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督促檢查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督促檢查工作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98年08月06日發布,自1998年08月06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98年08月06日
  • 實施日期:1998年08月06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機關工作綜合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新一屆政府組成以後,國務院領導同志根據本屆政府面臨的形勢和任務,多次強調要從嚴治政,加強督促檢查,以確保黨中央、國務院一些重大決策部署和貫徹落實和各項工作目標的順利實現。為了切實做好政府系統的督促檢查工作,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政府系統督促檢查工作的任務,主要是對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或國務院、國務院辦公廳公文中明確劃定需要報告貫徹落實情況的事項進步督促檢查;對國務院會議決定涉及到本地區、本部門的重要事項進行督促檢查;對國務院領導同志重要批示涉及到本地區、本部門需要查辦落實;對國務院和國務院領導同志交辦的其他事項進行督促檢查。
二、切實抓好國務院重大決策貫徹落實的督促檢查。國務院重大決策和重要部署出台後,各地區、各部門辦公廳(室)要根據中央決策精神,及時向有關領導提出開展督促檢查的建議,提供需要督促檢查的內容、重點和方式。在決策實施過程中,要及時掌握動態,跟蹤了解情況,進行督查調研,把督促檢查工作貫穿於決策實施的全過程。要認真負責地向國務院報告決策貫徹落實情況,凡是公文和會議明確規劃報告時限的,要按照要求的內容和時限及時報告;沒有明確報告時限的,也要根據事情的輕重緩急,適時報告進展情況。在反饋決策落實情況時,要講真話,報實情,提供對中央和地方抓決策落實有較大參考價值的情況和建議。
三、認真做好國務院領導同志批示和交辦事項的查辦落實工作。各地區、各部門收到國務院辦公廳轉去的國務院領導同志的重要批示及交辦事項後,要儘快辦結。查辦件一般應在30天內辦結;對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辦,及時報告查辦結果。情況特殊需要延長查辦時間的,要及時報告原因和辦理進展情況。對轉交有關職能部門和下轄地區辦理的事項,要認真做好催查和督促工作。向國務院或國務院辦公廳報送的查辦結果,必須事實清楚,結論準確;對不符合要求的,將退回重新查報。堅決克服推諉扯皮、敷衍塞責、報喜不報憂的現象。
四、明確督促檢查責任,搞好組織協調。國務院辦公廳負責督促檢查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對國務院公文、國務院會議決定事項及國務院領導同志重要批示和交辦事項的執行情況。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國務院和國務院辦公廳的要求,分別負責國務院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國務院領導同志重要批示和交辦事項中涉及本地區、本部門事項的督促檢查。同時,分別對本地區下級政府和本部門所屬系統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各地區、各部門辦公廳(室)要明確一名負責同志分管督促檢查工作,並要指定一個部門承辦具體督促檢查事項,以保證督促檢查工作正常、有序地進行。政府辦公廳系統要運用現代辦公手段,建立健全督促檢查組織網路,形成正常的督促檢查工作聯繫渠道,加強經常性的工作聯繫。為了推動督促檢查工作的開展和督促督查事項的落實,決定建立督促檢查工作檢查通報制度,國務院辦公廳將定期對各地區、各部門督促檢查工作開展情況進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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