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對義務兵及其家屬的優待政策,鼓勵適齡公民履行兵役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上海市徵兵工作條例》的規定,特制定義務兵及其家屬優待金(以下簡稱優待金)籌集發放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義務兵及其家屬優待金籌集發放管理辦法
- 目的:完善對義務兵及其家屬的優待政策
- 檔案類型:條例條令
- 所屬地區:上海市
優待金的籌集
(二)優待金由各級財政、國稅和地稅部門負責徵收,並納入市級附加收入,視作預算內收入。
(三)凡本市郊區農村的鄉鎮企業、村辦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均應按職工人數交納優待金。優待金由各鄉(鎮)人民政府財政稅務部門按本年度所需優待金總額,根據平均負擔的原則,向各單位籌集。優待金可列入生產經營成本。
優待金的發放
(二)優待金於每年年終發放。城鎮入伍的義務兵及其家屬優待金的發放標準,為上一年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性收入。農村入伍的義務兵及其家屬優待金的發放標準,為義務兵原所在鄉(鎮)或者區、縣上一年勞動力年平均收入。
義務兵原所在單位職工工資性收入高於優待金標準的,單位可以給該義務兵增發優待金,增發數額由單位決定並負擔。
義務兵超期服役的(海、空軍限計一年,陸軍、武警限計兩年),應由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證明,有關部門憑此證明發放優待金;沒有部隊證明的,停止發放優待金。
(三)義務兵獲大軍區以上榮譽稱號的,當年增發優待金800元;立一等功的,當年增發500元;立二等功的,當年增發300元;立三等功的,當年增發100元。一年內獲兩種以上獎勵的,按最高一項標準增發。所需獎勵款在當年應發的優待金中列支。
(四)入伍前是城鎮在職職工(含城鎮的農民契約制工人)或入伍時已在城鎮落實工作單位的義務兵,由所在單位在每年六月底前向單位所在地的區、縣民政局申報享受優待金的人數和金額(同時抄送區、縣徵兵辦);區、縣民政局在每年年終前將優待金撥給各單位,由各單位年終一次發給義務兵家屬。入伍前是城鎮待業青年的義務兵,由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鎮)在每年六月底前向區、縣民政局申報享受優待金的人數和金額(同時抄送區、縣徵兵辦);區、縣民政局在每年年終前將優待金撥給各街道(鎮),由各街道(鎮)年終一次發給義務兵家屬。農村入伍的義務兵,由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將優待金年終一次發給義務兵家屬。
在本市入伍但直系親屬不在本市或無直系親屬的義務兵,其優待金可由入伍時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的區、縣民政局或鄉(鎮)人民政府代為儲存,待服役期滿退伍後一次發給義務兵本人。
(五)凡冬季入伍的義務兵,入伍當年不計發優待金,服役期滿退伍當年年終發給全年優待金。義務兵在服役期間考入軍事院校的,在其畢業後部隊下達提升幹部命令前,發給50%的優待金。義務兵被提升幹部或為轉為志願兵的,在提升幹部或轉為志願兵的下一個月開始停發優待金。
(六)在外省、市、自治區入伍的義務兵,不享受本市的優待金。軍隊院校直接從地方招收的學員和軍隊專業文體單位徵招的文藝體育人員,不享受優待金。義務兵在服役期間被部隊除名、開除軍籍或者被判刑、勞動教養的,取消當年的優待金。因犯錯誤提前退伍的,停發退伍當年的優待金。
(七)每年發放優待金時,應按規定先扣除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優待金髮放後,凡城鎮入伍的義務兵,由區、縣民政局填發《上海市優待金兌現通知書》給義務兵所在部隊政治機關;凡農村入伍的義務兵,由鄉(鎮)人民政府填發《上海市優待金兌現通知書》給義務兵所在部隊政治機關。
(八)家在農村的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享受不低於義務兵及其家屬的優待金標準。對家在農村、生活有困難的革命傷殘軍人、在鄉復員軍人以及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視其困難程度,給予適當優待,保證他們不低於當地農民的平均生活水平。這兩項優待由鄉(鎮)或區、縣採取統收統支辦法解決。
優待金的管理
(二)每年10月市財政局將優待金撥給區、縣財政局,由區、縣財政局轉撥區、縣民政局組織發放。
(三)優待金實行以支定收、先收後用、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優待金的籌集發放由各級審計部門進行監督。優待金籌集發放管理工作主要體現義務性質,所需費用上限封頂,按實列支,節約使用。
本辦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實行,1993年2月1日市政府辦公廳轉發的《上海市義務兵及其家屬優待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各區、縣和鄉(鎮)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