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設施管護條例
- 類型:工作條例
- 目的:加強水利工程設施的管理和保護
- 適用地區:黃南藏族自治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黃南藏族自治州實際,制定《黃南藏族自治州水資源保護條例》。該條例已經2022年2月18日黃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
《甘肅省水利工程設施管理保護條例》已由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22年6月2日修訂通過,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修訂信息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13號) 《甘肅省水利工程設施管理保護條例》...
《黃南藏族自治州林木管護條例》是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98年9月25日發布的條例。檔案來源 黃南藏族自治州林木管護條例 (1997年4月27日青海省黃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8年9月25日青海省第九屆人民...
會第四次會議批准;根據2002年4月27日黃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02年7月29日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的黃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黃南藏族自治州林木管護條例》的決定...
根據中共青海省委辦公廳、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黃南州機構改革方案》(青辦發〔2019〕6號)和《中共黃南州委黃南州人民政府關於州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黃髮〔2019〕4號),制定本規定。黃南藏族自治州水利局是州政府工作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水利工程設施的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設施進行行業管理,並對水利工程設施管理作好服務工作。第四條 水利工程設施實行誰投資、誰受益、誰管護的原則。第五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國有...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擅自改變工程設施、建築物的用途及設施位置、工程結構的,可處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除沒收違法所得外,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二條 在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
條例全文 【發布單位】82722 【發布文號】【發布日期】1993-07-17 【生效日期】1993-09-01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互助土族自治縣水利工程管護條例 (1993年5月29日互助土族自治縣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
條例變遷 根據2002年4月27日黃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02年7月29日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黃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黃南藏族自治州林木管護條例〉的決定》第一...
二、將《海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管護條例》第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逾期不繳納水費的,每月加收2%的滯納金;拒不繳納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有許可權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逾期不繳納水費的,水利...
6、《海北藏族自治州森林管護條例》第十六條 7、《黃南藏族自治州城鎮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8、《互助土族自治縣公路管護條例》第二十三條 9、《互助土族自治縣水利工程管護條例》第十四條 ...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鎮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建整潔、美麗、文明、宜居的生活環境,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黃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黃南藏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