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居住證管理實施辦法

《西安市居住證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由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6年4月25日印發。本辦法共十七條, 自2016年5月2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居住證管理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西安市居住證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西安市居住證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4月25日
西安市居住證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規範本市居住證管理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西安居住半年以上,符合在本市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申領本市居住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和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居住證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做好實施居住證制度的保障工作。
第四條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製作、發放、簽注等證件管理工作。
人社、工商、房管、教育等部門配合公安機關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穩定就業、穩定住所、連續就讀等相關證明的審核工作。
公安、人社、房管、教育、發改、民政、衛計、財政、稅務、交通、司法、社會事務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居住證持有人的權益保障、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居住證暫行條例》貫徹實施工作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逐步增加。
第六條 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本市實際居住已滿半年。
合法穩定就業,是指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或者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招收並依法簽訂勞動契約,或者從事第二、三產業並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
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在本市實際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在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證明》的房屋、與房屋出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契約(協定)的房屋、用人單位或就讀學校提供的宿舍等。
連續就讀,是指在本市全日制國小、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並就讀。
第七條 申領居住證,本人或代辦人須持申領人的居民身份證、近期照片以及合法穩定就業,或者合法穩定住所,或者連續就讀等證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第八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地址發生變更的,須申報居住證地址變更。
申報居住證地址變更,本人或代辦人須持居住證持有人的居民身份證、居住證、近期照片、現合法穩定住所證明等材料,到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第九條 居住證每年簽注1次。
居住證持有人在本市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證簽發日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證簽注。
申報居住證簽注,本人或代辦人須提交居住證持有人的居民身份證、居住證以及合法穩定就業,或者合法穩定住所,或者連續就讀等證明材料。
逾期未辦理簽注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本市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之日起連續計算。
第十條 居住證遺失、損壞的,本人或代辦人須持居住證持有人的居民身份證,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補領、換領。
第十一條 申領居住證、申報居住證地址變更、申報居住證簽注,免收費用;申報補領、換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
第十二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本市享有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根據本市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度,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明確規定的居住證管理事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五條 居住證的式樣、規格、材質等,由市級公安機關統一確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發放的居住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6年5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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