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撫對象補助經費管理辦法

優撫對象補助經費管理辦法

《優撫對象補助經費管理辦法》是為規範優撫對象補助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優撫對象補助經費及時足額發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烈士褒揚條例》等法律法規和預算管理相關規定而制定的管理辦法。

2024年2月2日,修訂後的《優撫對象補助經費管理辦法》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優撫對象補助經費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2月2日(最新修訂版)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財政部、退役軍人事務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
修訂信息,內容解讀,檔案全文,

修訂信息

2024年2月2日,修訂後的《優撫對象補助經費管理辦法》發布。

內容解讀

根據新修訂的《管理辦法》,優撫對象補助經費,是指中央財政對地方發放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烈士褒揚金等給予補助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實施期限暫至2028年12月31日。優撫對象包括按規定享受撫恤金和生活補助的殘疾軍人、“三屬”(也就是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和病故軍人遺屬)、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等人員。
從資金分配與使用來看,中央財政每年根據各省當年各類優撫對象群體人數和規定補助標準安排優撫對象撫恤和生活補助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各地可統籌使用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和地方財政安排的補助資金用於發放優撫對象定期撫恤金和生活補助,以及國家按規定向優撫對象發放的一次性生活補助等。
根據新修訂的《管理辦法》,各地不得將優撫對象補助經費用於工作經費支出,不得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不得向優撫對象收取任何管理費用。各地應當統籌使用好中央和地方財政安排的補助資金,按規定及時、準確、足額發放優撫對象等人員相關待遇。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優撫對象補助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優撫對象補助經費及時足額發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烈士褒揚條例》等法律法規和預算管理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優撫對象補助經費,是指中央財政對地方發放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烈士褒揚金等給予補助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實施期限暫至2028年12月31日。到期前,財政部會同退役軍人事務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組織開展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是否延續補助政策及延續期限。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優撫對象等人員(以下簡稱優撫對象)是指按規定享受撫恤金和生活補助的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預備役人員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傷殘人員)、“三屬”(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和病故軍人遺屬)、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含紅軍失散人員)、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役軍人、參戰參試退役軍人(含直接參與鈾礦開採退役軍人)、烈士老年子女(含新中國成立前錯殺後被平反人員的子女)、農村籍退役士兵、新中國成立前加入中國共產黨的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老黨員(以下簡稱老黨員)等人員。
第二章 資金分配與使用
第四條 中央財政每年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當年各類優撫對象群體人數和規定補助標準安排優撫對象撫恤和生活補助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各地可統籌使用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和地方財政安排的補助資金用於發放優撫對象定期撫恤金和生活補助,以及國家按規定向優撫對象發放的一次性生活補助等。
中央財政每年根據各省當年和上年度義務兵批准入伍人數以及規定補助標準安排義務兵家庭優待金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各地可統籌使用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和地方財政安排的補助資金用於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對其家庭發放的優待金。
中央財政每年根據上年度烈士評定備案人數和規定標準安排烈士褒揚金。
第五條 地方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建立優撫對象數據動態管理機制,將本地區優撫對象的各項數據信息全面、準確、及時地錄入全國優撫信息管理系統,新增人員、自然減員以及優撫對象本身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在全國優撫信息管理系統中進行更新。
第六條 地方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每年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享受定期撫恤補助待遇的優撫對象人員情況(不含老黨員)進行審核,並逐級及時匯總上報,其中,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於每年全國優撫對象數據集中審定前,將本地區當年應享受補助待遇的優撫對象人員情況,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上報退役軍人事務部;老黨員人數等情況由中央組織部向退役軍人事務部提供。退役軍人事務部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及區域績效目標,函報財政部。財政部接收資金分配方案後,及時審定並下達補助經費預算,同步下達區域績效目標,抄送退役軍人事務部和財政部各地監管局。
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每年向退役軍人事務部提供各省當年和上年度義務兵批准入伍人數。退役軍人事務部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及區域績效目標,函報財政部。財政部接收資金分配方案後,及時審定並下達補助經費預算,同步下達區域績效目標,抄送退役軍人事務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和財政部各地監管局。
退役軍人事務部每年根據上年度烈士評定備案人數和規定標準,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及區域績效目標,函報財政部。財政部接收資金分配方案後,及時審定並下達補助經費預算,同步下達區域績效目標,抄送退役軍人事務部和財政部有關監管局。
第七條 各級財政、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和兵役機關按照“誰提供、誰負責”原則,對所提供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收到中央財政下達的預算後,應當按職責分工,會同本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確定資金分配方案、分解區域績效目標,在30日內正式下達到本級有關部門和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財政部門,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九條 優撫對象補助經費分配結果應當按照預算公開有關規定將適宜公開的內容向社會公布。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預算公開有關規定將優撫對象補助經費安排詳細情況中適宜的內容進行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預算執行中,退役軍人事務部會同財政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指導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財政部門和兵役機關對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監控,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
預算執行結束後,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和兵役機關組織市縣做好優撫對象補助經費績效自評工作,將區域績效自評結果報送退役軍人事務部、財政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財政部會同退役軍人事務部根據工作需要適時開展優撫對象補助經費重點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安排、政策調整和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
地方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開支範圍執行。年末剩餘資金,可以按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第十條 地方財政結合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根據有關政策規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匯總的基礎數據和經費需求,科學合理安排相關經費並列入本級政府預算。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優撫對象補助經費應當堅持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支出範圍、補助標準和程式使用,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範、高效。各地不得將優撫對象補助經費用於工作經費支出,不得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不得向優撫對象收取任何管理費用。各地應當統籌使用好中央和地方財政安排的補助資金,按規定及時、準確、足額發放優撫對象等人員相關待遇。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和兵役機關應當強化優撫對象補助經費的使用管理,並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審計等工作。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對優撫對象補助經費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和兵役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優撫對象補助經費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退役軍人事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退役軍人事務局,各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新疆軍區、西藏軍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軍事部可以依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退役軍人事務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 民政部關於印發<優撫對象撫恤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2〕221號)、《財政部 退役軍人部 醫保局關於修改退役安置等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9〕225號)、《財政部 退役軍人部關於退役安置等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財社〔2021〕108號)同時廢止。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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