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乳品質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為切實加強乳品質量安全工作,嚴格乳品質量安全監管,提升乳品質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進一步加強乳品質量安全工作做如下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乳品質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 檔案號:國辦發〔2010〕42號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通知對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等
關於進一步加強乳品質量安全工作的通知,解讀,推行乳品行業電子信息追溯系統,三聚氰胺銷售要實名登記,年底前清理乳品工業項目,

關於進一步加強乳品質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乳品質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切實加強乳品質量安全工作,嚴格乳品質量安全監管,提升乳品質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把生產經營許可關
(一)嚴格乳製品行業管理。各省(區、市)要認真執行乳製品工業產業政策,對新建和改(擴)建乳製品工業項目嚴格進行核准,突出對起始規模、配套奶源基地、布局合理性和出資人必備條件的審核,防止盲目投資和重複建設;不符合條件的項目,不得予以核准。對已建乳製品工業項目,要於2010年年底前組織完成重新審核清理工作,屆時達不到有關行業核准條件的,由質檢部門依法註銷生產許可證。
(二)嚴格乳製品生產許可。要按照從嚴管理的原則,進一步嚴格乳製品生產許可審查條件,禁止以承包、轉包或租賃乳製品生產企業等方式逃避監管,禁止將乳粉再還原生產乳粉,依法嚴格限制乳粉分裝生產行為。質檢總局要於2010年10月底前修訂完成乳製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對新建乳製品生產企業,省級質檢部門要嚴格審核把關,不符合條件的一律不予發放生產許可證;對已獲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要於2011年2月底前按照修訂後的生產許可審查條件進行重新審核,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責令停止生產銷售、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撤銷或吊銷其生產許可證並公告名單;對撤銷或吊銷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當地政府要採取吊銷營業執照、收回稅務發票、拆除設備設施等措施,防止企業非法開工生產。
(三)加強生鮮乳收購運輸許可管理。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生鮮乳收購站和運輸車輛的許可管理,嚴格審核相關資質和條件,禁止向經工商登記的乳製品生產企業、奶畜養殖場、奶農專業生產合作社之外的單位和個人發放許可證;鼓勵通過併購重組等方式推動生鮮乳收購站的標準化建設。對已被責令關停的生鮮乳收購站,要採取封存、拆除設備設施等措施,防止其暗自收購,並將關停信息及時通報同級質檢部門及轄區內的奶牛養殖戶和乳製品生產企業。
(四)強化乳製品流通許可管理。工商部門要細化和完善乳製品流通許可制度,進一步明確對乳製品經營單位的資質要求;將乳製品列為食品流通許可項目核定類別單獨審核,嚴格按照許可項目登記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發現銷售三聚氰胺超過臨時管理限量值乳製品的,一律依法吊銷流通許可證。對未取得流通許可非法經營乳製品的,要依法進行處罰。
(五)嚴格三聚氰胺生產流通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要儘快會同工商總局等有關部門制定三聚氰胺生產流通管理辦法,進一步完善和落實三聚氰胺生產企業出廠銷售用戶登記制度、承諾制度和銷售台賬制度,並在從三聚氰胺批發商到零售商的流通全程建立銷售實名登記等制度,防止三聚氰胺產品及其廢料流向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和飼料生產加工企業。
二、強化檢驗檢測和監測評估
(一)加強對生鮮乳、原料乳粉和奶畜飼料的檢驗。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以非企業自建生鮮乳收購站和生鮮乳運輸車輛為重點,加大對生鮮乳的抽檢頻次和範圍,對飼料加工廠、奶畜養殖場的奶畜飼料加強監督抽檢。食品加工企業對購入的生鮮乳和原料乳粉要批批進行三聚氰胺檢驗,並嚴格執行索證索票制度。當地質檢部門要對企業購入的生鮮乳、原料乳粉加強監督抽檢,抽檢比例不得少於所有批次的15%。
(二)加強乳製品出廠和流通環節的檢驗。乳製品企業必須對每批出廠產品進行三聚氰胺等檢驗。當地質檢部門要對企業出廠產品每周進行抽檢。各地工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大對流通和餐飲服務環節乳製品、含乳食品質量安全的抽檢範圍和頻次。
(三)切實做好風險監測和評估。衛生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強化監測手段,合理布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點,重點加大對乳品中三聚氰胺等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監測頻次;有關部門要及時向衛生部通報抽檢、監測信息,衛生部要及時匯總分析相關疾病信息和抽檢、監測信息,一旦在乳品中發現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要立即組織風險評估,科學發布預警;各相關部門要採取有效措施,儘早消除隱患,防止演變為系統風險。
(四)切實提高檢驗效率。地方各級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統一調配檢驗資源,促進資源共享和信息互通,集中力量做好重點環節、重點企業、重點產品的監督檢驗。各類抽檢要隨機進行,不得事先告知企業,特別要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檢查力度。農業、質檢部門要建立健全本系統乳品質量安全異地抽檢制度。要不斷健全相關標準,完善檢測方法,加快推廣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質的快速檢測技術,提高檢驗質量和效率。
三、完善乳品追溯制度
(一)建立健全驗證驗票查詢系統。質檢、工商、商務部門要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的乳製品生產經營單位信息資料庫,詳細收錄包括銀行開戶名和賬號在內的相關信息,從2011年6月開始向有關乳製品進貨單位提供驗證驗票查詢服務。相關檢驗機構要在檢驗報告上註明查詢方式,並向有關進貨單位提供查詢服務。
(二)完善進貨查驗制度。農業、商務、工商、質檢、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要進一步細化對乳品生產經營記錄和進貨查驗的具體要求,並做好各環節的銜接,增強記錄的可追溯性。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在購入乳製品時,應核實銷售乳製品的生產企業、經營單位、檢驗報告、發票等方面的信息,不得購入無法驗證真偽的產品,確保購入產品來源正規、渠道可靠;需要質檢、工商部門和有關檢驗機構協助確認供貨者資質以及產品合格證明檔案的,相關部門和機構應協助提供所需信息。發現虛假票證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要立即向當地有關監管部門報告。監管部門發現乳品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記錄、造成產品無法準確溯源的,或未驗證產品真偽即購進的,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三)建立電子信息追溯系統。質檢總局、工商總局、農業部、商務部、食品藥品監管局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研究以嬰幼兒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為試點推行電子信息追溯系統,實現從奶源、採購、生產、出廠、運輸到銷售終端的全程有效監管,確保對產品在任何環節都能快速辨別真偽。2011年年底前完成嬰幼兒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電子信息追溯系統建設和相關標準、法規的制定,並逐步在乳品行業推行電子信息追溯系統。
四、強化嬰幼兒配方乳粉監管
(一)加大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審核力度。質檢部門要根據《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的有關規定,組織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推行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審核,對達不到要求的企業,立即責令停業、限期整改,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銷生產許可證,並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告。
(二)嚴格落實駐廠監督制度。各市、縣級政府要指定監管部門對轄區內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派員駐廠監督,監督、指導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特別要監督企業對進廠原料和出廠產品批批檢驗,保障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質檢總局等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指導,確保駐廠監督制度落實到位。
(三)強化流通環節監管。各地工商部門要加大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力度,以嬰幼兒配方乳粉批發企業、大中型超市為重點對象,明確監管責任人,實行每周抽檢;對小超市、食雜店、零售商等經常抽檢。質檢部門要將所有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及產品名錄上網公布並及時更新;工商部門要督促所有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單位嚴格按照公布的生產企業和產品名錄進貨,對不在名錄內的嬰幼兒配方乳粉要立即檢查、發出消費警示,並追查來源、依法打擊。
五、加大對非法生產經營乳品行為的打擊懲處力度
(一)全面清剿非法生產經營乳品“黑窩點”。在省級政府統一領導下,各市、縣要明確政府分管負責人牽頭,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全面徹底清剿非法生產經營乳品“黑窩點”、非法制售三聚氰胺及其調和物“黑窩點”以及藏匿三聚氰胺超過臨時管理限量值乳粉“黑窩點”;要保持高壓打擊態勢,對農村及城鄉結合部、城鎮臨時建築、出租庫房等重點區域進行經常性排查,及時發現、取締各類“黑窩點”。轄區內出現“黑窩點”且未被及時清剿的,或發現仍有藏匿三聚氰胺超過臨時管理限量值乳粉未被清繳且重新流入食品生產、經營、消費環節的,要嚴肅追究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二)加大案件偵辦力度。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及食品檢驗檢測機構在乳品或含乳食品中檢出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質的,要立即向監管部門報告,監管部門要及時查清來源;檢出三聚氰胺超過臨時管理限量值的,有關監管部門要立即向當地政府報告,並向當地公安機關及有關部門通報。公安機關要及時介入,對涉嫌犯罪的要迅速立案偵查;對跨省份的案件,公安部要掛牌督辦。地方政府要加強統一領導,由政府負責人統籌協調案件查處工作,確保部門工作銜接順暢,案件查處及時有力。
(三)加大懲處力度。要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加大對乳品生產經營違法犯罪行為的刑事處罰力度。農業、工商、質檢、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要儘快研究制定有關規定,對違法生產經營乳品的責任單位和人員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幅度內從重進行行政處罰。
(四)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切實落實對舉報人的獎勵,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特別要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內部人員舉報和提供線索;逐步建立食品安全協防員、信息員隊伍,構建食品安全投訴網路。要支持新聞媒體開展輿論監督,暢通信息交流渠道,高度重視、認真研究處理新聞媒體反映的食品安全問題,及時發布權威信息,同時要引導媒體客觀公正報導,防止不實炒作。
六、嚴格落實乳品質量安全各方責任
(一)企業要切實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乳品及含乳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要完善質量安全控制體系,嚴格執行進貨查驗、生產經營記錄、檢驗檢測、停開業報告、產品召回和質量安全自查自糾制度,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從業人員質量安全培訓,進一步提高守法意識和誠信意識,提高質量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等部門要研究制定激勵懲戒措施,積極推動乳品生產經營單位誠信體系建設。有關監管部門要抓緊建立所有乳品生產經營單位信用檔案,及時向社會公告違法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黑名單”,同時向投資、國土資源、建設、銀行、證劵等主管部門通報,對其投資、用地、融資、信貸等予以嚴格限制。
(二)地方政府對本地區乳品質量安全負總責。地方各級政府要建立健全乳品質量安全監管責任制,明確政府負責人及有關部門的職責;要將乳品質量安全監管列為食品安全監管的重點,切實加大人力、財力投入,依法落實各項監管及檢驗監測經費,保障乳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正常開展。省級財政要切實做好質監、工商等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的相關經費保障工作。市、縣級政府要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對乳製品企業的政府及相關部門領導定點包廠質量安全負責制,根據日常監管情況和誠信記錄,確定本地區重點乳品生產經營單位名單,明確有關部門對其實施重點監管。要將定點包廠負責人、“黑窩點”清剿負責人、駐廠監督員等責任人名單和監管及檢驗監測經費保障辦法、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監管辦法等報上級政府。對工作落實不力的,嚴肅追究責任。
(三)有關部門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農業、衛生、工商、質檢、食品藥品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密切協調配合。各級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要加強綜合協調和督查指導。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相關規劃,加快基層農業、工商、質檢、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快速檢測能力建設。中央財政要在保證本級乳品質量安全監管經費的同時,繼續加大對地方特別是中西部地區的支持力度。監察機關要加大行政監察和問責力度,對監管中的失職、瀆職等行為,依法依紀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解讀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乳品質量安全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要求,質檢總局、工商總局、農業部、商務部、食品藥品監管局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研究以嬰幼兒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為試點推行電子信息追溯系統,實現從奶源、採購、生產、出廠、運輸到銷售終端的全程有效監管,確保對產品在任何環節都能快速辨別真偽。

推行乳品行業電子信息追溯系統

通知要求,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嬰幼兒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電子信息追溯系統建設和相關標準、法規的制定,並逐步在乳品行業推行電子信息追溯系統。質檢、工商、商務部門要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的乳製品生產經營單位信息資料庫,詳細收錄包括銀行開戶名和賬號在內的相關信息,從2011年6月開始向有關乳製品進貨單位提供驗證驗票查詢服務。
農業、商務、工商、質檢、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要進一步細化對乳品生產經營記錄和進貨查驗的具體要求,並做好各環節的銜接,增強記錄的可追溯性。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在購入乳製品時,應核實銷售乳製品的生產企業、經營單位、檢驗報告、發票等方面的信息,不得購入無法驗證真偽的產品,確保購入產品來源正規、渠道可靠;需要質檢、工商部門和有關檢驗機構協助確認供貨者資質以及產品合格證明檔案的,相關部門和機構應協助提供所需信息。發現虛假票證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要立即向當地有關監管部門報告。監管部門發現乳品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記錄、造成產品無法準確溯源的,或未驗證產品真偽即購進的,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三聚氰胺銷售要實名登記

通知還要求有關部門制定三聚氰胺生產流通管理辦法,進一步完善和落實三聚氰胺生產企業出廠銷售用戶登記制度、承諾制度和銷售台賬制度,並在三聚氰胺從批發商到零售商的流通全程建立銷售實名登記等制度,防止三聚氰胺產品及其廢料流向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和飼料生產加工企業。
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以非企業自建生鮮乳收購站和生鮮乳運輸車輛為重點,加大對生鮮乳的抽檢頻次和範圍,對飼料加工廠、奶畜養殖場的奶畜飼料加強監督抽檢。食品加工企業對購入的生鮮乳和原料乳粉要批批進行三聚氰胺檢驗,並嚴格執行索證索票制度。當地質檢部門要對企業購入的生鮮乳、原料乳粉加強監督抽檢,抽檢比例不得少於所有批次的15%。工商部門要細化和完善乳製品流通許可制度;發現銷售三聚氰胺超過臨時管理限量值乳製品的,一律依法吊銷流通許可證。
乳製品企業必須對每批出廠產品進行三聚氰胺等檢驗。當地質檢部門要對企業出廠產品每周進行抽檢。各地工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大對流通和餐飲服務環節乳製品、含乳食品質量安全的抽檢範圍和頻次。各類抽檢要隨機進行,不得事先告知企業,特別要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檢查力度。農業、質檢部門要建立健全本系統乳品質量安全異地抽檢制度。

年底前清理乳品工業項目

通知指出,要按照從嚴管理的原則,進一步嚴格乳製品生產許可審查條件,禁止以承包、轉包或租賃乳製品生產企業等方式逃避監管,禁止將乳粉再還原生產乳粉,依法嚴格限制乳粉分裝生產行為。質檢總局要於2010年10月底前修訂完成乳製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對新建乳製品生產企業,省級質檢部門要嚴格審核把關,不符合條件的一律不予發放生產許可證;對已獲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要於2011年2月底前按照修訂後的生產許可審查條件進行重新審核,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責令停止生產銷售、限期整改。
各省(區、市)要認真執行乳製品工業產業政策,對新建和改(擴)建乳製品工業項目嚴格進行核准,突出對起始規模、配套奶源基地、布局合理性和出資人必備條件的審核,防止盲目投資和重複建設;不符合條件的項目,不得予以核准。對已建乳製品工業項目,要於2010年年底前組織完成重新審核清理工作,屆時達不到有關行業核准條件的,由質檢部門依法註銷生產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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