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全國漁業統計工作,保證漁業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時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所制定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漁業統計工作規定
- 發布時間:二○一○年二月十日
- 目的:加強和規範全國漁業統計工作
- 發布文號:農漁發〔2010〕5號
公文通知,規定全文,
公文通知
農漁發〔2010〕5號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全國漁業統計工作,保證漁業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時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我部制定了《漁業統計工作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二月十日
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漁業統計是國家農業統計的重要組成部分,履行國家統計調查職能,基本任務是依法對漁業生產及經濟發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諮詢,實行統計監督。
第三條 全國漁業統計工作由農業部統一領導,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分級組織實施。鄉(鎮)漁業統計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或人員負責。
第四條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漁業統計機構、統計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本規定獨立開展漁業統計工作。統計人員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原則,恪守職業道德,依法履行職責,如實收集、報送漁業統計資料。
第二章 統計調查
第五條 漁業統計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漁業經濟核算、水產養殖面積、水產品產量、遠洋漁業、水產苗種、水產品加工、年末漁船擁有量、漁業災情、漁業人口與從業人員、漁民家庭收支情況調查等。
第六條 漁業統計調查範圍包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的各類經濟組織、各個系統的全部漁業生產單位和非農行業單位附屬的漁業生產活動單位。不包括漁業科學試驗機構進行的漁業生產;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
第七條 漁業統計調查周期,除漁民家庭收支情況調查周期為上年的11月1日至當年的10月31日外,其他調查周期為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條 漁業統計調查方法以全面統計為主,以抽樣調查、重點調查及其他必要調查手段為補充。
調查內容中,漁民家庭收支情況調查採用抽樣調查方法;遠洋漁業數據按照遠洋漁業管理規定進行統計;漁業產值、增加值數據取自同級統計部門數據;其他調查內容採用全面統計調查方法。
第九條 漁業統計調查分月度調查、半年度調查和年度調查。調查程式為鄉(鎮)人民政府指定的統計機構或人員通過對基本單位的調查取得第一手資料,經被調查基本單位確認後,逐級上報鄉(鎮)人民政府、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最後報農業部按國家統計數據進行管理使用。
第十條 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規定和基層實際情況,採取全面統計和靈活多樣的調查方法有機結合的方式,制定本轄區鄉(鎮)、村兩級漁業統計數據調查工作方案,報農業部和同級統計部門備案後實施。
第三章 報表制度
第十一條 漁業統計報表分月報表、半年報表和年報表。統計報表的具體內容和報送要求由農業部定期修訂,報國家統計局審批後實施。
第十二條 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統計局批准實施的漁業統計報表制度向農業部報送漁業統計月報、半年報和年報,報送材料包括統計數據、數據波動說明和數據分析三部分。網路材料與紙質材料同時報送,網路材料通過中國漁業政務網報送,紙質報表須經單位負責人、填表人簽名並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三條 省級(不含)以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漁業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向上一級報送漁業統計月報、半年報和年報時,實行紙質材料報送,有條件地區,可以同時採用網路方式報送,報出的
報表須經單位負責人、填表人簽名並加蓋單位公章。
第四章 質量審核
第十四條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科學系統的質量審核制度,對漁業統計數據進行質量審核。數據質量審核採取本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自審、上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下核一級的辦
法進行。
第十五條 數據質量審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統計數據是否符合漁業生產實際;
(二)各項指標數據之間的內在邏輯關係;
(三)各項指標數據的同比波動情況。
對波動幅度較大的指標,應當採取重點調查等方式進行核實,查明波動真正原因,如果指標數據同比增減幅度超過5%,必須同時提供相應文字說明。
第十六條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核結果向下一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反饋。下一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一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結果對數據進行再核實。
第五章 數據管理
第十七條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漁業統計資料保存管理制度,對通過統計調查所取得的數據原始記錄、推算過程、統計台賬等重要資料,實行審核、簽署、交接、歸檔等程式。統計資料檔案的保管、調用和移交,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
漁業統計月報、半年報、年報等原始上報資料保存期限不少於3年;漁業統計年鑑資料應當永久保存。
第十八條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及時向同級統計部門提供有關漁業統計數據,並定期公布漁業統計資料。漁業統計資料的公布,不得損害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合法利益。
全國漁業統計數據,由農業部抄送國家統計局後對外發布。
第六章 條件保障
第十九條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定統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定專職、兼職漁業統計人員,並指定漁業統計工作負責人。
第二十條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持漁業統計人員崗位相對穩定,保證統計工作的連續性。如確需變更崗位的,應當在一周內完成“全國漁業統計人員與專家庫管理系統”的信息更新。
第二十一條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轄區漁業統計人員進行專業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
第二十二條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漁業統計工作經費列入部門財政預算,保障漁業統計工作順利進行。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農業部負責組織全國漁業統計監督檢查工作。省級(含)以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漁業統計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四條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受漁業統計工作監督檢查時,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證明和資料,不得拒絕、阻礙檢查,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第二十五條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漁業統計工作考核機制。對在漁業統計工作中依法履行職責,並做出突出成績的機構和人員給予表揚;對違反統計法律法規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漁業統計工作責任人、漁業統計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負責漁業統計工作人員在從事漁業統計活動時,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