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全文
民政部財政部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
民發〔2016〕1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財務局:
經研究,決定從2016年10月1日起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的殘疾撫恤金、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的生活補助標準,調整後的標準見附屬檔案。其中,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不再區分城鎮和農村,實行統一標準。
二、各地要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加大資金投入,大力提高在鄉老復員軍人的生活補助標準,切實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財政在現行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於450元、不高於十級殘疾軍人撫恤金標準的原則,調整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標準不低於40元。中央財政對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山東、遼寧等9個省(直轄市),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180元;對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個省,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270元;對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360元;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450元。
四、對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提高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40元,達到每人每月500元。中央財政對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山東、遼寧等9個省(直轄市),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200元;對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個省,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300元;對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400元;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500元。
五、對不符合評殘和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條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難的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的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以及其他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含參與鈾礦開採軍隊退役人員)提高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提高40元,達到每人每月500元。中央財政對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山東、遼寧等9個省(直轄市),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200元;對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個省,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300元;對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400元;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500元。
六、對居住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周歲之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含建國前錯殺後被平反人員的子女)提高生活補助標準。中央財政在現行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七、對從1954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後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前入伍、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補助標準,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達到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補助25元。中央財政對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山東、遼寧等9個省(直轄市)按上述補助標準的50%安排補助資金,對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實行全額補助。
八、對建國前加入中國共產黨的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老黨員調整生活補貼標準,每人每月提高40元,補助標準調整為:1937年7月6日前入黨,達到每人每月6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黨的,達到每人每月5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黨的,達到每人每月480元。已享受優撫對象撫恤補助的老黨員,不執行上述補貼標準,仍按每人每月50元標準發給生活補貼。已對老黨員實行定額補貼的地方,補貼標準低於上述標準的,按照補差原則發給補貼;補貼標準高於上述標準的,仍按原補貼標準發給補貼。中央財政對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等7省(直轄市),按上述補助標準的25%安排補助資金;對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按上述補助標準的50%安排補助資金。
九、此次調整標準所需中央補助資金,由中央財政安排,另行下達。地方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認真落實地方應安排的資金,切實加強資金管理,保證及時、準確、足額地把撫恤金和生活補助費發放到優撫對象等人員手中。
附屬檔案:
1.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標準表
2.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準表
3.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準表
民政部財政部
2016年9月26日
附屬檔案1
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標準表
(從2016年10月1日起執行)單位:元/年
附屬檔案2
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
定期撫恤金標準表
(從2016年10月1日起執行)單位:元/年
附屬檔案3
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
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準表
(從2016年10月1日起執行)單位:元/年
內容解讀
民政部、財政部日前發出通知,再次提高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從10月1日起,傷殘人員(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標準、城鎮“
三屬”(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準、“
三紅”(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準,在現行基礎上提高10%,農村“三屬”定期撫恤金與城鎮“三屬”實行統一標準;在鄉老復員軍人生活補助標準在現行基礎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補助標準在現行基礎上每人每年提高480元,以上提標經費由中央財政承擔。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標準由現行每人每月410元提高至450元、參戰參試人員生活補助標準由現行每人每月460元提高至500元,農村籍老義務兵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月增加補助5元,以上提標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比例承擔。
調整後,一級因戰、因公、因病殘疾軍人撫恤金標準為每人每年66230元、64140元、62040元,分別比2015年提高了6020元、5830元、5640元。
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準分別提高到每人每年21030元、18050元和16980元。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及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和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準,分別提高到每人每年45930元、45930元和20720元。
這是自改革開放以來,國家第23次提高殘疾軍人殘疾撫恤金標準,第26次提高“三屬”定期撫恤金標準和“三紅”生活補助標準,並首次實現了“三屬”定期撫恤金標準的城鄉統一。今年中央財政繼續加大資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標新增第四季度投入經費13億元,全年共安排優撫對象撫恤和生活補助經費380億元。
宣布失效
2020年11月,《退役軍人事務部關於廢止和宣布失效一批政策性檔案的決定》已經退役軍人事務部2020年第4次部務會審議通過,宣布民政部財政部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政策性檔案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