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和規範我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傷殘鑑定管理工作,維護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保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相關待遇,根據《陝西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傷殘鑑定工作試行辦法》、《西安市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傷殘鑑定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市人發〔2008〕63號
- 性質:檔案
- 所屬省份:陝西省
西安市人事局檔案,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第三章 工傷認定,第四章 勞動能力鑑定,第五章 工傷待遇,第六章 鑑定費用,第七章 罰 則,第八章 附 則,
西安市人事局檔案
市人發〔2008〕63號
西安市人事局關於印發《西安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傷殘鑑定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區縣人事(人事和勞動保障)局、市級各部門人事處:
現將《西安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傷殘鑑定實施細則》及相關表格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西安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傷殘鑑定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市、區縣所屬黨政群機關和全額撥款、差額撥款事業單位及屬於財政支持範圍的民間非營利組織中需要進行傷殘鑑定的人員(不含臨時聘用人員)。不屬於財政支持範圍或沒有經常性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自收自支和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及民間非營利組織不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指的傷殘鑑定是指第二條所明確範圍人員的工(公)傷(職業病)認定、因工(公)傷殘等級評定和因病(非因工)喪失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 政府人事部門是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傷殘鑑定的管理部門。西安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傷殘鑑定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傷殘鑑定辦公室”)設在市人事局。
第五條 市傷殘鑑定辦公室承擔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傷殘鑑定工作的各項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制定並執行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傷殘鑑定實施細則、規章制度和工作制度;
(三)負責管理和組織市、區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公)傷(職業病)認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公)傷殘等級評定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病(非因工)喪失勞動能力鑑定工作。
(四)負責組建市傷殘鑑定醫療衛生專家委員會,組織指導市傷殘鑑定醫療衛生專家委員會的工作。負責定期召開市傷殘鑑定醫療衛生專家委員會評審會議,定期組織醫療衛生專家委員進行傷殘鑑定業務培訓;
(五)負責指定我市傷殘鑑定醫療衛生機構並按照傷殘鑑定有關規定做出鑑定結論;
(六)負責建立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傷殘鑑定檔案庫;
(七)負責市、區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傷殘鑑定工作的政策諮詢;
(八)負責與傷殘鑑定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市傷殘鑑定醫療衛生專家委員會組成及資格。醫療衛生專家委員由市醫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條件進行推薦,經市傷殘鑑定辦公室考核聘任,發給聘任書,聘期兩年,可連續聘任。被聘用的醫療衛生專家委員,如不履行職責或履行職責不合格的,及時予以解聘。
醫療衛生專家委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相應的任職資格;
(二)熟練掌握傷殘鑑定的相關知識;
(三)具有三年以上從事傷殘鑑定工作的經驗;
(四)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五)傷殘鑑定工作所需的其他相關條件。
第七條 被聘用的醫療衛生專家委員應客觀地對被鑑定人進行醫學診斷,提出初步鑑定意見。被聘用的醫療衛生專家委員應承擔傷殘鑑定的醫療諮詢、解釋和指導工作,協助並參與傷殘鑑定業務的培訓工作。
第八條 被聘用的醫療衛生專家委員在履行職責時,應堅持原則、實事求是、秉公辦事、獨立工作、不受干擾。嚴禁以權謀私,弄虛作假。被聘用的醫療衛生專家委員在履行職責時,遇與當事人有親屬關係、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九條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工傷(以下文中出現的工傷屬工〈公〉傷、職業病的簡稱)認定,按照陝西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認定有關規定《陝西省人事廳關於印發〈陝西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傷殘鑑定工作試行辦法〉的通知》(陝人發〔2006〕157號)執行。凡在2006年11月15日以後因工傷殘的人員,可向市傷殘鑑定辦公室申請工傷認定。
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工作人員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殘疾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十條 工作人員發生工傷事故按下列要求申報:
(一)工作人員發生工傷事故後,用人單位應自事故傷害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市傷殘鑑定辦公室報告,並填報《西安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故傷害報告表》。發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負傷3人以上(包括3人)的傷害事故,用人單位應在24小時內報告。
(二)工作人員發生工傷事故或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自事故傷害之日或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市傷殘鑑定辦公室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報經市傷殘鑑定辦公室同意,申請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三)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人員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在事故傷害之日或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2個月內直接向市傷殘鑑定辦公室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市傷殘鑑定辦公室根據受傷害人員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供的證據依法認定為工傷的,在此期間發生的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一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當填寫《西安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人單位委託書、受傷害員身份證複印件(驗原件)、4張一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初診病歷、住院病歷、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第十二條 屬於下列情況的,還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一)生產事故類的工傷,應提交經辦機構備案記錄和用人單位事故調查報告;
(二)認定職業病時,應提交從事有毒有害工種的原始資料(或健康檔案)以及有職業病診斷權的醫療機構的病歷和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三)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應提交公安機關的處理意見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及其他有效證明;
(四)由於機動車事故受到傷害的,應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和其他有效的法律文書與相關證明;
(五)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應提交事發地公安部門的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認定因公死亡的,應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
(六)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提交醫療機構救治資料和死亡證明;
(七)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應提交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八)屬於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應提交民政部門審核的《殘疾軍人證》及原始評殘審批材料;
對因特殊情況,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應書面說明情況。
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市傷殘鑑定辦公室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應當從被告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全部材料。
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完整,屬於市傷殘鑑定辦公室管轄範圍且在受理時效內的,市傷殘鑑定辦公室應當受理,並出具受理通知書。
第十三條 出現下列情況時,市傷殘鑑定辦公室可以不予受理,並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
(一)不符合申請時效規定的;
(二)所述傷害基本事實不清、材料不全的;
(三)不符合管轄許可權規定或者無書面委託代理關係的;
(四)當事人就傷害待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所認定事實不在工傷範圍的;
(五)已經由人事仲裁機構仲裁併已執行傷害待遇,或由人事仲裁調解,雙方就傷害待遇達成協定且已執行的;
(六)其他與本細則規定不符的情況。
第十四條 市傷殘鑑定辦公室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協助調查和提供證據。市傷殘鑑定辦公室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託區縣人事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對依法取得的證明材料,市傷殘鑑定辦公室對其效力予以認定。
市傷殘鑑定辦公室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工作需要,進入有關單位和事故現場;
(二)依法查閱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詢問有關人員;
(三)記錄、錄音、錄像和複製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
市傷殘鑑定辦公室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守有關單位秘密及個人隱私;
(二)為提供情況的有關人員保密。
第十五條 工作人員或其親屬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認為是工傷,而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市傷殘鑑定辦公室可以根據受傷害人員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第十六條 市傷殘鑑定辦公室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遇特殊情況可延長30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通知書送達申請工傷認定的單位和工傷人員(或直系親屬)。
第四章 勞動能力鑑定
第十七條 工作人員因工傷殘等級評定:
(一)黨政群機關工作人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傷殘等級評定標準按照民政部、勞動與社會保障部、衛生部、總後勤部《關於重新印發〈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試行)〉的通知》(民發〔2006〕110號)規定執行。因工傷殘人員,持《西安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認定決定書》到戶口所在地區、縣民政部門申請評定傷殘等級。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傷殘等級評定,按照陝西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傷殘等級評定標準《陝西省人事廳關於印發〈陝西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傷殘鑑定工作試行辦法〉的通知》(陝人發〔2006〕157號)執行。
第十八條 工作人員因病(非因工)喪失勞動能力鑑定按照《陝西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傷殘等級評定標準》中1-5級的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勞動能力鑑定包括以下內容:
(一) 工傷導致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等級的鑑定;
(二) 工傷導致生活自理能力障礙程度(護理依賴)等級的鑑定;
(三) 醫療期延長的確認;
(四) 工傷直接導致疾病的確認;
(五) 工傷是否舊傷復發的鑑定;
(六) 工傷認定複審鑑定;
(七) 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
(八) 工亡人員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鑑定;
(九) 因病(非因工)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鑑定;
(十)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工作人員因工傷殘、因病(非因工)經治療仍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作人員或其直系親屬向市傷殘鑑定辦公室提出傷殘鑑定申請,並提供鑑定所需的各種相關資料。
(一)申請人需提交的資料:
1.被鑑定人單位委託書;
2.被鑑定人申請書;
3.身份證複印件(驗原件)、4張一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
4.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醫療診斷證明、診療病歷和有關檢查結果報告等資料。
(二)申請因工喪失勞動能力鑑定符合第十九條規定的應提供下列資料:
1.市傷殘鑑定辦公室工傷認定決定書;
2.市傷殘鑑定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醫療診斷證明、診療病歷和有關檢查結果報告等資料。
(三)申請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的,應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醫療診斷證明、診療病歷和有關檢查結果報告等資料。
申請因精神病喪失工作能力程度鑑定的,應提供市級以上精神衛生中心就診的診斷結論。
1.患精神分裂症、偏執性精神障礙、難治性情感障礙者,還需提供5年以上(含5年)確診病史;
2.患器質性精神障礙者,還需提供2年以上(含2年)確診病史。
(四)市傷殘鑑定辦公室認為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一條 工作人員因病喪失勞動能力被鑑定為1-5級,需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的,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符合國家法定的提前退休年齡,且符合養老保險規定的繳費年限;
2.因病連續停止工作滿1年。
第二十二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複審鑑定。複審鑑定程式標準與首次鑑定的程式標準相同。
第二十三條 市傷殘鑑定辦公室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表和相關材料進行審核、登記,並根據申請材料,視情況做出以下處理:
(一)材料完整的,應予以受理,發給傷殘鑑定通知書。
(二)材料不完整的,應在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補齊相關材料,申請人應在接到書面告知書30日內補齊全部材料。材料補齊的,按本條第一款處理;在上述期限內無法補齊的,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申請人補齊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時限內。
第二十四條 被鑑定人應持傷殘鑑定通知書按所指定的時間、地點進行鑑定,否則視為自動放棄鑑定。有特殊情況的,申請人可提前提交書面延期鑑定申請,經市傷殘鑑定辦公室批准可延期進行鑑定。申請延期的時間不計算在勞動能力鑑定時限內。
第二十五條 市傷殘鑑定辦公室收到傷殘鑑定申請後,從醫療衛生專家委員中隨機抽取3名或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鑑定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診斷。
第二十六條 鑑定專家組認為需要進一步補齊材料,用人單位、被鑑定人或者其直系親屬應在60日內將有關材料補齊提交市傷殘鑑定辦公室,否則,視為自動放棄鑑定。有特殊情況的,當事人可提交書面申請並經市傷殘鑑定辦公室批准,延期進行鑑定。補齊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傷殘鑑定時限內。
第二十七條 工作人員工傷醫療期一般不得超過12個月。多部位或組織器官受到損害,以受損部位最長的醫療期為準,各受損部位醫療期時間不得累加。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的,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醫療期滿後,應當在30日內提出申請鑑定。
第二十八條 工作人員工傷醫療期滿,但仍需治療的,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應當提前向市傷殘鑑定辦公室提出延長醫療期申請,由市傷殘鑑定辦公室在工傷醫療期內確認是否延長。
第二十九條 市傷殘鑑定辦公室應當根據專家鑑定組的鑑定意見,自收到傷殘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傷殘鑑定結論,必要時可延長30日。傷殘鑑定結論應當在15 個工作日內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十條 對市傷殘鑑定辦公室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陝西省機關事業單位傷殘鑑定辦公室申請再次鑑定。
陝西省機關事業單位傷殘鑑定辦公室作出的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五章 工傷待遇
第三十一條 工作人員因工負傷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治療工傷應在我市、區縣醫療保險範圍的醫療機構就診,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所需費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診療項目、工傷保險藥品項目、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全額報銷。
工作人員因工負傷確需住院治療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出差一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一伙食補助費。經市傷殘鑑定辦公室指定的傷殘鑑定醫療機構確認,需要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住宿費用按本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工傷人員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其醫療費用按照我市、區縣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工作人員因工死亡,由市傷殘鑑定辦公室發給《西安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死亡證明書》並按規定享受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待遇。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西安市民政局人事局財政局轉發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市民發〔2007〕160號)執行。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為: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未進行調整前,仍按照《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人薪發〔1994〕48號)執行。待國家調整後按新標準執行。
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第三十三條 工作人員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工傷醫療期按照傷情輕重的不同情況在12個月以內確定。
工傷醫療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由縣以上醫院提出意見,經市傷殘鑑定辦公室研究同意後,可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第三十四條 工作人員在工傷醫療期內,其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工傷醫療期滿後,符合評定傷殘等級條件的,用人單位應按程式申報傷殘等級評定。
黨政群機關工作人員被認定為因工傷殘的,持《西安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傷殘鑑定辦公室工傷認定決定書》,到戶口所在地區縣民政部門申請評定傷殘等級,參照殘疾軍人撫恤標準享受殘疾撫恤待遇。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認定為因工傷殘,並由市傷殘鑑定辦公室評定了傷殘等級的,參照殘疾軍人撫恤標準享受殘疾撫恤待遇。
為實現新舊傷殘等級的合理銜接,原委託市、區縣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評定的傷殘等級,經市傷殘鑑定辦公室複審後,按下列對應關係套改新的傷殘等級並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即:特等套改一級,一等套改三級,二等甲級套改五級,二等乙級套改六級,三等甲級套改七級,三等乙級套改八級。
對因工傷殘一級至四級人員發給護理費。護理費標準為:一級和二級殘疾的,為我市、區(縣)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三級和四級殘疾的,為我市、區(縣)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第三十五條 工作人員因工殘疾撫恤金、護理費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由用人單位根據市傷殘鑑定辦公室評定的傷殘等級,按原渠道申請所需經費。
今後,機關工作人員因工殘疾撫恤金標準調整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殘疾撫恤金標準相應調整,不再另行發文。
事業單位因工致殘人員護理費標準的調整,按照《陝西省人事廳關於印發〈陝西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傷殘鑑定工作試行辦法〉的通知》(陝人發〔2006〕157號)執行。根據市、區(縣)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各單位每年7月1日作相應調整。
第六章 鑑定費用
第三十六條 市傷殘鑑定辦公室應當按有關規定收取傷殘鑑定費用。按照《西安市物價局西安市財政局轉發關於我省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傷殘鑑定收費標準的通知》(市物發〔2006〕323號)執行。傷殘鑑定費主要用於聘請醫療衛生專家的勞務費、印製鑑定所需要的表、卡、證工本費及召開傷殘鑑定會議費等。
(一)因工傷殘鑑定費用由被鑑定人所在單位支付。患病、非因工傷殘鑑定費用,由被鑑定人所在單位申請的,鑑定費用由被鑑定人所在單位支付;由被鑑定人申請的,鑑定費用由被鑑定人預付,如經鑑定為最低傷殘等級及以上的,鑑定費用應由被鑑定人所在單位負擔。
(二)複審鑑定的鑑定費用,由申請方預付。複審鑑定結論與原鑑定結論相符,鑑定費用由申請方負擔。複審鑑定結論與原鑑定結論不相符,鑑定費用由原鑑定機構負擔。
因傷情、病情變化要求再次申請鑑定所需的費用,由申請方負擔。
(三)傷殘鑑定過程中,對被鑑定人需要進行的各種輔助檢查,按照《陝西省醫療服務項目價格(試行)》執行。
第三十七條 傷殘鑑定的收費標準,按有關規定由市物價部門核定。
第七章 罰 則
第三十八條 從事傷殘鑑定的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提供虛假鑑定意見、虛假診斷證明或收受當事人財物。
有上述情形的,由市傷殘鑑定辦公室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被鑑定人及其直系親屬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各種原始資料進行塗改、偽造、隱匿、銷毀,也不得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
有上述情形的,市傷殘鑑定辦公室應責令改正。用人單位、被鑑定人員或其親屬騙取工傷待遇的,由市人事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西安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