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

名稱:江西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通過時間:2009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2014年9月25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
  • 頒布單位:江西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4-9-25
修訂的辦法,修改決定,宣傳落實,審查報告,

修訂的辦法

(2009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4年9月25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死亡撫恤
第三章 殘疾撫恤
第四章 優 待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對軍人的撫恤優待,激勵軍人保衛祖國、建設祖國的獻身精神,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軍人撫恤優待適用本辦法。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以下簡稱現役軍人)、服現役或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依法享受撫恤優待。
第三條 軍人的撫恤優待,實行國家和社會相結合的方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保障軍人的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保障撫恤優待對象的生活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會應當關懷、尊重撫恤優待對象,開展各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軍人撫恤優待事業提供捐助。捐助款物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接收、管理,並專項用於軍人撫恤優待事業。
第四條 軍人撫恤優待所需經費,除中央財政安排的以外,由省、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分級負擔。各級財政安排的軍人撫恤優待經費,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軍人撫恤優待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擁軍優屬專項保障資金,用於獎勵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軍人,扶持撫恤優待對象發展生產,解決撫恤優待對象生活中的特殊困難。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和計畫生育、住房和城鄉建設、教育、交通運輸、旅遊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各自的軍人撫恤優待責任和義務。
第二章 死亡撫恤
第七條 對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分別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病故證明書》(以下統稱證明書)。證明書持證人為一名。
證明書持證人由軍人遺屬協商確定,協商結果以書面形式告知發證機關;協商不成的,按照下列順序核發:
(一)父母(撫養人);
(二)配偶;
(三)子女,有多個子女的,發給長子女;
(四)兄弟姐妹,有多個兄弟姐妹的,發給其中的長者。
證明書持證人確定後,發證機關不再更改持證人。
第八條 現役軍人死亡被批准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發給烈士遺屬烈士褒揚金。
第九條 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一次性撫恤金由發放證明書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放。
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依照《條例》規定對其遺屬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一次性撫恤金、增發的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及計發辦法依照《條例》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民政部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條 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下列順序發給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
(一)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
(二)沒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十八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十八周歲但無生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同一順序中的遺屬領取一次性撫恤金的數額,由遺屬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按照同一順序遺屬人數等額分配。
第十一條 符合《條例》規定條件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享受國家規定標準的定期撫恤金。定期撫恤金由遺屬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放。
申請享受定期撫恤金的遺屬應當到本人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核實,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件;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件並書面告知理由。定期撫恤金領取證件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一印製。
第十二條 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死亡的,按照原標準一次性增發六個月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定期撫恤金領取證件由發證機關予以註銷,原享受的定期撫恤金自其死亡的次月起停發。
第三章 殘疾撫恤
第十三條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退出現役的相關證明等,由接收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殘疾撫恤登記,依法享受撫恤。
第十四條 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未及時評定殘疾等級,退出現役後,有檔案記載或者原始醫療證明的,可以向其所在單位申請補辦評定殘疾等級;沒有單位的,可以向其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補辦評定殘疾等級。所在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應當出具書面意見報送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查。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殘疾情況發生嚴重惡化,原定殘疾等級與殘疾情況明顯不符,可以向其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調整殘疾等級。
評定、調整殘疾等級的程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殘疾撫恤金由殘疾軍人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計發:
(一)殘疾軍人退出現役的,自退出現役的次年一月起計發;
(二)補辦評定殘疾等級的,自作出評定殘疾等級決定的下月起計發;
(三)調整殘疾等級的,自作出變更殘疾等級決定的下月起,按照新等級標準計發。
殘疾撫恤金的具體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退出現役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原則上按照其本人意願由其原戶籍或者配偶、父母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行分散安置;其中,對需要長年醫療、日常生活需要護理或者獨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逐級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批准,安排到省榮譽軍人康復醫院集中供養。
第十七條 分散安置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由安置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照《條例》規定標準發給護理費。
集中供養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不發給護理費。
第十八條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死亡的,於死亡的次月起停發殘疾撫恤金,同時註銷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
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死亡的,經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衛生和計畫生育部門組織醫療衛生專家小組確認後,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金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其遺屬享受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撫恤待遇。
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由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其遺屬增發十二個月的殘疾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其中,因戰、因公致殘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其遺屬享受病故軍人遺屬撫恤待遇。
第十九條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需要配製假肢、輪椅、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的,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後負責解決,所需經費由省財政負擔。
第四章 優 待
第二十條 烈士遺屬依照《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享受優待。
第二十一條 建立城鄉統一的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制度。義務兵服現役期間,由入伍前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每年按照不低於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四十的標準發放家庭優待金。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在校大學生應徵入伍的義務兵,其家庭優待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戶籍所在地或者批准入伍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放。
從地方直接招收的軍隊院校學員及文藝體育專業人員,不享受家庭優待金。
第二十二條 義務兵服現役期間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其家庭當年的優待金在應當享受的標準基礎上,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比例增發:
(一)獲得中央軍委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百分之三百;
(二)獲得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百分之二百;
(三)立一等功的,增發百分之百;
(四)立二等功的,增發百分之五十;
(五)立三等功的,增發百分之二十。
年內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按照最高一級比例增發。
國家和本省對家庭優待金的增發情形和增發標準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從資金、場地、技術、信息等方面扶持撫恤優待對象發展生產,提高生活水平。
撫恤優待對象從事生產經營的,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優先辦理有關手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稅費。
第二十四條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享受國家和本省有關促進殘疾人就業規定的優待。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殘疾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公(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而予以辭退、解聘或者解除勞動關係。
企業改制、關閉、破產或者被依法撤銷時,殘疾軍人享受所在單位工傷同等級別人員待遇。
對有工作能力的失業殘疾軍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以及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按照規定落實有關促進就業政策,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優先提供免費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和職業培訓等就業服務。
第二十五條 鐵路、公路等客運部門在有條件的車站、碼頭應當為現役軍人和殘疾軍人設定專門的購票視窗和候車(船)室。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義務兵憑《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兵證》乘坐交通工具,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優待外,可以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其他現役軍人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享受優待,具體辦法由有關城市人民政府規定。
現役軍人、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在本省遊覽公園、博物館和對外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名勝古蹟的,免收門票費。
第二十六條 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的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以及部分軍隊退役人員,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自批准之日下月起按照規定標準給予定期定量補助或者生活補助。
第二十七條 撫恤優待對象及其子女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教育優待。撫恤優待對象較多和駐軍相對集中地區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具體優待辦法。
第二十八條 退出現役的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在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其醫療費用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予以保障。
退出現役的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單位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所在單位無力支付和沒有工作單位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從撫恤優待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中解決。舊傷復發以外的醫療費用,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且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十九條 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以外的享受撫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補助、生活補助的撫恤優待對象,在城鎮就業的,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照規定繳費,所在單位確有困難的,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多渠道籌資幫助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個人繳費部分,由撫恤優待對象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過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等幫助解決。
前款對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醫療費用中個人負擔部分較重的,按照本省有關規定享受城鄉醫療救助和醫療補助。
第三十條 享受撫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補助、生活補助的撫恤優待對象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取藥、優先住院,並按照本省有關規定享受減免醫療費用的優惠。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規定其他醫療優惠措施。
第三十一條 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經批准到外地治療或者配製輔助器械的,其往返交通費、住宿費、住院期間的一伙食費,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由工作單位按照公(工)傷待遇辦理;其他人員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十二條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等享受撫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補助、生活補助的撫恤優待對象,符合享受保障性住房條件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排。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制定保障性住房輪候規則時,採用評分排序的,可以將撫恤優待對象身份作為加分因素;採用搖號分配的,可以將符合條件的撫恤優待對象家庭單獨排隊;還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對符合條件的撫恤優待對象採用其他優先安排的方式。
前款對象是農村居民的,其農村住房經鑑定為危房的,可以按照本省有關規定申請房屋拆除重建或者維修加固補助。
第三十三條 享受定期定量補助的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試退役人員死亡的,由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原標準對其遺屬一次性增發六個月的定期定量補助,作為喪葬補助費。
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死亡後,其配偶按照在鄉復員軍人補助標準給予定期定量補助。
第三十四條 經軍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隨軍的現役軍官家屬、文職幹部家屬、士官家屬,由駐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隨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駐軍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接收和妥善安置;隨軍前沒有工作單位的,駐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人的實際情況作出相應安置;對自謀職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有關費用;對非個人原因不能就業的,駐軍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發放生活補貼。
駐軍所在地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隨軍家屬提供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和職業培訓等就業服務,並根據用工單位的需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隨軍家屬就業。
第三十五條 對下列撫恤優待對象,其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納入城鄉社會救助制度保障範圍,給予適當救助:
(一)依靠定期撫恤金生活仍有困難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
(二)依靠殘疾撫恤金生活仍有困難的殘疾軍人;
(三)生活困難的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以及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的部分軍隊退役人員。
撫恤優待對象在申領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金時,其享受的優待撫恤補助,不計入家庭收入。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狀況興辦光榮院,集中供養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撫恤優待對象。
國有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優先接收撫恤優待對象,並保障其生活水平優於本福利機構其他供養對象。對社會力量舉辦的社會福利機構接收撫恤優待對象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鼓勵和支持。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三十七條 領取定期撫恤金、殘疾撫恤金、享受定期定量補助和生活補助的撫恤優待對象戶口遷移時,應當同時辦理撫恤優待關係遷移手續。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遷移的,戶口遷出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辦結,並負責當年的撫恤優待。戶口遷入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憑落戶證明、撫恤關係轉移證明和檔案等材料予以接收,自次年一月起予以撫恤優待。
跨省遷移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撫恤優待對象具有雙重或者多重撫恤優待身份的,其撫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補助、生活補助按照標準最高的一種發給。
第三十九條 因判處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而被中止撫恤優待的人員,在刑滿釋放或者恢復政治權利後,由本人申請,經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准,可以恢復原享受的撫恤優待。被中止期間停發的撫恤金、補助金和優待金不予補發。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和退休士官的撫恤優待,按照本辦法有關現役軍人撫恤優待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因參戰傷亡的民兵、民工的撫恤,以及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軍事勤務和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傷亡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的撫恤,參照《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04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正的《江西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同時廢止。

修改決定

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決定對《江西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現役軍人死亡被批准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發給烈士遺屬烈士褒揚金。”
二、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殘疾撫恤金由殘疾軍人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計發:
“(一)殘疾軍人退出現役的,自退出現役的次年一月起計發;
“(二)補辦評定殘疾等級的,自作出評定殘疾等級決定的下月起計發;
“(三)調整殘疾等級的,自作出變更殘疾等級決定的下月起,按照新等級標準計發。
“殘疾撫恤金的具體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烈士遺屬依照《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享受優待。”
四、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建立城鄉統一的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制度。義務兵服現役期間,由入伍前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每年按照不低於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四十的標準發放家庭優待金。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在校大學生應徵入伍的義務兵,其家庭優待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戶籍所在地或者批准入伍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放。
“從地方直接招收的軍隊院校學員及文藝體育專業人員,不享受家庭優待金。”
五、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的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以及部分軍隊退役人員,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自批准之日下月起按照規定標準給予定期定量補助或者生活補助。”
六、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等享受撫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補助、生活補助的撫恤優待對象,符合享受保障性住房條件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排。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制定保障性住房輪候規則時,採用評分排序的,可以將撫恤優待對象身份作為加分因素;採用搖號分配的,可以將符合條件的撫恤優待對象家庭單獨排隊;還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對符合條件的撫恤優待對象採用其他優先安排的方式。
“前款對象是農村居民的,其農村住房經鑑定為危房的,可以按照本省有關規定申請房屋拆除重建或者維修加固補助。”
七、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三條,修改為:“享受定期定量補助的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試退役人員死亡的,由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原標準對其遺屬一次性增發六個月的定期定量補助,作為喪葬補助費。
“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死亡後,其配偶按照在鄉復員軍人補助標準給予定期定量補助。”
八、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本辦法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和退休士官的撫恤優待,按照本辦法有關現役軍人撫恤優待的規定執行。”
九、將第六條第二款中的“衛生”修改為“衛生和計畫生育”;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八條,第二款中的“衛生部門”修改為“衛生和計畫生育部門”。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款順序作調整,重新公布。
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政府的委託,現就《江西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修改的必要性
軍人撫恤優待工作是國家和軍隊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廣大優撫對象的高度重視和親切關懷。做好新時期軍人撫恤優待工作,對於更好地服務廣大優撫對象、促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和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有重要作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歷來十分重視軍人撫恤優待工作,2009年11月27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了《江西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的頒布實施,對於維護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促進軍隊建設,起到了重要的推動和保障作用。2011年7月29日,國務院、中央軍委對《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修訂,我省在實施《辦法》的過程中出台了一些新的政策規定,民政部也出台了一些新的規章和檔案。因此,有必要根據國務院《條例》,結合我省實際,修改本《辦法》,與上位法保持一致,並將好的經驗和做法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來。
二、起草經過
修正案草案送審稿由我廳起草。在審查修改過程中,書面徵求了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衛生計生委、省交通運輸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教育廳、省統計局、省旅遊發展委和省軍區政治部等相關部門的意見,會同省政府法制辦先後到萬年縣、鄱陽縣、贛州市、于都縣、萬安縣和臨川區進行調研。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對送審稿進行了多次修改。
6月16日,省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修正案草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與上位法保持一致的修改
為與國務院《條例》保持一致,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修正案草案作了以下幾個方面的修改:一是增加了現役軍人死亡被批准為烈士的發給烈士遺屬烈士褒揚金及烈士遺屬依照《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享受優待兩項規定。二是原《條例》中沒有退休士官的概念,這次依據新《條例》的規定,補充了退休士官的撫恤優待依照本辦法有關現役軍人撫恤優待的規定執行的內容。
(二)關於增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修改
在執行《條例》和《辦法》的過程中,針對實施過程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我省和民政部都出台了一些新的規章和政策檔案。為增強《辦法》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修正案草案參照有關規章和政策檔案,作了以下幾個方面的補充和修改:一是按照民政部的規定,調整了部分殘疾軍人的殘疾撫恤金的計發時間。二是明確了給予符合規定人員定期定量補助或者生活補助的時間起點。三是對符合享受保障性住房條件的撫恤優待對象,明確了政府優先予以安排的操作方法。四是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提高部分軍隊退役等人員生活補助的意見》(贛府廳發〔2007〕17號),將參戰參試退役人員納入享受喪葬補助費的對象範圍。
(三)關於義務兵家庭優待金
省國防動員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提出,實現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標準城鄉一體化。我省當前的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是按照兩個標準執行的,2013年全省城鎮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標準平均為11895元,農村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標準平均為5480元,城鄉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標準差距較大,有的縣城鎮義務兵和農村義務兵實際發放甚至達到了3∶1,且呈現出不斷擴大的趨勢,造成了“同役不同酬”的現象,影響了農村義務兵參軍服役的積極性,也對我省徵兵工作的開展造成了影響。目前,北京、江蘇、貴州、青海、山東、安徽、吉林、福建等省市已統一了城鄉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標準。我省對退役士兵的就業安置補助金也是不分城鄉按一個標準發放的。因此,實行城鄉統一的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制度是必要和可行的。
為建立城鄉統一的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制度,根據省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莫建成常務副省長提出的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標準“取中間值,再往上提一提”的要求,修正案草案規定,義務兵服現役期間,由入伍前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每年按照不低於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四十的標準發放家庭優待金。照此測算,2013年城鄉統一的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標準為7944元,達到了2013年中部省份的平均值7753元並有所提高。這樣規定可以將城鎮義務兵和農村義務兵不同的發放標準統一為一個標準發放,便於城鄉統一的家庭優待金制度實施。
以上說明連同修正案草案,請一併審議。
修正案(草案)調研情況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今年7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江西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審議。會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與省人大內司委進行了立法交接,並在江西人大新聞網上公布了修正案草案及其說明,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省人大內司委的初審報告,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組織人員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研究,提出了需要進一步調研的重點問題,制定了調研提綱。8月4日至7日,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和省民政廳的有關負責同志赴東鄉縣、上饒市及其鉛山縣進行立法調研。8月中旬,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和省民政廳的有關負責同志赴外省進行立法調研。9月9日,召開了省直有關部門徵求修改意見座談會。9月10日,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魏小琴率領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和省民政廳、省財政廳有關負責同志專程赴進賢縣進行立法調研。9月16日,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魏小琴與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的負責同志專門聽取了省軍區司令部軍務動員處的負責人關於實行城鄉統一的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制度的情況匯報。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實行城鄉統一的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制度的問題
修正案草案第四點中的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實行城鄉統一的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制度。義務兵服現役期間,由入伍前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每年按照不低於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四十的標準發放家庭優待金。”這是此次法規修改的重點,也是立法爭議的焦點。針對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制度,在基層調研過程中,主要有三個方面的情況反映:一是,目前全省在執行現行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制度過程中,農村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按當地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的70%(全省的平均數是5480元)發放,城鎮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按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的30%(全省的平均數是11895元)發放,因財力原因尚有不少縣還不能完全發放到位。二是,如果按照修正案草案的標準(據測算全省執行這一標準的平均數是7944元),實行城鄉統一的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制度,城鎮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標準平均下降3000多元,農村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標準平均提高近3000元,在目前城鄉平均生活水平差距還比較大的情況下,實行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城鄉統一,勢必造成新的實質上的不平等,實際工作中也難以操作,並且可能會引起社會的不安定因素,甚至影響城鎮兵源。三是,我省近年徵兵情況大致是,一年1.8萬新兵,其中三分之一是城鎮兵,三分之二是農村兵。從目前情況看,兵源大縣往往是人口大縣,不少也是財政窮縣,縣財政緊張,基本上可以說應徵入伍的人員越多,財政要拿出的義務兵家庭優待金也越多,財政的壓力也越大。而從全國的情況來看,山東、吉林、青海、貴州、江蘇、安徽等部分省市已統一了城鄉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標準。2013年12月省國防動員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提出,在2015年前全省實行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城鄉一體化。我省現有的兩個標準並軌為一個標準,建立統一的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制度勢在必行。這就需要既要順應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城鄉一體化的大趨勢,又要通盤考慮我省各縣區財政狀況、城鎮和農村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數額相差甚遠的實際情況。因此,對該款的內容除了要有剛性的規定外,還應當要有適度的彈性,以便省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採取相應的步驟逐步實施到位。為此,建議將其修改為:“建立城鄉統一的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制度。義務兵服現役期間,由入伍前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每年按照不低於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四十的標準發放家庭優待金。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二、關於在校大學生應徵入伍的義務兵家庭優待金髮放的問題
修正案草案第四點中的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了本省戶籍在校大學生在本省應徵入伍、外省戶籍在本省就讀和本省戶籍在省外就讀的在校大學生應徵入伍,其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發放。第三款規定:“外省戶籍在本省就讀的和本省戶籍在省外就讀的在校大學生應徵入伍的,其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由高校所在地民政部門發放。”這一規定是根據2013年省徵兵辦、省財政廳、省民政廳出台的《關於均衡義務兵優待金負擔的通知》(贛征〔2013〕22號)作出的。而2012年民政部、總參謀部《關於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高校在校生優待問題的通知》(民發〔2012〕193號)規定,高校在校生批准入伍後,由批准入伍地按照當地義務兵入伍優待金標準給其家庭發放優待金。現實中也存在高校所在地無徵兵部門,需由其他地區徵兵部門批准入伍的現象,如南昌市高新區、經濟開發區所在地的大專院校,就有不少外省戶籍在本省就讀的在校大學生應徵入伍,需由青山湖區徵兵辦批准。這就造成了外省戶籍在本省就讀的在校大學生應徵入伍,其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有的是由高校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放,有的是由批准入伍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放。可見,在校大學生應徵入伍,其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發放,政策性非常強,且在不斷的為適應新形勢而調整變化。而在校大學生的戶籍,既有遷到學校所在地的,也有留在原居住地的,這又使得其義務兵家庭優待金髮放情形更加複雜。因此,建議將這兩款合併為一款,修改為:“在校大學生應徵入伍的義務兵,其家庭優待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放。”
三、關於非戶籍所在地人員應徵入伍的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問題
修正案草案第四點中的第二十一條第四款中規定了除在校大學生以外的非戶籍所在地入伍的義務兵,不享受家庭優待金。基層反映,不是在校大學生的適齡青年,在非戶籍所在地入伍,只要批准參軍入伍,成為義務兵一員,就應當享受義務兵家庭優待金,修正案草案的規定有歧視之嫌。而非戶籍所在地入伍義務兵,不享受家庭優待金,是民政部門歷來的做法。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和形勢的發展變化,這一規定也面臨著新的情況。今年國家徵兵令規定,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且取得居住證3年以上適齡青年,可以在經常居住地入伍。這在國家政策層面上為非戶籍所在地應徵入伍的情形開了“綠燈”。建議刪除該款中在校大學生“以外的非戶籍所在地入伍的義務兵”,不享受家庭優待金的內容。
四、關於撫恤優待對象優先安排保障性住房的問題
修正案草案第六點中的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了撫恤優待對象,符合享受保障性住房條件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排,並授權“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制定符合條件的撫恤優待對象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具體辦法”。在法規中直接授權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具體辦法,不符合立法技術規範。因此,建議將該款最後一句授權性規定的內容修改為:“還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對符合條件的撫恤優待對象採用其他優先安排的方式。”
江西 省人 大法 制委 員會
江西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14年9月22日

宣傳落實

為了進一步在我市掀起創“雙擁模範城(縣)”的熱潮,營造關懷、尊重撫恤優待對象,擁軍優屬的良好氛圍,近日,我市加強了《江西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的宣傳力度,並組織開展了辦法落實情況的檢查。
新的《江西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公布實施不久,我市就在信息公開平台上公布了該辦法的具體內容,同時在市直41個雙擁小組成員單位和11個縣(市)雙擁小組成員單位進行了問卷考試,使新辦法的內容深入人心。在7月底開展的全市雙擁創建工作大檢查中,各檢查小組將新辦法的宣傳落實情況作為一項重點內容進行了檢查,有力地促進了新辦法的貫徹落實。
據介紹,新的《江西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包括總則和附則一起六章四十條,以國務院的《條例》、民政部頒發的《關於貫徹執行〈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國務院、中央軍委、省委、省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檔案為依據,結合我省實際,圍繞建立健全國家、社會、民眾三結合的優撫制度,對撫恤優待工作的各個方面作了比較具體的規定,力求做到符合實際,比較完整,便於執行。對全面保障軍人的撫恤優待,激勵軍人保衛祖國、建設祖國的獻身精神,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具有重大意義。

審查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人大內司委於2009年9月11日召開全體會議,就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江西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步審議。此前,為提高審議質量,省人大內司委提前介入,及時了解條例修訂進展情況,於8月中旬會同省民政廳赴九江市、星子縣進行了立法調研。9月10日,就修訂草案組織召開了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文化廳、省衛生廳、省旅遊局等省直有關部門和省軍區參加的徵求意見座談會,廣泛聽取意見。同時,就立法中的一些問題多次與法規起草部門進行了研究。下面,我受省人大內司委的委託,提出以下審查意見:
一、對修訂草案的基本看法
軍人撫恤優待工作是保障國防和軍隊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對於切實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鞏固國防安全、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我省高度重視軍人撫恤優待工作,1995年12月20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江西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的頒布實施,對於維護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促進軍隊建設起到了重要的推動和保障作用。2004年8月1日,國務院、中央軍委頒布新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一次性撫恤金標準、軍人殘疾等級設定等方面作了較大修改和完善。與上位法相比較,我省辦法有不少不相適應的內容,有必要依據條例的規定,並根據我省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的實際需要,對辦法進行修訂。省人大內司委認為,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修訂草案,在條例框架內,結合本省實際,細化補充了上位法的規定,有較強的針對性、可操作性和實用性,已基本成熟,經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二、對修訂草案的修改意見
為了使草案的內容更加完善,根據調研收集到的各方面的意見,省人大內司委提出以下修改建議:
1.為縮小城鎮義務兵與農村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差距,保證優待金的發放,根據我省各地財政情況和實際操作情況,建議將第二十條第二項“30%”修改為“15%—30%”。
2.為更好地落實隨軍家屬的優待政策,並根據實際做法,建議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可以”修改為“應當”。
3.為確保軍人撫恤優待政策的貫徹落實和優撫工作的順利開展,應明確違反辦法規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突出法規的嚴肅性,建議增加“法律責任”一章作為第五章。
以上報告連同修訂草案,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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