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規章制定辦法》是黃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實施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規章制定辦法
- 發布單位:黃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黃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規章制定辦法》是黃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實施的辦法。
《黃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規章制定辦法》是黃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實施的辦法。(2018年12月7日黃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8年12月14日黃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1號公布,自2019年1月1...
第一條 本條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結合黃南藏族自治州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第二條 黃南藏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是青海省黃南地區藏族人民實行區域自治的地方。境內還居住有蒙古、漢、回、土、撒拉、保全等民族。自治州轄同仁縣、尖扎縣、澤庫縣,代管河南蒙古族自治縣。自治州首府...
黃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團結進步條例於2016年3月3日黃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16年3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第一條 為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促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
黃南藏族自治州草原保護條例於2020年3月11日黃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2020年6月10日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第一條 為了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態環境,發展現代畜牧業,促進草原的可持續利用和生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
黃南藏族自治州林木管護條例 (1997年4月27日青海省黃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8年9月25日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第一條為了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自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黃南藏族自治州實際,制定《黃南藏族自治州水資源保護條例》。該條例已經2022年2月18日黃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2022年6月1日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查批准...
2004年2月27日黃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04年5月29日青海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鎮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建設文明、整潔、優美的城鎮,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黃南藏族自治州實際,制定《黃南藏族自治州城鄉社區治理促進條例》。該條例已經2022年2月22日黃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2022年6月1日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法律法規,結合黃南藏族自治州實際,制定《黃南藏族自治州林木保護條例》。該條例經1997年4月27日黃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8年9月25日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歷經2002年一次修正,2022年一次修訂,共六章節四十條。條例變遷 ...
黃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設施管護條例是關於加強水利工程設施的管理和保護的一部工作條例。條例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利工程設施的管理和保護,充分發揮其綜合效益,促進民族地區的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州境內水利...
第二十四條河南蒙古族自治縣的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由自治縣自行確定。第二十五條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或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本條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5月30日黃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黃南藏族自治州藏語文工作條例》同時廢止。
(2009年9月4日黃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09年9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藏傳佛教和睦和社會和諧,規範藏傳佛教事務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第一條為了保障和促進藏語言文字的學習、使用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黃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自治州自治機關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民族語文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堅持各民族語言文字平等的原則,保障各民族都有...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甘肅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條例》,制定本規則。二、州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
2023年6月2日,青海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閉幕。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批准《黃南藏族自治州不可降解一次性塑膠製品管理條例》的決議。條例全文 黃南藏族自治州不可降解一次性塑膠製品管理條例 (2023年2月24日黃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2023年6月2日 青海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黃南州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是為了加大火災事故查處力度,壓實各級消防安全責任,降低全州火災危害,增強全州抵禦火災風險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等檔案要求,制定的規定。2022年5月15日,黃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通知,公布該...
黃南藏族自治州 修訂的條例 (1999年6月5日黃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99年9月24日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2013年2月28日黃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修訂2013年3月28日青海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修訂)第一條為了...
黃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黃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青海省黃南藏族自治州國家行政管理機關。政府領導 州長:扎西才讓 副州長:韓海宏、李鑫、王桂蓮、更智才讓、趙興榮、才讓索南、裴治、孫勇、金濤 辦公地址
法律、法規對面山區域綠化及其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合作城區面山綠化的建設保護區域,由合作市人民政府確定,向社會公布。第三條 合作城區面山區域綠化工作堅持尊重自然、科學規劃,生態優先、合理利用,政府主導、公眾參與,分級負責、以市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合作城區面山區域...
2023年州政府立法計畫項目共有5件,其中制定2件,修改2件,調研1件。(一)制定項目。共2件,分別為:《甘南藏族自治州草畜平衡條例》、《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面山綠化條例》。(二)修改項目。共2件,即《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洮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甘南州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三)調研項目。
黃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是黃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職責 (一)負責州政府的綜合服務工作,承擔州政府及辦公室公文辦理、會務組織、事務保障服務職責。(二)組織開展調查研究,為州政府決策提供依據,發揮參謀助手作用。(三)負責州政府與上級有關部門和州政府與州委、州人大、州政協、黃南軍分區、...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教育工作條例》的決定》是1994年3月30日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1994年7月30日青海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1997年11月30日海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屆...
洮河流域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未進入河道管理名錄的河流(河溝)的管理,洮河流域縣(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相關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自治州、洮河流域縣(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劃定禁漁區和規定禁漁期,禁止電魚、毒魚、炸魚等破壞漁業資源和水域生態的捕撈行為。滿足水生生物的...
(三)化隆回族自治縣、循化撒拉族自治縣,海南藏族自治州所屬共和縣、貴南縣、同德縣,海北藏族自治州所屬剛察縣、祁連縣,黃南藏族自治州所屬尖扎縣、同仁縣實施初等義務教育,力爭在二0一0年普及初等義務教育。 (四)黃南藏族自治州所屬澤庫縣、河南蒙古族...
第一條 為了加強草原防火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國務院《草原防火條例》、《甘肅省實施草原法細則》、《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辦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甘南藏族自治州境內草原(包括草山、草地)的火災預防和撲救。第三條 預防和撲救草原火災是每個公民的義務。草原防火工作實行預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