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優撫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優撫工作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98年03月11日發布,自1998年03月1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98年03月11日
  • 實施日期:1998年03月1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優撫制度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堅持“思想教育、扶持生產,民眾優待,國家撫恤”的工作方針和“國家、社會、民眾”三結合的優撫制度,在保障優撫對象的基本生活、維護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提高優撫對象的社會政治地位方面取得了較大成績,為鞏固國防,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兩個文明建設做出了重要貢獻。但是,隨著形勢的發展,優撫工作也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主要是:由於撫恤補助標準低,優撫對象的生活水平與人民民眾生活水平的差距相對擴大;烈屬、傷殘軍人、在鄉老復員軍人等重點保障對象進入老年,生活、住房、醫療難問題日益突出;一些相應的政策沒有跟上,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有待進一步保障。為解決當前優撫工作存在的問題和困難,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優撫工作,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切實加強對優撫工作的領導
優撫對象是在革命戰爭時期和社會主義建設時期為建立革命政權、保衛祖國、建設祖國做出特殊貢獻的社會群體。黨和政府歷來十分關心優撫對象,重視做好優撫工作。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各級政府要從鞏固國防、密切軍政軍民關係、保持社會穩定、維護國家安全和促進經濟發展的大局出發,充分認識做好優撫工作的重要意義,進一步加強對優撫工作的領導。要廣泛深入開展國家教育和愛國主義教育,進一步增強全民國防觀念和擁軍優屬意識。要按照“九五”計畫和2010年遠景目標確定的社會保障體系,將優撫保障作為重要內容,作出具體規劃。要採取有力措施,切實解決優撫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保障優撫對象的生活水平達到或略高於當地民眾的平均生活水平,依法維護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擁軍優屬職責,結合實際,抓好落實。地方各級民政部門要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把各項優撫政策落到實處。
二、不斷完善優撫保障制度
為解決優撫工作面臨的問題,更好地保障優撫對象的生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認真研究新形勢下優撫工作的新情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確定的原則,逐步建立和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多層次、多形式的優撫保障制度。當前應重點抓好以下兩項工作:
(一)區分不同對象,明確保障責任。優撫工作要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負責,要逐步加大地方政府的責任。對國家重點保障的烈屬(包括犧牲、病故軍人家屬)、革命傷殘軍人、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含西路軍紅軍老戰士和紅軍失散人員),由中央財政撫恤補助。民政部和財政部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依據全國職工平均工資和城鄉居民人均生活水平,制定統一的基本標準並隨社會生活水平的提高進行調整。由於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對按中央統一標準仍達不到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區,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補足。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辦法,增加投入。通過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共同努力,使優撫對象的生活與當地人民生活水平相適應。
對年老體弱、沒有工作、生活困難的在鄉老復員軍人的撫恤補助,主要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保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特別是省級政府應加大投入,對這部分人員給予定期定量補助,保障他們的生活達到當地農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對在鄉老復員軍人人數較多、財政困難的革命老區和貧困地區,中央和省級財政在安排轉移支付資金時給予照顧。對這部分人員的住房、醫療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各地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採取有力措施,多形式、多渠道幫助解決。
對義務兵家屬實行民眾優待,優待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人民生活水平制定。
(二)動員社會和民眾力量,提高優撫保障水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擁軍優屬,人人有責”的精神,進一步完善民眾優待社會統籌制度。除認真兌現落實義務兵家屬的優待外,對享受國家撫恤補助後生活仍有困難的烈屬、革命傷殘軍人、在鄉老復員軍人等對象也應適當優待。對社會統籌的優待金,要加強管理、專款專用並制定嚴格的管理辦法。
對通過社會捐贈和贊助等方式籌集的擁軍優屬保障資金,各地要加強管理,使之用於解決優撫對象的特殊困難。
要發揮社會團體和基層組織在擁軍優屬中的積極作用。通過社區服務、志願者服務等多種形式,為優撫對象提供幫助,形成人人關心優撫對象的良好社會氛圍,體現社會和民眾對優撫對象的特殊關懷和照顧。
三、認真落實優撫政策
各地、各部門要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把優撫工作中的難點問題作為工作重點,採取有力措施,認真抓好落實。
要認真落實醫療政策,切實解決優撫對象醫療難問題。實行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地區,在建立職工醫療保險制度和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中,要按有關規定對優撫對象給予照顧。未實行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地區,凡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優撫對象,其醫療費按有關規定報銷,不得定額包乾給個人;對烈屬、帶病回鄉復退軍人等優撫對象要按政策規定實行醫療減免。各地在實行住房、用工制度改革中,要繼續貫徹對重點優撫對象實行優先、優惠的政策。對烈屬、二等以上傷殘軍人、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老復員軍人以及優撫對象中的孤老和特困戶,要減免各類提留、社會集資和義務負擔。在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優撫對象的撫恤補助不計入家庭收入,體現對他們的特殊保障。各級政府要積極扶持優撫對象發展生產,在工商、信貸、生產資料供應等方面給予優待。
四、加快優撫事業單位建設與發展
優撫醫院、光榮院和烈士陵園等是履行優撫保障的重要優撫事業單位,也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視窗,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其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納入城鄉建設規劃。要通過加大財政投入和多渠道籌集資金的辦法,不斷解決優撫事業單位的設施改善問題,促進優撫事業單位的建設和發展,更好地為優撫對象服務。
優撫工作是一項政治性、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制定具體實施意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民政部、財政部等各有關部門要抓好督促檢查工作,各地要及時將貫徹落實情況上報國務院辦公廳,抄報民政部、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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