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傷殘鑑定工作試行辦法

陝西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傷殘鑑定工作試行辦法

對一級至四級因工致殘人員發給護理費,護理費的標準為:因工一級和二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因工三級和四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其所需經費由原護理費發放單位調整解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傷殘鑑定工作試行辦法
  • 發文機構陝西省人事廳
  • 文號:陝人發〔2006〕157號
  • 時間: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檔案通知,辦法內容,

檔案通知

陝西省人事廳
關於印發《陝西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傷殘鑑定工作試行辦法》的通知
陝人發〔2006〕157號
各設區市人事局,楊凌示範區人事勞動局,省直各部門、中央駐陝有關單位人事處:
現將《陝西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傷殘鑑定工作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陝西省人事廳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辦法內容

陝西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傷殘鑑定工作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傷殘鑑定工作的管理,保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相關待遇,根據國家和我省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駐我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和全額撥款、差額撥款事業單位及屬於財政撥款支持範圍的民間非營利組織適用本辦法,不屬於財政撥款支持範圍或沒有經常性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自收自支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民間非營利組織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傷殘鑑定是指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認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傷殘等級評定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病(非因工)喪失勞動能力鑑定。
第四條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認定,按照陝西省機關事業單位工傷認定有關規定(見附屬檔案1)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傷殘等級評定標準,依據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總後勤部《關於重新印發<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試行)>的通知》(民發〔2006]110號)規定執行,具體標準見附屬檔案2;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病(非因工)喪失勞動能力鑑定標準,參照附屬檔案2中1一5級的標準執行。
第五條 為實現新舊殘疾等級的合理銜接,保障事業單位因工傷殘人員的基本權益,對原已由機關事業單位傷殘鑑定機構評定了傷殘等級的,按下列對應關係套改新的傷殘等級,並享受相應工傷待遇。即:特等套改一級;一等套改三級;二等甲級套改五級;二等乙級套改六級;三等甲級套改七級;三等乙級套改八級。
第六條 工傷人員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工傷醫療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嚴重工傷或者職業病需要延長醫療期的,其延長的醫療期最長不超過12個月。工作人員工傷醫療期滿後,符合評定傷殘等級條件的,單位應按程式及時申報傷殘等級評定。
第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致殘,按照新對應的傷殘等級享受殘疾撫恤金。陝西省事業單位因工傷殘人員殘疾撫恤金標準,參照省民政廳、財政廳《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陝民發(2006〕26號)執行,具體標準見附屬檔案3。今後,機關工作人員因工殘疾撫恤金標準調整時,事業單位因工傷殘人員殘疾撫恤金標準相應調整,不再另行發文。
今後,事業單位因工致殘人員護理費標準的調整,根據各級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各單位每年7月1日作相應調整,不再另行發文。
第八條 省屬機關、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及中央駐陝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認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傷殘等級評定,因病(非因工)喪失勞動能力鑑定由陝西省機關事業單位傷殘鑑定辦公室負責。市、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認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傷殘等級評定,因病(非因工)喪失勞動能力鑑定由各市機關事業單位傷殘鑑定機構負責。
第九條本辦法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屬檔案1:
陝西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認定有關規定
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工作人員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三、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四、工作人員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機關事業單位傷殘鑑定機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報經機關事業單位傷殘鑑定機構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機關事業單位傷殘鑑定機構不予受理。
附屬檔案2:
陝西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傷殘等級評定標準
一、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和完全護理依賴的,為一級:
1.植物狀態;
2.極重度智慧型減退;
3.四肢癱肌力3級或三肢癱肌力2級;
4.重度運動障礙;
5.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6.雙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7.肩、肘、髓、膝關節中5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8.全身癲痕占體表面積>90%,四肢大關節中6個以上關節功能不全;
9.雙眼球摘除;
10.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
11.雙側上、下頜骨完全缺損;
12.呼吸困難 IV級,需終生依賴機械通氣;
13.小腸切除90%以上;
14.慢性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個月以上需終生血液透析維持治療。
二、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和大部分護理依賴的,為二級:
1.重度智慧型減退;
2.後組顱神經雙側完全麻痹;
3.三肢癱肌力3級或截癱、偏癱肌力2級;
4.器質性精神障礙、精神分裂症經系統治療終結後,勞動、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喪失;
5.雙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
6.雙下肢高位缺失;
7.雙膝、雙踝僵直於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喪失;
8.肩、肘、髖、膝關節中4個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9.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80%,四肢大關節中4個以上關節功能不全;
10.全面部瘢痕並重度毀容;
11.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2或雙眼視野≤8%(或半徑≤ 5°);
12.雙眼矯正視力 < 0.02或雙眼視野≤8%(或半徑≤5°);
13.雙側上頜骨或雙側下頜骨完全缺損;
14.一側上頜骨並對側下頜骨完全缺損;
15.肺功能嚴重損害,呼吸困難IV級,需依賴氧療維持生命;
16.食管損傷後無法行食管重建術,依賴胃造屋或空腸造控進食;
17.雙肺或心肺聯合移植術後;
18.慢性心功能IV級;
19.惡性室性心動過速治療無效;
20.小腸移植術後;
21.肝切除 ≥3/4或膽道損傷,並肝功能重度損害;
22.肝切除後原位肝移植;
23.肝外傷後發生門脈高壓三聯症或布—加(budd-chiari)綜合徵;
24.全胰切除;
25.慢性腎功能不全(腎功能衰竭期)6個月以上,終生依賴藥物治療或間斷透析;
26.塵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害,或呼吸困難Ⅲ級;
27.放射性肺炎後,兩葉以上肺纖維化,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呼吸困難Ⅲ級;
28.急性白血病治療後未緩解;
29.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30.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徵RAEB-T型;
31.淋巴瘤Ⅲ~IV期,治療後病情繼續進展。
三、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和部分護理依賴的,為三級:
1.中度運動障礙;
2.截癱或偏癱肌力3級;
3.雙手全肌癱肌力3級;
4.四肢深感覺喪失;
5.後組顱神經雙側不完全麻痹,或單側完全麻痹;
6.器質性精神障礙。精神分裂症經系統治療終結後,生活、勞動和社交能力大部分喪失或有危險、衝動行為;
7.一手缺失(腕關節平面),另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
8.雙手拇、食指(含掌骨)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9.利側肘上缺失;
10.利手腕關節平面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功能不全≥50%;
11.雙髖、雙膝關節中,有一個關節缺失或無功能及另一關節功能不全≥50%;
12.一側髖、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3.非同側腕上、踝上缺失;
14.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70%,四肢大關節中2個以上關節功能不全;
15.面部瘢痕>80%並中度毀容;
16.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或半徑≤10°);
16.雙膝以下缺失;
17.脊柱骨折後遺30°以上側彎或後凸畸形,伴嚴重根性神經痛,或有椎管狹窄;
18.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60%,四肢大關節中一個關節功能不全;
19.面部瘢痕>60%並輕度毀容;
20.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32%(或半徑≤20°);
21.一眼矯正視力<0.05,另一眼矯正視力≤0.1;
22.雙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32%(或半徑≤20°);
23.雙耳聽力損失 ≥90dBHL;
24.吞咽障礙,僅能進流食;
25.一側上頜骨部分缺損,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20平方厘米;
26.下頜骨缺損6cm以上,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20平方厘米;
27.雙側頜下頜關節強直,完全不能張口;
28.舌缺損>全舌2/3;
29.雙側完全性面癱;
30.肺功能中度損害,呼吸困難Ⅱ級;
31.一側全肺切除或雙側肺葉切除;
32.嚴重胸部外傷後伴有呼吸困難Ⅱ級;
33.食管重建術後狹窄,僅能進流食;
34.心臟移植術後;
35.單肺移植術後;
36.莫氏Ⅱ°Ⅱ型房室傳導阻滯或病態竇房結綜合徵,需安裝永久起搏器;
37.高血壓3級伴心、腦、腎任一臟器中度損害;
38.心肌炎伴心室擴大並EF≤40%;
39.全胃切除;
40.小腸切除≥2/3,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結腸切除;
41.全結腸、直腸和肛門切除,迴腸造瘺;
42.外傷後重度肛門排便失禁;
43.膽道損傷致中度肝功能損害;
44.胰次全切除合併有胰島素依賴;
45.甲狀旁腺功能重度低下;
46.腎移植術後;
47.永久性膀胱造瘺;
48.神經原性膀胱伴雙腎積水;
49.尿道狹窄需定期行擴張術;
50.雙側腎上腺缺損;
51.陰莖缺失;
52.50歲以下未育婦女雙側卵巢切除或功能喪失;
53.陰道閉鎖;
54.慢性胰腺炎伴胰腺功能損害;
55.塵肺Ⅱ期;
56.塵肺I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害或呼吸困難Ⅱ級;
57.肝硬化失代償,肝功能中度損害;
58.重度外照射亞急性放射病;
59.慢性粒細胞白血病;
60.慢性再生障礙性貧血,血紅蛋白持續低於60g/L,需長期治療;
61.頻繁發作的陣發性睡眠性血紅蛋白尿,血紅蛋白持續低於 60g/L,需長期治療;
62.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徵(除 RAEB-T外),血紅蛋白持續低於 60g/L,需長期治療;
63.兩個以上垂體前葉靶腺軸功能中度受損;
64.功能性垂體瘤無法進行手術或術後復發;
65.腎上腺功能性腫瘤或增生(原發性醛固酮增多症、皮質醇增多症、嗜鉻細胞瘤等)無法手術;
66.糖尿病合併神經、心血管\腦血管。腎臟、視網膜等兩種以上器官明顯損害或致嚴重體位性低血壓。
五、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的,為五級:
1.完全運動性或不完全性感覺性失語;
2.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
3.四肢癱肌力4級;
4.單肢癱肌力3級;
5、利手全肌癱肌力3級;
6.雙足全肌癱肌力3級;
7.後組顱神經單側不完全麻痹;
8.雙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9.一肢深感覺喪失;
10.器質性精神障礙、精神分裂症經系統治療終結後,殘留部分幻覺、妄想、情感反應遲鈍、意志減退等症狀,勞動和社交能力小部分喪失;
11.脊柱骨折後遺小於30°畸形,伴根性神經痛(神經電生理檢查異常);
12,非利手前臂缺失;
13.非利手功能完全喪失;
14.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5,一手拇指無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喪失;
16.雙前足缺失;
17.一髖(或一膝)功能完全喪失;
18.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0%;
19.面部瘢痕>40%並有毀容標準6項中之一;
20.50歲以下未育婦女雙側乳房完全缺損或嚴重瘢痕畸形;
21.50歲以下未育婦女雙側乳腺切除;
22.會陰部派瘢致陰道狹窄、尿道外口狹窄。肛門狹窄不能修復(達其中2項);
23.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 <0.3或雙眼視野≤40%(或半徑≤25°);
24.一眼矯正視力<0.1,另眼矯正視力<0.3;
25.雙眼矯正視力<0.3或雙眼視野≤40%(或半徑≤25°);
26.一側眼球摘除,另眼矯正視力≥0.3~<0.8;
27.雙耳聽力損失≥80dBHL ;
28.鼻缺損>1/3或雙耳廓完全缺損;
29.一側上頜骨部分缺損,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10平方厘米;
30.下頷骨缺損長 4cm以上,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10平方厘米;
31.上唇或下唇缺損>1/2;
32.面頰部洞穿性缺損>20平方厘米;
33.舌缺損>全舌l/3;
34.心臟瓣膜置換或成形術後;
35.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和室壁瘤切除術;
36.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動脈,術後仍有其它胸主動脈夾層或動脈瘤;
37.心臟穿透傷修補術後心肌缺血或心肌梗死;
38.雙側肺葉切除術後或肺葉切除並胸廓改形術後,肺功能輕度損害;
39.嚴重胸部外傷,並輕度肺功能損害;
40.氣管食管瘺;
41.莫氏Ⅱ°Ⅱ型房室傳導阻滯或病態竇房結綜合徵,無需安裝永久起搏器;
42.心功能Ⅱ級;
43.高血壓3級伴心、腦、腎任一臟器輕度損害;
44.高原性心臟病;
45.腹壁全層缺損≧1/2;
46.肛門、直腸、結腸部分切除,結腸造瘺;
47.小腸切除≧2/3(回盲部保留);
48.肝切除≧1/2並輕度肝功能損害;
49.胰腺切除2/3;
50.慢性腎功能不全(腎功能不全代償期6個月以上);
51.腎病24小時尿蛋白定量>2.0g,持續6個月以上,長期依賴藥物治療;
52.原發性完全性腎小管酸中毒,終生依賴藥物治療;
53.肝硬化失代償,肝功能輕度損害;
54.重度慢性活動性肝炎;
55.中度炎症性腸病;
56.反覆急性發作的慢性胰腺炎;
57.尿道瘺不能修復;
58.兩側睪丸及附睪缺損,生殖功能重度損害;
59.雙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60.雙側腎上腺皮質功能重度減退;
61.50歲以下未育婦女子宮切除或次全切除;
62.50歲以下未育婦女雙側輸卵管切除;
63.50歲以下已育婦女雙側卵巢切除或無功能;
64.甲狀腺功能重度低下;
65.重度排尿障礙;
66.淋巴瘤Ⅰ期、Ⅱ期,需要定期化療;
67.血小板持續減少(≦40 X 10的九次方/L)伴反覆出血傾向;
68.重度尿崩症;
69.中度尿崩症伴一個垂體前葉靶腺軸功能中度受損。
六、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的,為六級:
1.輕度智慧型減退;
2.中度癲癇;
3.輕度運動障礙;
4.三肢癱肌力4級;
5.非利手全肌癱肌力2級;
6.雙足部分肌癱肌力2級;
7.單足全肌癱肌力2級;
8.脊髓空洞症;
9.象限盲或偏盲;
10.器質性精神障礙、精神分裂症,經系統治療終結後,精神症狀緩解但仍需維持治療;
11.情感性精神障礙、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礙、偏執性精神病經系統治療終結後,仍需繼續維持治療;
12,難治性強迫症;
13.人格改變:表現為情緒不穩,缺乏自我控制能力,易激惹,反覆的暴怒發作和攻擊行為,行為不顧及後果,社會功能明顯受損;
14.一拇指掌骨以遠缺失;
15.一拇指無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有兩指功能完全喪失;
16.一手三指(含拇指)掌指關節以遠缺失;
17.除拇指外其餘四指掌指關節以遠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8.肩、肘、腕關節之一功能完全喪失;
19.一髖或一膝關節功能不全;
20.一側踝以下缺失;
21.一側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2.下肢骨折成角畸形 >15°,並有肢體短縮>4cm;
23.四肢大關節人工關節置換術後;
24.鼻缺損>1/4或一側耳廓全缺損;
25.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40%;
26.面部瘢痕>20%;
27.女性雙側乳房完全缺損或嚴重瘢痕畸形;
28.會陰部瘢痕導致陰道狹窄或尿道外口狹窄或肛門狹窄,不能修復;
29.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等於0.3或雙眼視野≦48%(或半徑≦30°);
30.雙眼矯正視力等於0.3或雙眼視野≦48%(或半徑≦30°);
31.一側眼球摘除另眼矯正視力≧O.8;
32.雙耳聽力損失≧7OdBHL;
33.前庭功能障礙,睜眼行走困難,不能並足站立;
34.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度(上、下中切牙切緣間距,下同)<1cm;
35.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20平方厘米;
36.一側完全性面癱;
37.肺爆震傷後肺功能輕度損害,呼吸困難Ⅰ級;
38.氣管成形術後氣管狹窄;
39.喉返神經損傷致飲食嗆咳、誤吸;
40.吞咽障礙,僅能進半流食;
41.食管重建術後狹窄,僅能進半流食;
42.支氣管胸膜瘺;
43.心房纖顫;
44.冠心病伴心絞痛;
45.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後;
46.冠狀動脈疾病介入治療術後;
47.胃切除≧2/3;
48.小腸切除≧1/2,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結腸切除;
49.胰腺切除≧1/2;
50.腹壁缺損≧1/4,不能修復;
51.甲狀腺功能中度低下;
52.甲狀旁腺功能中度低下;
53.內分泌浸潤性突眼;
54.原發性甲狀旁腺功能亢進術後伴中度骨質疏鬆;
55.腎損傷致高血壓;
56.一側腎切除;
57.雙側睪丸萎縮.血睪酮低於正常值;
58.外傷後陰莖勃起功能障礙;
59.50歲以下未育婦女單側卵巢切除;
60.塵肺Ⅰ期,肺功能輕度損害;
61.肺纖維化,肺功能輕度損害;
62.重度哮喘;
63.支氣管擴張症伴反覆感染或咯血;
64.IV型肺結核(活動性);
65.高血壓2級;
66.腎臟疾病致24小時尿蛋白定量0.5g~1.9g達6個月以上,長期依賴藥物治療;
67.原發性不完全性腎小管酸中毒,需終生依賴藥物治療;
68.肝硬化;
69.輕、中度慢性活動性肝炎;
70.消化道息肉病;
71.反覆發生的不明原因的消化道出血並中度以上貧血;
72.白血病完全緩解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後;
73.淋巴瘤完全緩解;
74.外照射慢性放射病Ⅱ度;
75.類風濕關節炎三個以上關節X線平片Ⅱ期改變;
76.強直性脊柱炎或血清陰性脊柱關節病,X線平片或CT片雙骶髂關節Ⅱ期以上改變;
77.中度尿崩症;
78 一個垂體前葉靶腺軸功能中度受損;
79.腎上腺皮質功能中度損害需依賴激素替代治療;
80.糖尿病需口服降糖藥或需依賴胰島素治療;
81.異物色素沉著或色素脫失超過顏面總面積的1/2。
七、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的,為七級:
l.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或不完全性運動性失語;
2.截癱或偏癱肌力4級;
3.雙手全肌癱肌力4級;
4.單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5.雙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6.單足全肌癱肌力3級;
7.骨盆骨折致產道狹窄(50歲以下未育者);
8.骨盆骨折嚴重移位,影響功能;
9.脊柱椎體骨折,前緣高度壓縮1/2以上;
10.一側前足(跖骨以遠)缺失,另一足僅殘留拇趾;
11.一側前足(跖骨以遠)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喪失;
12.一側全足功能喪失,另一足部分功能喪失;
13.一拇指指間關節以遠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4.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完全喪失;
15.雙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指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兩個以上;
16.肩、肘、腕、踝關節之一功能不全;
17.髂骨、跟骨骨髓炎,反覆發作一年以上;
18.肢體短縮>4cm;
19.鼻缺損>1/5;
20.一耳或雙耳廓累計缺損>2/3;
21.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30%;
22.面部瘢痕>15%;
23.女性一側乳房缺損或嚴重瘢痕畸形,另一側部分缺損或瘢痕畸形;
24.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8;
25.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6;
26.一眼矯正視力≦0.1;另眼矯正視力≧0.4;
27.雙眼矯正視力≦O.4或雙眼視野≦64%(或半徑≦40°);
28.眼球內金屬異物不宜取出;
29.單眼第Ⅲ或第IV對顱神經完全性麻痹;
30.雙耳聽力損失≧60dBHL;
31.牙槽骨損傷長度>8cm,牙齒脫落10顆以上;
32.雙側不完全性面癱;
33.肺葉切除術,並輕度肺功能損害;
34.部分胸廓改形術後;
35.食管重建術後合併返流性食管炎;
36.氣管成形術後氣管狹窄,行腔內支架術;
37.小腸切除≧1/2;
38.左或右半結腸切除或結腸切除≧1/2;
39.外傷後肛門排便輕度失禁;
40.膽道損傷並肝功能輕度損害;
41.脾切除;
42.輕度排尿障礙伴膀胱容量縮小;
43.男性生殖功能輕度損害;
44.腎上腺皮質功能中度減退;
45.50歲以下未育婦女單側乳腺切除;
46.女性雙側乳腺切除;
47.已育女性子宮切除或部分切除;
48.已育女性雙側輸卵管切除;
49.已育女性單側卵巢切除;
50.陰道狹窄;
51.塵肺I期,肺功能正常;
52.放射性白細胞減少≦3 X 10的九次方/L;
53.放射性血小板減少≦80 X 10的九次方/L;
54、外照射慢性放射病1度;
55、輕度外照射亞急性放射病。
八、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損,形態明顯異常,有輕度功能障礙,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的,為八級:
l.輕度癲癇;
2.單肢癱或單手全肌癱肌力4級;
3.雙手部分肌癱肌力4級;
4.雙足全肌癱肌力4級;
5.單足部分肌癱肌力4級;
6.顱骨缺損≧25平方厘米;
7.腦葉切除術後;
8.三個節段脊柱內固定術後;
9.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完全喪失;
10.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1.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2.四肢骨折非關節活動方向成角畸形10°~15°;
13.四肢長骨慢性骨髓炎,反覆發作一年以上;
14.關節創傷性滑膜炎,長期反覆發作6個月以上;
15.下肢短縮>2cm;
16.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20%;
17.面部瘢痕>10%;
18.女性一側乳房完全缺損或嚴重瘢痕畸形;
19.一眼矯正視力≦0.2,另眼矯正視力≧0.5;
20.雙眼矯正視力≦0.5或雙眼視野≦80%(或半徑≦50°);
21.雙側瞼外翻合併瞼閉合不全;
22.外傷性青光眼;
23.雙耳聽力損失≧50dBHL或一耳聽力損失≧90dBHL;
24.發聲及構音困難;
25.一耳或雙耳廓缺損累計>1/3;
26.雙側鼻腔或鼻咽部閉鎖;
27.牙槽骨損傷長度>6cm,牙齒脫落8顆以上;
28.舌缺損小於全舌 1/3;
29.雙側領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度<2cm;
30.肺葉切除術後;
31.雙側多根多處肋骨骨折伴胸廓畸形;
32.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動脈術後(其餘胸主動脈無夾層或動脈瘤);
33.食管外傷或成形術後咽下運動不正常;
34.膈肌破裂修補術後伴膈神經麻痹;
35.肺內多處異物存留;
36.氣管損傷成形術後;
37.胃部分切除;
38.小腸部分切除;
39.肝部分切除;
40.膽道修補或膽腸吻合術後;
41.胰腺部分切除;
42.甲狀腺功能輕度低下;
43.甲狀旁腺功能輕度低下;
44.女性單側乳腺切除;
45.一側睪丸、附睪切除;
46.一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47.一側腎上腺缺損;
48.單側輸卵管切除;
49.異物色素沉著或色素脫失超過顏面總面積 1/3。
九、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損,形態明顯異常,有輕度功能障礙的,為九級:
1.顱骨缺損9平方厘米—24平方厘米;
2.一手食指兩節缺失;
3.一拇指指間關節功能不全;
4.一手食、中指兩指末節缺失;
5.一足拇趾末節缺失;
6.跗骨骨折影響足弓;
7.跟骨、距骨骨折;
8.指(趾)骨慢性骨髓炎,反覆發作一年以上;
9.脊椎滑脫、椎間盤、髕骨、半月板切除術後;
10.膝關節交叉韌帶修復重建術後;
11.陳舊性肩關節脫位肩關節成形術後、肩袖損傷修復術後;
12.關節外傷或因傷手術後,殘留創傷性關節炎,無積液;
13.脊柱椎體骨折,前緣高度壓縮<l/2;
14.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10%;
15.面部瘢痕>5%;
16.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損或瘢痕畸形;
17.一眼矯正視力≦O.3,另眼矯正視力>O.6;
18.雙眼矯正視力≦0.6;
19.放射性及外傷性白內障Ⅲ期;
20.眼球內非金屬異物不宜取出;
21.淚器損傷,手術無效;
22.一側瞼外翻合併瞼閉合不全;
23.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
24.雙耳聽力損失≧40dBHL或一耳聽力損失≧80dBHL;
25.發聲及構音不清;
26.一耳或雙耳廓缺損累計>1/5;
27.牙槽骨損傷長度>4cm,牙脫落4顆以上;
28.食管切除重建術後;
29.心臟異物滯留或異物摘除術後;
30.心臟、大血管損傷修補術後;
31.肺段切除或修補術後;
32.支氣管成形術後;
33.陰莖部分切除術後;
34.腎部分切除術後;
35.脾部分切除術後;
36.子宮修補術後;
37.一側卵巢部分切除;
38.陰道修補或成形術後。
十、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有輕度功能障礙的,為十級:
1.腦外傷半年後有發作性頭痛伴腦電圖異常(3次以上);
2.腦外傷後,邊緣智慧型;
3.腦外傷後顱骨缺損3平方厘米~9平方厘米或顱骨缺損≧9平方厘米行顱骨修補術後;
4.顱內異物;
5.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
6.面部瘢痕>2%;
7.一眼矯正視力≦O.5,另眼矯正視力≧O.8;
8.雙眼矯正視力 < 0.8;
9.放射性或外傷性白內障I~Ⅱ期;
10.眶內異物未取出;
11.第V對顱神經眼支麻痹;
12.外傷性瞳孔散大;
13.雙耳聽力損失≧3OdBHL或一耳聽力損失≧7OdBHL;
14.前庭功能障礙,閉眼不能並足站立;
15.嚴重聲音嘶啞;
16.一耳或雙耳再造術後;
17.嗅覺完全喪失;
18.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
19.一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度 < 2.5cm;
20.頜面部有異物存留;
21.一側不完全性面癱;
22.肋骨骨折 > 3根並胸廓畸形;
23.肺內異物存留;
24.腹腔臟器損傷修補術後;
25.異物色素沉著或色素脫失超過顏面總面積1/4。
附屬檔案3:
陝西省事業單位因工傷殘人員殘疾撫恤金標準表
殘疾等級 撫恤金標準(元/年)
一級 14040
二級 12480
三級 10920
四級 8580
五級 6550
六級 5460
七級 3880
八級 2480
九級 1870
十級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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