業資格、辦理生育服務、辦理老年免費乘車卡、享受上級政府規定的不受戶籍限制的跨區域補貼政策以及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便利。《實施辦法》提出要依託全省“流動人口和居住證管理系統”,實現公安、民政、社保、房產、衛計、住建、教育等有關部門的信息共享,為實現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提供信息支持,為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實施辦法》還確定了居住地政府規定的居住證持有人遷入落戶的條件。
第五章 附則。本章共4條。明確《實施辦法》實施前後,暫住證件使用過渡及居住期限連續計算。對違反《實施辦法》有關規定的,按照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予以處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1、關於對《實施辦法》修改意見的採納問題。2月7日至14日,市政府法制辦會同市公安局徵求了市發改委、財政、民政、人社、交通等27個相關單位的意見後,對《實施辦法》進行了部分修改,但部分單位的修改意見經審核後,未予採納。例如,市交通局指出,《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七項規定“60歲以上老人享受免費乘坐公交的優惠政策,辦理老年人免費乘車卡”,該條與我市目前執行的“70以上高齡老人乘坐市內公車免費”的老年人乘車優惠政策不符,提出修改為“60歲以上老人享受乘坐公交的優惠政策,辦理老年人優惠乘車卡”的建議。由於該條款內容是經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列入《河南省居住證實施辦法》,明確規定為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的一項便利內容,因此,修改意見未予採納。
2、關於《實施辦法》中落戶條件的確定問題。實施居住證制度是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對加快城鎮化建設、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實施辦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條確定的落戶條件,是根據《安陽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安政辦[2015]17號)和安陽市公安局關於印發《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細則》的通知(安公通[2016]4號)中的相關內容來確定的,保證了居住證制度與戶籍制度改革關於落戶條件的一致性。
3、關於《實施辦法》的貫徹落實問題。居住證制度實施的關鍵就是《實施辦法》中確定的6項基本公共服務和9項便利能否嚴格落實到位,使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勞動就業、基本公共教育、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計畫生育服務等權利。這些如果能夠順利兌現,民眾申領居住證的積極性就高,效果就會明顯。市公安局從2017年元月份開始,正式啟動並開展了我市《河南省居住證》的制發工作。目前已受理民眾制證申請5281人,製作發放證件4287張。各有關單位在《實施辦法》頒布後,要按照職責分工,結合工作實際,抓緊研究制定和完善與《實施辦法》相配套的制度措施,統籌解決全市流動人員的就業、教育、社保和公共服務等問題,使其儘快融入當地社會,與當地居民共享改革和發展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