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南藏族自治州不可降解一次性塑膠製品管理條例

《黃南藏族自治州不可降解一次性塑膠製品管理條例》是青海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的條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南藏族自治州不可降解一次性塑膠製品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23年6月
  • 實施時間:2023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青海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
通過過程,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通過過程

2023年6月2日,青海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閉幕。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批准《黃南藏族自治州不可降解一次性塑膠製品管理條例》的決議。

條例全文

黃南藏族自治州不可降解一次性塑膠製品管理條例
(2023年2月24日黃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2023年6月2日 青海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為了防治不可降解一次性塑膠製品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青海省循環經濟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州行政區域內不可降解一次性塑膠製品的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等,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州行政區域內依法禁止、限制生產、銷售、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膠製品。
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膠製品實行目錄管理制度。禁止、限制目錄由州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報州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禁止、限制目錄應當包含具體種類、實施時間和適用區域等內容,並實施動態調整。
第四條本州行政區域內在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害、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期間,用於特定區域應急保障、物資配送、餐飲服務等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膠製品,免于禁止、限制使用,並按照誰使用、誰清理的原則,予以回收處理。
第五條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膠製品工作應當遵循源頭管控、綜合治理、宣教並重、公眾參與、有序推進的原則。
第六條州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膠製品工作的領導,建立綜合協調、聯合執法、考核評價機制,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並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開展禁止、限制生產、銷售、使用及回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膠製品工作。
第七條州、縣(市)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膠製品工作。
州、縣(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不可降解一次性塑膠製品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州、縣(市)人民政府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文體旅遊廣電、農牧、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水利、林業和草原、自然資源、郵政管理、供銷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膠製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不可降解一次性塑膠製品污染防治工作,引導村(居)民參與不可降解一次性塑膠製品的污染防治活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部門應當指導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將不可降解一次性塑膠製品污染防治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第九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強不可降解一次性塑膠製品污染防治的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引導公眾增強環境保護和節約資源意識,使用可降解塑膠製品或者紙製品、布製品等替代品。
學校、幼稚園應當將不可降解一次性塑膠製品污染防治知識納入教育內容。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不可降解一次性塑膠製品污染防治的公益宣傳,加強輿論引導和監督。
第十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主辦的大型會議、會展、商品交易、文娛體育以及其他民眾活動,應當停止使用禁止、限制目錄內的塑膠袋、塑膠餐具等不可降解一次性塑膠製品,做好塑膠製品廢棄物的清理回收,防止亂扔亂堆亂放、污染環境。
第十一條 商場、藥店、書店、集貿市場等經營場所以及旅遊、住宿、郵政、快遞等行業,應當使用可降解塑膠袋、紙袋、布袋等包裝袋;餐飲外賣企業應當使用符合性能和食品安全要求的可降解塑膠餐具等替代品。
前款規定的場所、經營者和餐飲外賣行業,不得違反禁止、限制目錄的規定銷售、使用或者提供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膠袋、塑膠餐具等塑膠製品。
第十二條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和電子商務平台、快遞、外賣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業商務和信息化、郵政管理等部門報告塑膠袋等一次性塑膠製品的使用、回收情況。
第十三條商品銷售、餐飲、旅遊景區等經營場所管理者,對在本場所內銷售、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限制目錄內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膠製品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向市場監督管理、工業商務和信息化、文體旅遊廣電等部門舉報或者反映。
第十四條農用薄膜銷售者不得採購和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農用薄膜。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農用薄膜銷售者、使用者銷售、使用可降解農用薄膜。
農用薄膜銷售者、使用者應當及時回收農用薄膜廢棄物,交至回收網點,不得隨意棄置、掩埋或者焚燒。
第十五條鼓勵電子商務平台和外賣、快遞企業與環衛單位、回收企業等開展多方合作,規範回收快遞包裝、外賣餐盒等一次性塑膠廢棄物。
農用薄膜生產者、銷售者、回收網點、廢舊農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應當開展合作,推動廢棄農用薄膜回收、處理和再利用。
第十六條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不可降解一次性塑膠製品廢棄物回收、利用、處理機制,加強對不可降解一次性塑膠廢棄物的分類清理、回收管理和利用,推廣使用先進環保技術處理塑膠廢棄物,提高塑膠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水平,減少焚燒和填埋數量。
第十七條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推進本地區、本系統使用塑膠製品源頭減量,督促使用單位集中回收、處理廢棄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膠製品,防止不可降解一次性塑膠製品廢棄物污染環境。
第十八條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替代材料及產品的引進和推廣,培育有利於規範回收和循環利用、減少污染的新業態新模式。
對引進和推廣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膠製品替代品及回收利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膠製品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財政補貼、政府採購、人才引進、信貸和稅收優惠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十九條州、縣(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將生產、銷售、使用禁止、限制目錄內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膠製品的行政處罰信息,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和州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進行公示,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工業商務和信息化等部門舉報生產、銷售、使用禁止、限制目錄內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膠製品的行為。
州、縣(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工業商務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建立舉報處理機制,向社會公布舉報方式。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對實名舉報查證屬實的,按照有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一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銷售禁止、限制目錄內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膠製品的,由州、縣(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銷售禁止、限制目錄內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膠製品的,由縣(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經營中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限制目錄內不可降解一次性塑膠製品的,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塑膠袋等一次性塑膠製品的使用情況的,由州、縣(市)人民政府工業商務和信息化、郵政管理等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經營中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限制目錄內不可降解一次性塑膠製品的,由縣(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農用薄膜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回收廢舊的不可降解農用薄膜的,由州、縣(市)人民政府農牧、林業和草原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農用薄膜使用者為個人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州、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膠製品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本條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規定了州、縣(市)、鄉鎮政府、政府工作部門,以及村、社區等在不可降解塑膠製品管理工作中的職責;針對機關事業單位以及經營者、經營場所管理者等從禁止、限制、鼓勵角度設定了行為規範;規定了廢棄物回收、利用、處理,替代材料及產品的引進、推廣、使用等方面應當採取的措施;規定了對經營者銷售、提供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膠製品違法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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