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社會統籌暫行辦法

【發布單位】81308
【發布文號】廈府[1998]綜136號
【發布日期】1998-12-30
【生效日期】1999-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廈門市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社會統籌暫行辦法
(1998年12月30日廈府〔1998〕綜136號)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廈門市擁軍優屬辦法》,保障優撫對象的生活,激勵軍人保衛祖國、獻身國防,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義務兵家屬優待金(以下簡稱優待金)實行以區為單位的社會統籌。
第三條市民政局負責對各區優待金社會統籌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各區民政局在區政府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優待金社會統籌工作的實施。
第四條本市範圍內的城鎮居民和農村村民必須按年繳納優待金,但下列人員免繳優待金:
(一)享受國家定期撫恤金的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革命傷殘軍人;
(二)享受國家定期補助的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紅軍失散人員;
(三)五保戶、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
(四)經所在區民政局審核,經濟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人員;
(五)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六)其他市政府規定給予免繳的人員。
第五條優待金由各區統一收集,城鎮居民由戶籍所在地居民委員會代收,農村村民由戶籍所在地村民委員會代收,由鎮(場)、街道統一上繳區財政優待金專戶。有工作單位的城鎮居民和農村村民,其優待金也可由所在單位代收,所在單位代收後,應分別將優待金上繳有關區財政優待金專戶,並將代收情況書面告知城鎮居民或農村居民戶籍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
優待金實行收支兩務線管理。農村村民優待金由村民委員會代收後,原“三提五統”中包含的義務兵家屬優待金項目,應停止徵收。
第六條優待金社會統籌標準,由各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優待情況、義務兵兵員人數和當地人民民眾生活水平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確定並公布。
第七條優待金每年徵集一次,各區徵集時間由市人民政府統一公布。
第八條各區民政局應於每年年末,做好下年度優待金社會統籌的預算。預算總額應包括戶籍在本地區的並由戶籍地入伍的城鎮青年、農村青年、企事業單位的所有義務兵家屬優待金及其他優待、獎勵金。
第九條實行義務兵家屬普遍優待。農村義務兵家屬優待金每戶每年不低於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的75%;城鎮義務兵家屬優待金每戶每年不低於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生活費收入的30%;機關企事業單位在職人員應徵,由徵兵所在區按戶籍地標準兌現優待金。
鼓勵義務兵所在鎮、街道、村(居)委會和原單位,在義務兵家屬享受優待金之外,再給予優待。
第十條優待金每年發放一次,由各區在本行政區內統一時間發放。
優待金嚴格按規定專款專用,各區民政局負責管理、發放,並向社會公布,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監督。
第十一條各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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