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優待金社會統籌辦法

《江西省優待金社會統籌辦法》是江西省人民政府1988年7月28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優待金社會統籌辦法
  • 發布地:江西省
  • 內容:優待金社會統籌辦法
  • 日期:1988
【發布單位】81402
【發布文號】贛府發[1998]23號
【發布日期】1998-07-28
【生效日期】1998-07-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西省
優待金社會統籌辦法》的通知
(贛府發[1998]23號1998年7月28日)
各行政公署,各省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現將《江西省優待金社會統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西省優待金社會統籌辦法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家、社會、民眾”三結合的優撫制度,切實保障優撫對象的生活略高於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激勵軍人保衛祖國、獻身國防,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優撫工作的通知》(國辦發[1998]7號)和《江西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江西省徵兵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優待金,是指依法統籌的用於義務兵家屬、革命烈士家屬等優撫對象優待的經費。
第三條優待金按照以支定收、平衡負擔的原則,由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城鄉居民共同負擔,以縣(市、區)為單位實行社會統籌。農民承擔的優待金,在不超過當地上一年農民人均純收入5%的村提留鄉統籌費中列支。
第四條下列對象免交優待金:
(一)社會孤老、孤兒;
(二)現役軍人、二等乙級(含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蘇區老幹部、在鄉老復員軍人;
(三)無勞動能力的殘疾人。
第五條優待金社會統籌工作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組織實施。
第六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在每年年初,根據本縣(市、區)當年發放優待金的實際需要,制定優待金具體統籌發放方案。
第七條縣(市、區)統籌的優待金,納入同級財政社會保障專戶,由民政、財政部門負責財務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專項用於優撫對象的優待,不得挪作它用。年終結餘(含專戶利息)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第八條對服現役的義務兵家屬,按下列標準發給優待金:
(一)農業戶籍入伍的,不低於其所在縣(市、區)上一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的70%。
(二)非農業戶籍入伍的,不低於其所在縣(市、區)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30%;入伍前是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在職職工的,不低於其入伍前基本工資的70%;中專以上畢業尚未就業的青年應徵入伍的,按在職同類人員基本工資標準發給。
(三)對超期服役或者在海防、邊防、高原等條件艱苦地區服役,以及在服役期間個人榮立三等功以上的,當年應按不低於其優待金的20%標準增發優待金。
前項所列義務兵的服役和立功情況,由義務兵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於當年11月底以前向義務兵家屬所在縣(市、區)民政部門提交證明函件。
第九條對享受國家撫恤補助後生活仍有困難的革命烈士家屬(包括因公犧牲和病故軍人家屬)、革命傷殘軍人、在鄉老復員軍人,也應給予適當優待。
第十條優待金按年度發放。各縣(市、區)應於春節前通過如開擁軍優屬大會、優撫對象座談會等形式,將優待金髮給優待對象。
第十一條對下列義務兵家屬,不發或停發優待金:
(一)從非戶口所在地入伍和不持有入伍通知書的,對其家屬不發優待金;
(二)對從地方直接招收的享受軍官待遇的軍隊院校的學員以及文藝體育專業人員的家屬,不發優待金;
(三)義務兵轉為志願兵或者升為軍官後,從第二年起停止發給其家屬優待金;
(四)義務兵被除名、開除軍籍或被勞教、判刑的,停止發給其家屬優待金。
第十二條縣(市、區)審計部門對優待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實行審計監督。
第十三條各地(市)、縣(市、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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