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自然增長機制的意見
- 發文機構:汕頭市人民政府
- 發文文號:汕府〔2014〕110號
意見內容
汕府〔2014〕110號
汕頭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優撫對象撫恤
補助標準自然增長機制的意見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1998年,汕頭市率先在全國全省建立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自然增長機制,切實保障優撫對象生活水平與當地民眾同步提高。2004年、2011年,國務院、中央軍委重新修訂《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後,國家和省先後出台了一系列優撫政策,重點優撫對象類別有所增加,名稱有的也有所改變。為保障撫恤優撫對象生活水平隨經濟社會發展同步提高,實現全市撫恤補助標準城鄉一體化,進一步完善我市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自然增長機制,提出如下意見:
一、具有汕頭市城鄉居民戶籍,且在本行政區域內領取定期撫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補助金的殘疾軍人、三屬(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紅軍失散人員、在鄉復員軍人、五老(老游擊隊員、老交通員、老黨員、老堡壘戶、老蘇區幹部)、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老烈士子女、參戰參核軍隊退役人員及直接參與鈾礦開採軍隊退役人員,享受撫恤補助標準自然增長待遇。
二、撫恤補助標準自然增長機制,是指以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參照基數,來確定撫恤補助提高的比例,使撫恤優撫對象生活水平隨經濟社會發展同步提高。
三、殘疾軍人的殘疾撫恤金標準按國家、省最新標準執行。
四、實行市撫恤補助標準城鄉一體化,統一撫恤補助標準自然增長比例。非在職殘疾軍人生活補助和三屬(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紅軍失散人員、在鄉復員軍人、五老(老游擊隊員、老交通員、老黨員、老堡壘戶、老蘇區幹部)、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老烈士子女、參戰參核軍隊退役人員及直接參與鈾礦開採的軍隊退役人員撫恤補助標準自然增長比例,以上年度撫恤補助標準為基數,按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同比增長的百分比的平均值實行自然增長。計算公式:當年各類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上年度撫恤補助標準×〔(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比增長的百分比+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同比增長的百分比)÷2〕+上年度撫恤補助標準。
五、如國家、省統一調整標準,調整標準高於當地自然增長的額度,則按國家、省統一調整標準增加的額度計算執行標準;低於當地的,則按當地自然增長的額度計算執行標準。如所按比例出現負增長且國家、省未作統一調整標準,撫恤補助標準維持原水平不變。
六、執行國家、省標準配套資金和按自然增長所需的資金,市與金平、龍湖區財政按6:4比例負擔,市與濠江區及非中心城區、南澳縣按4:6比例負擔。
七、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以統計部門公布的數據為準。
八、本意見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1998年10月20日汕頭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民政局財政局關於建立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自然增長機制的請示的通知》(汕府〔1998〕149號)同時廢止。
汕頭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