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吉林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已經2010年2月25日省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討論
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實施。
省 長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國家對軍人的撫恤優待,激勵軍人保衛祖國、建設祖國的獻身精神,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根據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入伍前具有本省戶籍的和不具有本省戶籍在本省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 (以下簡稱現役軍人)以及具有本省戶籍的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復員軍人、退伍軍人和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是本辦法規定的撫恤優待對象,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第四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各自的軍人撫恤優待責任和義務。
第五條 政府提倡和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軍人撫恤優待事業提供捐助,對軍人撫恤優待對象提供服務。
第六條 軍人撫恤優待所需經費,除中央財政安排的以外,由各級人民政府分級負擔,實行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於在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撫 恤
第八條 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分別發給 《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病故證明書》和一次性撫恤金。
第九條 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書和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下列規定發放:
(一)軍人有父母 (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放給其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
(二)軍人無父母 (撫養人)、配偶和子女的,發給其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無生活費來源,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三)發放對象為兩人以上的,按照其自行協商的結果發放證明書和撫恤金,協商不成的,證明書發給其中的年長者,撫恤金按照發放對象人數等額發放;
(四)軍人無本條第一、第二項所列遺屬的,不予發放一次性撫恤金。
第十條 符合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條件的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定期撫恤金的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的標準,結合當地的具體情況確定、公布和調整。執行的標準不得低於省規定的標準。
第十一條 現役軍人殘疾被認定為因戰致殘、因公致殘、因病致殘的,依照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享受殘疾撫恤待遇。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依靠殘疾撫恤金生活仍有困難的殘疾軍人,可以採取增發殘疾撫恤金,或者採取優待、給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臨時救助、特困救濟、節日慰問等方式予以補助,保障其生活不低於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三條 對退出現役分散安置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發給護理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確定護理費標準。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執行。
第三章 醫療優待
第十四條 退出現役的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按照下列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一)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規定,應當由單位繳費的部分,有工作單位的,由單位繳納;
(二)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規定,應當由個人繳費的部分,由個人繳納,個人繳納有困難的,有工作單位的,由其所在單位幫助繳費;
(三)所在單位無力繳納和無工作單位的,經殘疾軍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財政部門共同確認後,由財政部門安排資金,民政部門統一辦理參保手續。
第十五條 退出現役的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享受國家撫恤和生活補助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參戰退役人員,享受下列醫療保障待遇:
(一)已經就業的,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單位按照規定繳費,單位無力繳費的,由當地政府通過多種形式籌集資金幫助其參保;
(二)未就業的,可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者符合優撫對象實際的其它醫療保險,確有困難的,由撫恤優待對象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過城鄉醫療救助等形式幫助其繳費參保;
(三)未享受或者已經享受本條前兩項規定的醫療保障待遇,但個人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其實行城鄉醫療救助和撫恤優待對象醫療補助。
第十六條 退出現役的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被視同工傷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作單位支付。工作單位無力支付或者無工作單位的,由縣級或者市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從撫恤優待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中支付。
第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下列方式籌集撫恤優待對象醫療補助資金:
(一)財政預算安排;
(二)彩票公益金;
(三)社會捐贈;
(四)其它方式。
第十八條 醫療補助資金列入縣級以上財政預算,單獨列賬,結餘結轉下年使用。省財政對撫恤優待對象人數較多的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
第四章 教育優待
第十九條 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出現役後,報考國家公務員、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退役士兵報考成人高等學校的,可以在其考試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在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可以在其考試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
退役士兵報考普通高等學校的,可以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其中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者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可以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
退役士兵報考中等職業學校的,免試入學。
退役士兵報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複試或者錄取。
第二十條 現役軍人子女入公辦中國小校和幼稚園、託兒所,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接收。報考普通高等學校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二十一條 駐守邊疆國境的縣 (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在接受學校教育時,享受下列優惠待遇:
(一)報考普通高中的,降低20分錄取,並且不收省級規定收費項目以外的費用;
(二)報考中等職業學校的,免試入學;
(三)報考高等學校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四)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助學政策。
第二十二條 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殘疾軍人,接受學校教育時,享受下列優惠待遇:
(一)報考普通高中的,降低10分錄取;
(二)報考中等職業學校的,免試入學;
(三)報考高等學校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四)殘疾軍人在校學習期間免交學雜費。
第二十三條 烈士子女入學、入托,享受下列優惠待遇:
(一)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接收;
(二)報考普通高中的,降低20分錄取;
(三)報考中等職業學校的,免試入學;
(四)報考普通或者成人高等學校的,可以在高等學校調檔分數線下降低20分投檔。
第五章 生活優待
第二十四條 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縣級人民政府發給優待金或者給予其他優待,優待標準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義務兵優待金列入縣級以上財政預算。
第二十五條 非戶籍所在地入伍的義務兵 (在校大學生入伍的除外)、從地方直接招收的軍隊院校學員和軍隊文體類專業人員,不享受優待金;超過服現役年限或者從部隊考入軍校的義務兵,從入伍第三年起,不再享受優待金。
第二十六條 隨軍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當地政府規定的撫恤優待政策。
第二十七條 在鄉享受撫恤補助的殘疾軍人、復員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優待金。優待金列入縣級財政預算,標準不低於當地縣級行政區域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30%。
第二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於在鄉復員軍人和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給予定期定量補助。
定期定量補助的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確定,但不得低於省里規定的基礎標準。
對於在部隊立過功的在鄉復員軍人,其補助標準可以適當提高。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興辦優撫醫院、光榮院,治療或者集中供養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撫恤優待對象。
各類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優先接收撫恤優待對象。
第六章 勞動優待
第三十條 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 (含契約制人員)的,退出現役後,允許復工復職,並享受不低於本單位同崗位 (工種)、同工齡職工的各項待遇;服現役期間,其家屬繼續享受該單位職工家屬的有關福利待遇。
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入伍前承包的土地 (山、林)等,應當保留;服現役期間,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承包契約的約定繳納有關稅費外,免除其他負擔。
第三十一條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殘疾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將其辭退、解聘或者解除勞動關係。
第三十二條 現役軍人家屬、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殘疾軍人及其家屬,在就業方面享受下列優惠待遇:
(一)優先推薦就業;
(二)因企業破產、停產等原因失業的,當地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介紹職業和培訓時減免相關費用;
(三)從事個體經營活動的,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部門優先為其辦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手續,並按有關規定減免稅費。
第三十三條 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殘疾軍人的子女、兄弟姐妹,自願應徵並且符合徵兵條件的,優先批准其服現役。退出現役後,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置。
第三十四條 經軍隊師 (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隨軍的現役軍官家屬、文職幹部家屬、士官家屬,由駐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隨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駐軍所在地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優先幫助就業;隨軍前沒有工作單位的,駐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人實際情況作出相應安置;對自謀職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有關稅費。
第三十五條 駐守邊疆國境的縣 (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官,其符合隨軍條件無法隨軍的家屬,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於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七章 其他優待
第三十六條 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承租、購買住房依照有關規定享受優先、優惠待遇。在符合規定的條件下,優先享受經濟適用房或者廉租住房的待遇。
第三十七條 居住農村的撫恤優待對象住房困難的,採取下列方式解決:
(一)個人投資建設,政府給予適當補助;
(二)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自願投資幫助建設;
(三)社會捐助幫助建設。
第三十八條 現役軍人憑有效證件、殘疾軍人憑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可以優先購票和乘坐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以及民航班機;殘疾軍人享受減收正常票價50%的優待。
現役軍人憑有效證件、殘疾軍人憑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可以免費乘坐市內的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
第三十九條 現役軍人、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可以免費參觀遊覽省內公園、展覽館、紀念館以及名勝古蹟。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軍人撫恤優待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挪用、截留、私分軍人撫恤優待經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軍人撫恤優待經費,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追回。
第四十一條 軍人撫恤優待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與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的單位及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違反規定審批軍人撫恤待遇的;
(二)在審批軍人撫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虛假診斷、鑑定、證明的;
(三)不按規定的標準、數額、對象審批或者發放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的;
(四)在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第四十二條 負有軍人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履行義務;逾期仍未履行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紀律處分。因不履行優待義務使撫恤優待對象受到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撫恤優待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撫恤優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冒領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的;
(二)虛報病情騙取醫藥費的;
(三)出具假證明,偽造證件、印章騙取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的。
第四十四條 撫恤優待對象被判處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或者被通緝期間,中止其撫恤優待;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取消其撫恤優待資格。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撫恤優待對象戶口遷移時,應當同時辦理撫恤優待轉移手續。遷出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發給當年全年的撫恤優待待遇,遷入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憑接收的手續和相關證件,從次年1月份起發給撫恤優待待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同時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撫恤優待,按照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本辦法有關現役軍人撫恤優待的規定執行。
因參戰傷亡的民兵、民工的撫恤,無工作單位見義勇為傷殘人員和因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傷亡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無工作單位人員的撫恤,參照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1991年9月29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 《吉林省軍人撫恤優待實施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