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全市人口服務管理,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四川省地方性法規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巴中市居住證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9月3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巴中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府令,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第三條 居住證申領條件: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按相關規定申領居住證。
其他城市,是指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城市之外的市(州)、縣(市、區)政府所在地城區,不含常住戶口所在地城市內部跨行政區域,但本縣(市、區)內戶籍在其他鄉鎮的人口到縣(市、區)城區居住的,可以按條件申領居住證。
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並辦理居住登記或按相關要求進行流動人口信息申報登記已滿半年。
合法穩定就業,是指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錄(聘)用,或者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含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招收並依法簽訂勞動契約,或者在城鎮從事第二、三產業並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各縣(區)亦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
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實際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或有真實合法租賃關係的房屋、用人單位或就讀學校提供的宿舍等。
連續就讀,是指在全日制國小、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並就讀。
第四條 居住證信息申報登記項目及方式:
(一)居住證信息登記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公民身份號碼、聯繫電話、入職(學)日期、入職(學)單位、近期相片、常住戶口所在地地址、居住地住址等信息。
(二)居住證信息登記方式:申報人可持公民有效身份證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社區警務室申報;或通過手機添加“四川省流動人口信息登記”微信公眾號自主申報;或通過網際網路“四川省流動人口信息登記平台”自主申報。
第五條 居住證申領需交驗材料:
(一)填寫居住證申領表;
(二)申領人有效居民身份證;
(三)申領人近期照片;
(四)現居住地址或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申領人及證明材料出具人對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六條 根據戶籍管理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應當辦理居住地城鎮戶口的情形,不予辦理居住證。
第七條 申領居住證原則上由本人提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在巴中市全日制辦學機構接受教育的人員,由辦學機構統一申請辦理居住證。
第八條 受理居住證申領一般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負責,受理單位接到申請材料後,通過全省警務綜合套用平台審驗相關信息,符合條件的應噹噹場製作發證;不符合條件或提供材料不全的應一次告知原因或需要補充的材料。
第九條 全市居住證實行每年簽注制度。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前的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簽注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第十條 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丟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換領、補領手續。
居住證持有人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第十一條 符合我市居住證申領條件的人員在我市申領、換領、補領居住證時免收證件工本費,其工本費由轄區政府財政負擔。
第十二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我市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等權利,即:
(一)可在居住地辦理失業登記,享受失業人員創業擔保貸款、職業技能培訓、創業培訓、職業技能鑑定等扶持政策;符合就業困難認定條件的,享受扶持就業困難對象就業相應的崗位補貼、社保補貼等政策;
(二)有穩定勞動關係的,隨用人單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從事靈活就業的,可自願選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醫療保險。社保關係可順暢轉移接續;
(三)凡合法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有穩定收入的,可使用住房公積金在我市貸款購房;
(四)符合申請條件的,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範圍。
第十三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我市享受義務教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畫生育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務和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公共服務,即:
(一)可在居住地享有申請子女入學(托)權利,幼兒教育、義務教育由居住地縣(區)教育部門統籌安排到具備相應接收條件的學校就讀,高中階段教育按本市戶籍入學辦法實施,凡在我市入學學生同等享受國家相關資助扶持政策;
(二)可自願接受免費婚前醫學檢查;符合生育政策的計畫懷孕夫婦,可在居住地縣(區)婦幼保健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接受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服務;計畫懷孕的可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或縣級婦幼保健機構免費領取葉酸; 免費為首次產檢的孕產婦提供一次愛滋病、梅毒和B肝檢測與諮詢服務;
(三)對符合低保、臨時救助等社會政策的依法納入救助範圍。
(四)同等享受我市公共文化、體育設施低收費或免收費開放政策;
(五)對符合條件的同等提供我市公證和法律援助服務,並按規定免收或減收費用。
第十四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我市享受下列便利:
(一)辦理出入境證件,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二)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三)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畫生育證明材料;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擴大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提高服務標準,並定期向社會公布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
第十六條 居住證持有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均可在居住地申請登記為城鎮常住戶口。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居住證暫行條例》,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住證;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住證;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證。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居住證暫行條例》,由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住證;
(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住證。
偽造、變造的居住證和騙領的居住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但拒絕受理、發放;
(二)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三)利用製作、發放居住證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四)將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證持有人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
(五)篡改居住證信息。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巴中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政府令
巴中市人民政府令
第42號
《巴中市居住證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7月6日四屆市政府第16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2020年9月3日
解讀
2020年9 月18日,市政府辦公室印發了《巴中市居住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辦法》解讀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5年11月26日,國務院第663號令公布了《居住證暫行條例》,要求“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落戶條件等因素,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二、主要內容
1、居住證持有人在我市享有基本公共服務與社會保障與我市戶籍人口享有同等待遇。其中持證人享有的申請公租房、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就業困難扶持、免費孕檢、本人及親屬申請入城落戶等。
2、居住證持有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均可在居住地申請登記為城鎮常住戶口。
三、出台過程
今年3月,市公安局向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和體育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建局、市衛健委、市文廣旅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11個市級部門發函徵求意見,共收到簽字蓋章的書面回覆意見3條,予以全部採納,本《辦法》共2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