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撫對象撫恤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優撫對象撫恤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是烏蘭浩特市政府2019年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優撫對象撫恤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烏蘭浩特市政府
辦法全文,修訂內容,

辦法全文

優撫對象撫恤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優撫對象撫恤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優撫對象撫恤補助資金及時足額發放,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優撫對象撫恤補助資金,是指按照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和有關檔案規定,各級財政安排用於民政部門服務管理的優撫對象等人員相關支出.包括:傷殘人員(含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譽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的殘疾撫恤資金,烈士褒揚金,“三屬”(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和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資金,“三紅”(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部分原8023部隊及其他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直接參與鈾礦開採軍隊退役人員、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國前錯殺後被平反人員的子女)的定期生活補助資金,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補助資金,建國前入黨的農村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老黨員生活補貼資金,國家按規定向優撫對象發放的一次性生活補貼資金等。
第三條撫恤補助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列撫恤科目。中央財政按照規定標準對各地予以補助,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適當提高撫恤補助標準。
第四條 撫恤補助資金應當堅持專款專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標準和程式使用,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範、高效。
第五條 中央財政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優撫對象人數和規定標準,測算下達撫恤補助資金,並向經濟欠發達地區和優撫對象人數較多的地區適當傾斜.各地應當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研究確定本地區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應當及時撥付中央財政撫恤補助資金並測算下達地方財政應安排的撫恤補助資金,確保優撫對象撫恤補助資金及時足額發放;應當加大投入力度,確保優撫對象生活不低於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六條地方各級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優撫對象數據動態管理機制,將本地區優撫對象的各項數據信息全面、準確、及時地錄入全國優撫信息管理系統,新增人員、自然減員以及優撫對象本身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在優撫對象資料庫中進行更新.地方各級民政部門每年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優撫對象人員情況進行審核,並逐級匯總上報.省級民政部門應當定向優撫對象發放的一次性生活補貼資金等。 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於每年全國優撫對象數據集中審定前,將本地區當年應享受撫恤補助待遇的優撫對象人員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上報民政部、財政部。
第七條各地應當按照“民政部門核定對象、標準,財政部門核撥資金,金融機構代發到人”的規程,全面推行撫恤補助資金社會化發放,減少中間環節,確保資金髮放安全、及時、方便、快捷.同時,充分利用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健全優撫資金社會化發放體系,形成民政、財政及金融機構之間的聯通聯動機制,對資金髮放實現全程監管。
第八條因優撫對象當年自然減員形成的結餘資金,應當繼續用於解決優撫對象生活、醫療、住房等困難和對優撫對象的臨時性救助。
第九條各地不得將撫恤補助資金用於工作經費支出。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優撫工作實際,在部門預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保障優撫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十條 各級財政、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撫恤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並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審計、核查等工作。對虛報、騙取、冒領、擠占、挪用、截留撫恤補助資金等違規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賺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民政廳(局)可以依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民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修訂內容

(一)在原辦法第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實施期限暫至2023年12月31日。期滿後財政部會同退役軍人部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及工作需要評估確定後續期限”。
(二)將原辦法第三條中“撫恤補助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列撫恤科目”的表述,修改為“優撫對象補助經費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納入各級政府預算”。
(三)將原辦法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地方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每年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優撫對象人員情況進行審核,並逐級匯總上報。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於每年全國優撫對象數據集中審定前,將本地區當年應享受撫恤補助待遇的優撫對象人員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上報退役軍人部。退役軍人部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優撫對象人數和規定標準,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及分區域績效目標,函報財政部。財政部接收資金分配方案後,在30日內審定並下達補助經費預算,同步下達區域績效目標,抄送退役軍人部和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優撫對象補助經費分配結果應當按照預算公開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財政部在優撫對象補助經費下達後20日內將資金分配結果向社會公開。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預算公開有關規定將優撫對象補助經費安排詳細情況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年度執行中,退役軍人部會同財政部指導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財政部門對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監控,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
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組織市縣做好補助經費績效自評工作,將區域績效自評結果報送退役軍人部、財政部,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財政部和退役軍人部適時開展優撫對象補助經費重點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安排、政策調整和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
(四)將原辦法第十條修改為:“各級財政、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強化補助經費的使用管理,並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審計、稽查等工作。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在規定職權範圍內,依法對補助經費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各級財政、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補助經費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五)將原辦法中的“民政部”修改為“退役軍人部”,“民政廳(局)”修改為“退役軍人事務廳(局)”,“民政部門”修改為“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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