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督促檢查工作管理辦法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以及農業部黨組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時辦理中央領導和部領導同志批示件以及其他交辦事項,保證農業部政令暢通,進一步推動督促檢查工作規範化、制度化,\結合農業部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業部督促檢查工作管理辦法
  • 檔案類別: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農業部
  • 檔案內容:督促檢查工作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農業部督促檢查工作是指對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會議議定事項、領導同志重要批示和其他交辦事項的貫徹落實和辦理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農業部機關各司局、直屬各單位。
第四條 農業部督促檢查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加強督促檢查工作,推動黨中央、國務院以及農業部關於農業農村經濟工作的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促進農業農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第五條 農業部督促檢查工作要遵循實事求是、突出重點、講求時效、保證落實的原則,切實做到事事有著落、件件有結果。
第二章 督促檢查工作範圍
第六條 中共中央、國務院檔案作出的需要農業部報告貫徹落實情況的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交辦的督促檢查任務。
第七條 中共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明確要求農業部辦理並報告辦理結果的批示件,或批請農業部負責同志閱、參閱、閱酌、研究、考慮,但需要反饋辦理結果的批示件。
第八條 全國農業工作會議、全國農業廳局長座談會、農業部黨組會議、常務會議、專題會議等重要會議和農業部檔案作出的需要督辦落實的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第九條 部領導同志的重要批示件和明確要求報告辦理結果的批示件,以及交辦的其他督促檢查事項。
第三章 督促檢查工作責任
第十條 辦公廳負責農業部督促檢查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推進,按照“三定”方案規定和部領導要求,對督促檢查事項進行立項、交辦、檢查和督辦,負責貫徹落實情況的匯總、報告、通報。辦公廳督查保密處承擔具體落實工作。
第十一條 機關各司局、直屬各單位負責承辦督促檢查事項的組織實施並反饋貫徹落實情況。
主要負責同志是督促檢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明確一名負責同志分管督促檢查工作。
綜合處、辦公室負責本司局、本單位督促檢查工作的組織協調,明確一名處級幹部作為督促檢查工作的聯絡員,指定專人具體負責督促檢查事項的登記、督促、檢查、報告等工作。有關業務處室具體承擔督促檢查任務的貫徹落實工作。
第四章 督促檢查工作程式
第十二條 農業部督促檢查工作分為專項督查和決策督查。其中,專項督查是指對中央領導同志和部領導同志批示件以及交辦事項的督查督辦;決策督查是指對中共中央、國務院檔案需要農業部貫徹落實的工作任務,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督促檢查機構交辦的督促檢查事項,以及農業部檔案、重要會議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的督查督辦。
第十三條 專項督查工作程式
(一)立項。根據領導同志的批示內容和要求,辦公廳提出立項意見,明確承辦單位、落實措施、辦理時限等要求。
(二)通知。辦公廳起草督查通知,按程式報部領導審批同意後,以《農業部督查》(通知)下達督查任務。
(三)承辦。承辦司局(單位)接到督查通知後,按要求和時限認真辦理。幾個司局(單位)共同承辦的,由辦公廳確定牽頭完成司局,牽頭司局要做好組織工作。
(四)督辦。辦公廳要及時了解、掌握督查事項辦理進展情況,適時提醒、督促承辦司局(單位)做好落實工作。對需要較長時間辦理的事項,要加強跟蹤督辦。
(五)反饋。承辦司局(單位)必須在規定時限內,以書面形式並經主要負責同志審簽後報告辦理情況。幾個司局(單位)共同承辦的,由牽頭司局會同其他承辦司局(單位)統一報送。報告應按要求報送部領導,部領導批示後將有關材料抄送辦公廳。
(六)專報。辦公廳要按月度、半年定期對領導同志批示件辦理情況進行匯總分析,以《農業部督查》(專報)形式報送部領導。對特別重要的批示件,應一事一報。
(七)歸檔。辦公廳、承辦司局(單位)要按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收集、整理、立卷、歸檔。
第十四條 決策督查工作程式
(一)立項。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和農業部檔案、會議作出的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按照部領導批示精神,對需要落實的工作任務,辦公廳提出立項意見,明確牽頭或負責司局、參與司局(單位)、落實措施、辦理時限等要求。
(二)通知。辦公廳起草督查通知,按程式報經辦公廳領導或部領導審批同意後,以《農業部督查》(通知)下達任務分工,要求牽頭或負責司局制定落實措施。辦公廳匯總牽頭或負責司局制定的落實措施形成實施方案,按程式報經部領導審定後以農業部或辦公廳檔案印發實施。
(三)承辦。接到督查通知後,牽頭或負責司局要按要求組織制定落實措施,參與司局(單位)要積極配合,明確工作措施、進度安排、責任人、責任處室。實施方案下發後,各司局、各單位要按要求和時限抓好落實。
(四)督辦。辦公廳要及時了解、掌握各項工作任務落實進展情況,適時提醒、督促牽頭或負責司局做好落實工作。對需要較長時間辦理的工作任務,要加強跟蹤督辦。
(五)反饋。牽頭或負責司局要按時限要求,及時報送落實措施和承擔工作任務的落實進展情況。
(六)報告。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和部領導的要求,辦公廳及時對工作任務進展和完成情況進行總結,並以農業部檔案或《農業部督查》(專報)形式向中共中央、國務院和部領導報告。
(七)歸檔。辦公廳、承辦司局(單位)要按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收集、整理、立卷、歸檔。
第五章 促檢查事項辦理時限
第十五條 專項督查事項一般應在30日內辦結;對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辦,及時報告辦理結果。確因情況複雜等原因,難以在規定時限反饋或辦結的,承辦司局(單位)要及時與辦公廳溝通聯繫,依據有關情況可適當延長辦理時間。
第十六條 決策督查事項,有明確時限要求的,按督查通知要求的時間和實施方案確定的完成時限報告辦理結果。年度性工作任務,原則上每半年報送一次階段性進展情況,年底前報告落實進展情況;中共中央、國務院和部領導有特殊要求的按規定時間及時報送。
第十七條 對沒有明確辦理時限的,承辦司局(單位)應本著及時、高效的原則抓緊辦理並報告結果。
第六章 督促檢查工作制度
第十八條 報告制度。各司局、各單位要按照規定的時限要求,及時將辦理和貫徹落實情況報告分管部領導,部領導批示後將有關材料抄送辦公廳。
辦公廳要及時對領導批示件辦理情況和重要決策督查貫徹落實情況進行匯總,同時要跟蹤掌握特別重要的督查事項完成情況,以《農業部督查》(專報)向部領導報告。報告要做到文字精煉,事實清楚,結論準確。
第十九條 通報制度。各司局、各單位要在每年6月末和12月末將承辦的專項督查和決策督查事項的辦理落實情況,分別報辦公廳。
辦公廳及時匯總,並以《農業部督查》(通報)報告部領導,並印發各司局、各單位。及時總結通報督查工作中發現的好做法好經驗。
第二十條 聯繫制度。建立健全督促檢查工作聯繫渠道,形成便捷、暢通、高效的督促檢查工作體系。
充分發揮農業部督查管理系統的聯繫溝通作用,提高督促檢查工作的效率和服務水平。
第二十一條 責任制度。建立權責統一、分級負責的督促檢查工作落實責任制。
各司局、各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對督促檢查工作負總責,親自抓好重要督查事項的貫徹落實工作。
要將督促檢查工作開展情況納入領導幹部年度考核和農業部文明司局(單位)評比內容。
第七章 督促檢查工作方式
第二十二條 書面督查。對需要報告辦理結果的領導批示件和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辦公廳要以《農業部督查》(通知)書面通知承辦司局(單位),明確提出辦理時限和要求。
第二十三條 電話督查。對緊急督查事項,辦公廳可電話通知承辦司局(單位)抓緊辦理,並跟蹤了解督辦事項的進展情況。
第二十四條 網路督查。建立健全、充分利用農業部督查管理網路系統,改進督查工作方式,實現網上督查,提高督查效率。
第二十五條 實地督查。對中共中央、國務院和農業部部署的督查調研任務,有關司局(單位)要積極參加。對需要深入調查了解的督查事項,有關司局(單位)要組織開展實地督導調研。
第二十六條 協調督查。對中共中央、國務院交辦的督促檢查任務,涉及外部門的,由辦公廳組織協調。部內需要多個司局共同完成的督查事項,根據職責分工,由辦公廳明確牽頭或負責司局,參與司局積極配合。
第八章 督促檢查工作隊伍建設
第二十七條 各司局、各單位要建立健全督促檢查工作機制。充分發揮辦公廳督查保密處和各司局、各單位綜合處(辦公室)在抓落實方面的組織、綜合、協調作用,抓好牽頭抓總、催辦查辦、通報評價等工作。
高度重視督促檢查隊伍建設,配強配齊人員,保證必要的工作條件,加強督查人員業務培訓,建設一支政治強、業務精、作風硬、紀律嚴的督促檢查工作隊伍。
第九章 督促檢查工作要求
第二十八條 辦公廳要把督促檢查工作作為一項重要職責,放在突出位置,切實加強對承辦司局(單位)的服務,重要督查事項要與承辦司局(單位)共同研究,及時提供有關材料,積極幫助承辦司局(單位)解決辦理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第二十九條 各司局、各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切實抓好辦理和落實工作,確保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督促檢查任務。
對多個司局共同完成的督促檢查任務,牽頭或負責司局要積極組織參與司局(單位)共同做好工作,堅決防止推諉扯皮、敷衍塞責的現象發生。
第三十條 各司局、各單位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在辦理和落實督促檢查工作中,加強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確保國家秘密安全。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各司局、各單位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加強督促檢查工作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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