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農村義務兵家屬優待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西寧市農村義務兵家屬優待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進一步落實義務兵優待政策,增強全民的國防意識,支持軍隊的改革和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市農村義務兵家屬優待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2705
  • 發布文號:寧政[1996]118號
  • 發布日期:1996-07-02
  • 生效日期:1996-12-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1996年7月2日寧政〔1996〕118號)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落實義務兵優待政策,增強全民的國防意識,支持軍隊的改革和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凡戶口在本市,經所在區縣徵兵辦公室批准徵集入伍的農業人口義務兵(以下簡稱義務兵),服役期間其家屬享受本暫行辦法規定的義務兵家屬優待金(以下簡稱優待金)。
軍隊院校直接從本市招收的學員和軍隊文體單位招收的文藝體育專業人員,其家屬不享受優待金。
第三條 西寧市民政局是義務兵家屬優待金徵收、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門。人事、勞動、工商等部門和有關單位,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各自的職責和義務。
第四條 優待金實行社會統籌,均衡負擔,統一發放的原則。凡西寧地區的所有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以及個體工商戶、農(牧)民,均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參加優待金的統籌。
第五條 烈屬、殘疾人和持“幫困卡”人員以及子女正在服兵役的免於參加優待金的統籌。
第六條 優待金按照下列規定籌集: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的在職職工每人每年交納5元。由所在單位代收;
(二)企業在職職工(含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職工)每人每年交納5元,由所有企業代收;
(三)個體工商戶每人每年交納5元,由所在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代收;
(四)農(牧)民每人每年交納2元,由所在鄉鎮代收。
第七條 各單位代收的優待金應於每年10月底以前上繳所在區、縣民政部門。優待金實行先收後用、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由區、縣民政部門負責管理和發放。
市民政部門可從區、縣優待金總額中提留7%轉入市擁軍優屬保障基金。
第八條 每期徵兵工作結束兩個月內,民政部門根據徵兵辦公室提供的名單和義務兵入伍通知書,為義務兵家屬辦理優待金領取證。義務兵家屬憑此證到戶口所有區、縣民政部門領取優待金。
第九條 優待金根據義務兵服役年限,每年發放一次。
(一)入伍第一年發放1300元;
(二)入伍第二年發放1400元;
(三)入伍第三年發放1500元;
(四)每超期服役一年再增發200元;
(五)入伍不足一年的按月計發。
第十條 每年的優待金髮放工作結束後,由所在區、縣民政部門填發《西寧市農村義務兵優待金兌現通知書》,寄往義務兵所在部隊政治機關。
第十一條 義務兵有縣役期間被招收為軍事院校學員的,按其原軍種的服役年限發放優待金。
義務兵退出現役、提升為軍官或改為志願兵的,從部隊批准的第二個月起,停發其家屬的優待金。
義務兵被開除軍籍或被勞動教養、判處徒刑的,停發其家屬的優待金。
第十二條 優待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條 1996年12月以後入伍的義務兵適用於暫行辦法。1995年12月以前入伍義務兵,其優待金仍按原規定發放。
第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由西寧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從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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