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活動,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提高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立法質量,推進依法治州,促進民族團結、社會經濟發展和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有關規定,結合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孜藏族自治州立法程式規定
- 頒布日期:2016年10月08日
- 施行日期:2016年10月08日
為規範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活動,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提高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立法質量,推進依法治州,促進民族團結、社會經濟發展和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有關規定,結合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規定。
為規範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活動,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提高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立法質量,推進依法治州,促進民族團結、社會經濟發展和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
第四章 人民代表大會立法程式 第五章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式 第六章 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性法規報請批准與公布 第七章 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性法規解釋與其他規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
一、編制《立法計畫》的過程 2023年政府立法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甘肅省擬定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程式規定》和《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地方立法條例》進行了編制。一是...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中,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代表的名額和比例,按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規定確定。第十二條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本州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二十四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木材檢查站執法人員執行木材運輸檢查時,應當按國家規定統一裝識,出示檢查證件,依照法定程式履行職責。依法查驗木材運輸證件、植物檢疫證書及國家和省規定應當隨木材同行的有...
第二十五條 寺廟擴建、異地重建,按照有關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國家規定程式辦理。屬於自然保護地、風景名勝區或者不可移動文物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相應主管部門同意,並辦理相關手續。異地重建後的寺廟原址,由其所在地人民...
第十一條 申報州級傳統村落,實行逐級申報、專家審查、社會公示,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審定和公布。具體辦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申報上級傳統村落,按照國家、省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執行,從已認定的州級傳統村落...
甘孜藏族自治州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於2017年4月25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准。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合理...
經批准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報原審批機關批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四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
(一)宣傳貫徹黨的民族語言文字政策,檢查督促國家法律、法規有關民族語言文字方面的規定及本條例的實施,制定並組織實施區域內藏族語言文字工作規劃、措施和具體管理辦法;(二)指導、督促區域內藏族語言文字的學習和使用;組織開展對藏族...
第五條 自治州轄區內主要旅遊景區景點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經批准的旅遊發展規劃、旅遊景區景點規劃和旅遊專項規劃等旅遊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報原審批機關批准。法律法規另有規...
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產生活提供氣象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四川省實施辦法》、《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
第七條 對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或者在撲救重大、特別重大森林草原火災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予以表彰獎勵。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違規野外用火...
(十)公共運輸工具和街道、廣場、社區、公園、景區景點等公共場所應當按照規定設定文明行為公益廣告,宣傳文明行為。第二十八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醫療機構、金融機構、公共服務企業等,應當完善辦事流程,簡化辦事程式,...
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確定的原則,按國家有關規定和自治州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2001年9月22日由四川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批准公布的《甘孜藏族自治州實施〈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三)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8度、9度地區,高度分別超過160米、120米、80米的公共建築;(四)設計地震烈度為8度以上的一級、二級永久性水庫水工建築物;(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第十二條 已納入自治州地震監測台網的...
第一條 為了促進藏族語言文字(以下簡稱藏語文)的學習、使用和發展,保障各民族語言文字的平等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及《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簡稱...
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就實施中的問題作出規定。本條例具體運用中的問題由甘孜州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會議決定通過《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甘孜藏族自治州實施《四川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變通規定〉的決定》。會後由州人大常委會根據代表們提出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按程式報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6]...
規定公職人員在消防安全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狗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規定全文 甘孜藏族自治州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2022年12月13日十三屆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44號公布 自2023年2月1日...
負責處置突發事件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做好遇難者身份確認、遇難通知、遺體運送、無法辨認身份遇難者的DNA信息提取保管、遺體處置等事項。第四十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規範應急統計程式、標準和內容,科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