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的通知

《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的通知》是河北省民政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8年04月28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的通知
  • 發文字號:冀民〔2007〕55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民政廳
  • 發布日期:2008年04月28日
檔案全文,附屬檔案,

檔案全文

各設區市民政局、財政局,擴權縣(市)民政局、財政局:
根據民政部、財政部《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的通知》(民發〔2007〕99號) 精神,從2007年8月1日起,提高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 兵民工的殘疾撫恤金,提高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和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標準,同時給部分1954年11 月1日以後入伍並參加過為抵禦外來侵略、完成祖國統一、捍衛國家領土和主權完整、保衛國家安全而進行的武力打擊或抗擊敵方的軍事行動,迄今已經從軍隊退役的人員(以下簡稱 參戰退役人員)發放生活補助臭員符,現就具體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的殘疾撫恤金 ,調整後的標準見附屬檔案1。提高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 調整後的標準見附屬檔案2。提高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的生活補助標準,調整後的標準見附屬檔案3。
二、在鄉復員軍人的生活補助標準在現行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調整後的標準 見附屬檔案4。
三、各地按照每人每月不低於120元、不高於十級殘疾軍人撫恤金標準的原剃拳則,制定帶病回 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標準。各級財政每人每月分攤生活補助資金標準分別為:中央財政補助 60元、省級財政補助26元、市級財政補助10元、縣級財政補助不低於24元。調整後的標準見 附屬檔案5。
四、對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跨頸汽妹人員,每人每月補助100元。 其中中央財政每人每月補助60元,其餘每人每月需補助的40元資金省內負擔比例分別是:扶 貧開發重點縣按省、市、縣5∶4∶1比例分攤炒台芝,其他縣按省、市、縣3∶4∶3比例分攤; 擴權 縣中的扶貧開發重點縣按省、縣9∶1比例分攤,擴權縣中的非扶貧開發重點縣按省、縣6∶4 比例分攤。調整後的標準見附屬檔案6。
五、上述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調整後,具有雙重或多重身份的,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享受標準較高一項的撫恤補助。補足差額所需經費,由市、縣財政解決。
六、各地要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制定當地的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退伍紅軍 老戰士、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撫恤補助標準,使其生活達到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高於省定標準所需經費,由市、縣財政解決。
七、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加強撫恤補助專項經費的管理,保證及時、準確、足額地把撫恤補助金髮放到優撫對象手中。
八、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執行。

附屬檔案

1.《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 民工殘疾撫恤金標準表》
2.《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準表》
3.《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生活補助標準表》
4.《在鄉復員軍人生活補助標準表》
5、《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標準表》
6、《戲艱灶參戰退役人員生活補助標準表》〖ZK〗〗
河北省民政廳河北省財政廳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主題詞:民政撫恤 標準 通知
抄送:省直各部門
河北省民政廳辦公室 2007年7月31日印
(共印600份)
附屬檔案1:
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
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凝察櫻恤金標準表
(從2007年8月1日起執行)單位:元/年
殘疾等級 殘疾性質撫恤金標準
一級 因戰 18900
因公 18300
因病 17700
二級 因戰 17100
因公 16200
因病 15600
三級 因戰 15000
因公 14100
因病 13200
四級 因戰 12300
因公 11100
因病 10200
五級 因戰 9600
因公 8400
因病 7800
六級 因戰 7500
因公 7080
因病 6000
七級 因戰 5700
因公 5100
八級 因戰 3600
因公 3300
九級 因戰 3000
因公 2400
十級 因戰 2100
因公 1800
附表2:
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
定期撫恤金標準表
(從2007年8月1日起執行)單位:元/年
烈士遺屬 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
城鎮 6120 5520 5220
農村 3600 3420 3300
附表3:和擔您背
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生活補助標準表
(從2007年8月1日起執行)單位:元/年
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
24900元
附屬檔案4:
在鄉復員軍人生活補助標準表
(從2007年8月1日起執行)單位:元/年
在鄉復員軍人
抗日戰爭時期 解放戰爭時期建國後
不低於3540 不低於3000 不低於2940
附屬檔案5:
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標準表
(從2007年8月1日起執行)單位:元/年
帶病回鄉退伍軍人
不低於1440、不高於1800
附屬檔案6:
參戰退役人員生活補助標準表
(從2007年8月1日起執行)單位:元/年
參戰退役人員
1200
3.《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生活補助標準表》
4.《在鄉復員軍人生活補助標準表》
5、《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標準表》
6、《參戰退役人員生活補助標準表》〖ZK〗〗
河北省民政廳河北省財政廳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主題詞:民政撫恤 標準 通知
抄送:省直各部門
河北省民政廳辦公室 2007年7月31日印
(共印600份)
附屬檔案1:
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
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標準表
(從2007年8月1日起執行)單位:元/年
殘疾等級 殘疾性質撫恤金標準
一級 因戰 18900
因公 18300
因病 17700
二級 因戰 17100
因公 16200
因病 15600
三級 因戰 15000
因公 14100
因病 13200
四級 因戰 12300
因公 11100
因病 10200
五級 因戰 9600
因公 8400
因病 7800
六級 因戰 7500
因公 7080
因病 6000
七級 因戰 5700
因公 5100
八級 因戰 3600
因公 3300
九級 因戰 3000
因公 2400
十級 因戰 2100
因公 1800
附表2:
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
定期撫恤金標準表
(從2007年8月1日起執行)單位:元/年
烈士遺屬 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
城鎮 6120 5520 5220
農村 3600 3420 3300
附表3:
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生活補助標準表
(從2007年8月1日起執行)單位:元/年
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
24900元
附屬檔案4:
在鄉復員軍人生活補助標準表
(從2007年8月1日起執行)單位:元/年
在鄉復員軍人
抗日戰爭時期 解放戰爭時期建國後
不低於3540 不低於3000 不低於2940
附屬檔案5:
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標準表
(從2007年8月1日起執行)單位:元/年
帶病回鄉退伍軍人
不低於1440、不高於1800
附屬檔案6:
參戰退役人員生活補助標準表
(從2007年8月1日起執行)單位:元/年
參戰退役人員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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