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辦法

《江蘇省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辦法》經2014年10月17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4年10月26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96號發布。該《辦法》分總則、死亡撫恤、殘疾撫恤、優待、附則5章35條,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2008年3月20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江蘇省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辦法》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辦法
  • 發布機關:江蘇省人民政府
  • 文號: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96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發布時間:2014年10月26日
  • 施行時間:2014年12月1日
基本信息,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死亡撫恤,第三章 殘疾撫恤,第四章 優 待,第五章 附 則,解讀,相關報導,

基本信息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
第96號
《江蘇省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辦法》已於2014年10月17日經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長 李學勇
2014年10月26日

辦法

江蘇省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和完善軍人撫恤優待制度,激勵軍人保衛祖國、建設祖國的獻身精神,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以下簡稱現役軍人)、服現役或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是《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撫恤優待對象,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第三條 軍人的撫恤優待,實行國家和社會相結合的方針,保障軍人的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保障撫恤優待對象的生活不低於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會應當關懷、尊重撫恤優待對象,開展各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
政府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軍人撫恤優待事業提供捐助。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軍人撫恤優待標準自然增長機制。軍人撫恤優待所需經費,除中央財政安排的以外,由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分級負擔。中央和地方財政安排的軍人撫恤優待經費,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計生、教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各自的軍人撫恤優待責任和義務。

第二章 死亡撫恤

第六條 現役軍人死亡被批准為烈士、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由批准或者確認機關填發《烈士通知書》《軍人因公犧牲通知書》《軍人病故通知書》。遺屬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據收到的《烈士通知書》《軍人因公犧牲通知書》《軍人病故通知書》,發給遺屬《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病故證明書》。遺屬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享受撫恤。
第七條 現役軍人死亡被批准為烈士的,依照國務院《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烈士遺屬烈士褒揚金。烈士褒揚金標準為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現役軍人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是: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於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計算。
第八條 烈士遺屬享受的烈士褒揚金和一次性撫恤金,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由持證遺屬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發放:
(一)遺屬中有該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該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該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該軍人的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二)享受褒揚金或者一次性撫恤金的遺屬人數為2人以上的,褒揚金或者一次性撫恤金的分配由遺屬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按照遺屬人數平均發放。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向烈士遺屬發放一次性撫慰金,標準按照烈士死亡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倍計算。一次性撫慰金列入省財政預算,據實核撥。
一次性撫慰金參照一次性撫恤金的發放規定發給烈士遺屬。
第十條 對符合《條例》規定條件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定期撫恤金的軍人生前配偶再婚的,已經履行完或者繼續履行軍人生前贍養和撫養義務,本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的,繼續發給定期撫恤金。
第十一條 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準,應當以上年度戶籍所在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參照基數,按照省規定的比例確定,實行自然增長。
未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其固定收入水平低於當地同類對象定期撫恤金標準的,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補助,經確認後,應當給予補差。
對未享受定期撫恤金或者補差的烈士父母(撫養人)、配偶,可以給予一定的物質待遇。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死亡的,增發6個月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並從死亡之日的下個月起停發定期撫恤金。

第三章 殘疾撫恤

第十二條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戶籍遷入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轉入撫恤關係。經複查鑑定後符合條件的,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享受殘疾撫恤。
第十三條 無工作單位且無固定收入的殘疾軍人的殘疾撫恤金標準,應當以上年度戶籍所在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參照基數,按照省規定的比例確定,實行自然增長,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共同負擔。
有工作單位或者有固定收入的殘疾軍人的殘疾撫恤金,按照民政部、財政部規定的標準發放。其工資、離退休費或者基本養老金與殘疾撫恤金之和低於前款同等級殘疾軍人殘疾撫恤金標準的,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補助,經確認後,應當給予補差。
第十四條 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經設區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或者組成的醫療衛生專家小組鑑定確屬因舊傷復發死亡的,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金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其遺屬符合《條例》規定條件的,享受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撫恤待遇。
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計發標準為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個月的殘疾撫恤金(含喪葬補助費)。如其殘疾撫恤金低于軍隊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軍隊排職少尉軍官的職務薪金(第二檔次)和軍銜薪金兩項之和的標準計發。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病故後,對其遺屬增發12個月的殘疾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其中,因戰、因公致殘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病故的,其遺屬享受病故軍人遺屬撫恤待遇。
第十五條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需要配製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的,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解決,所需經費由省財政負擔。

第四章 優 待

第十六條 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入伍前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發給優待金。優待金標準不低於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在西藏地區服役的,應當提高優待金標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優待金的具體標準。
高校在校生被批准入伍後,服義務兵役期間,其家庭由批准入伍地人民政府按照當地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標準發給優待金。高校在校生、畢業生被批准入伍後,服義務兵役期間,由批准入伍地人民政府按照規定標準發給獎勵金。
優待金、獎勵金所需經費由當地人民政府籌集。
第十七條 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入伍前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被徵收的,應當作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給予補償安置;入伍前戶籍所在地國有土地上房屋被徵收的,應當給予與原戶籍所在地其他同期被徵收人同樣的補償。
第十八條 重點撫恤優待對象包括領取定期撫恤金且無固定收入的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領取定期補助金且無固定收入的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試退役人員。
第十九條 對重點撫恤優待對象,按照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和政府補助相結合的原則,提高其醫療保障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託定點醫療機構、優撫醫院或者光榮院等,為重點撫恤優待對象提供優先、優質、優惠服務。
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者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重點撫恤優待對象,個人應交的參合費、參保費由當地人民政府解決。
第二十條 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保障。
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以外的重點撫恤優待對象,其政策範圍內的醫療費用經城鄉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報銷或者補償、醫療救助基金救助後,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省財政根據各地重點撫恤優待對象人數,給予適當補助,用於幫助提高重點撫恤優待對象的醫療保障水平。
第二十一條 重點撫恤優待對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享受社會救助、救濟;在遭受自然災害的地區,優先安排其生活和住房。
重點撫恤優待對象中的孤老、孤兒的定期撫恤金或者補助金在原享受標準的基礎上增發20%。
撫恤優待對象具有雙重或者多重撫恤優待身份的,定期撫恤金或者補助金應當享受其中的最高標準。
撫恤優待對象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重殘救助、臨時生活救助時,其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和立功榮譽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第二十二條 領取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撫恤優待對象,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江蘇省優撫對象撫恤補助證》。
第二十三條 在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殘疾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所在單位不得因殘疾將其辭退、解聘或者解除勞動關係。
因企業解散、被依法撤銷、宣告破產等原因失業的殘疾軍人,由原單位的主管部門和戶籍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其基本生活、醫療待遇。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隨軍隨調家屬就業安置工作。隨軍隨調家屬在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間內未落實就業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補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隨軍隨調家屬自謀職業的,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給予優待,當地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一定標準發給其一次性安置補貼。
第二十五條 隨軍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和病故軍人遺屬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其待遇按照當地人民政府有關撫恤優待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退役後從未經組織安排或者本人申請被錄用到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孤老或者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復員軍人,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定期定量生活補助,標準按照省規定的基數和比例確定,實行自然增長。持有復員軍人證件、有固定收入但低於同期入伍復員軍人定期定量生活補助標準的,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補助,經確認後,應當給予補差。
對在農村的和在城鎮無工作單位且生活困難的參戰參試退役人員、無工作單位且生活困難的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給予定期定量生活補助。有固定收入但低於當地同類對象定期定量生活補助標準的,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補助,經確認後,應當給予補差。
領取定期定量生活補助的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病故後,發給6個月定期定量生活補助作為喪葬補助。
第二十七條 領取定期定量生活補助的復員軍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殘疾軍人死亡後,其配偶本人無固定收入的,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當地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發給生活補助。
第二十八條 政府通過興辦優撫醫院、光榮院(含敬老院內設光榮室)或向相關機構購買服務等方式,治療或者集中供養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撫恤優待對象。各類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優先接收撫恤優待對象。集中供養的撫恤優待對象的生活條件應當優於其他社會供養對象。
第二十九條 入伍前戶籍在本省的現役軍人榮立三等功的,一次性獎勵不低於當年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20%,二等功的不低於40%,一等功以上的不低於50%。領取定期定量生活補助的復員軍人在部隊服役時榮立戰功的,按照省規定的標準給予獎勵。上述所需經費由當地人民政府籌集,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發放。
第三十條 撫恤優待對象及其子女按照國家和地方規定享受教育優待。撫恤優待對象較多和駐軍相對集中地區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優待辦法。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撫恤優待對象被判處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或者被通緝期間,中止其撫恤優待;在其服刑期滿、恢復政治權利後,由本人申請,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准,可以恢復撫恤優待。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取消其撫恤優待資格。
第三十二條 撫恤優待對象生活狀況等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享受撫恤優待條件的,中止其撫恤優待。
第三十三條 撫恤優待對象戶籍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辦理撫恤優待關係轉移手續。當年的定期撫恤金或者補助金由遷出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放,次年起由遷入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放。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和退休士官的撫恤優待,按照本辦法有關現役軍人撫恤優待的規定執行。
因參戰傷亡的民兵、民工的撫恤,因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傷亡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的撫恤,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2008年3月20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江蘇省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辦法》同時廢止。

解讀

2014年10月17日,省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江蘇省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96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實施辦法》的正式出台,必將有力推進全省優撫事業持續健康發展,不斷提升優撫工作服務保障水平。
【政策出台】
2008年3月20日,省政府發布了《江蘇省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43號,以下簡稱原《實施辦法》),原《實施辦法》自施行以來,對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軍人撫恤優待制度,激勵軍人保衛祖國、建設祖國的獻身精神,加強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都起到了積極作用,有效推進了全省優撫事業又好又快發展。但隨著改革進程的逐步深化,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優撫工作面臨著諸多新情況和新問題,原《實施辦法》部分內容已不能充分滿足現實需求。特別是2011年8月,修訂後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2號)和新頒布的《烈士褒揚條例》(國務院令第601號)的正式施行,為優撫工作明確了新方向,提出了新要求。經過努力爭取,修訂《江蘇省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辦法》自2012年起成為省政府正式立法項目,2年多來,我廳會同省法制辦,先後在徐州、常州、蘇州、南通、連雲港、鹽城、泰州等地分別召開座談會,廣泛聽取基層意見,向省政府相關部門、工作機構、黨群組織以及13個省轄市書面徵求意見,並會同省法制辦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梳理、分析和研究,對合法、合理的意見和建議儘量予以採納,經過反覆的協調、討論和修改,形成了《實施辦法(草案)》(修改送審稿),並經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政策內容】
——保障對象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以下簡稱現役軍人)、服現役或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
——保障目標
建立軍人撫恤優待標準自然增長機制,保障軍人的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保障撫恤優待對象的生活不低於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主要內容
軍人死亡撫恤。軍人死亡撫恤是指對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一次性撫恤和定期撫恤。《實施辦法》結合我省軍人死亡撫恤工作實際,理順了《烈士通知書》、《軍人因公犧牲通知書》、《軍人病故通知書》的發放程式,明確了烈士褒揚金、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一次性撫恤金、烈士遺屬一次性撫慰金的標準及發放方式,規範了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享受定期撫恤金的標準、享受條件以及補差方式。
殘疾軍人撫恤。殘疾軍人撫恤是撫恤優待工作的重點和難點所在,也是社會關注的焦點。為了力求權責明確,進一步增強可操作性,《實施辦法》明確了殘疾撫恤關係的轉移接收程式、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認定程式、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殘疾軍人病故後喪葬補助費的標準和發放程式以及殘疾軍人輔助器械的配發程式等,對《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了細化和完善。
現役軍人優待。現役軍人是國防和軍隊建設的核心力量,做好現役軍人優待工作對於鞏固國防、營造良好的經濟社會發展環境具有重要意義。為了進一步激勵入伍前戶籍在我省的現役軍人在自身崗位上作出更大貢獻,《實施辦法》明確了義務兵優待金的標準和發放渠道,適當提高了進藏兵和大學生義務兵的優待標準,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入伍前土地和房屋被徵收的相應補償方式,現役軍人立功獎勵金的標準和發放渠道。
重點優撫對象優待。重點優撫對象是優撫工作的主要服務對象,適當提高重點優撫對象的優待水平、保障其合法權益是《實施辦法》的一大特色。《實施辦法》結合我省優撫工作實際,確定了重點優撫對象的範圍,規範了重點優撫對象撫恤補助證件的發放程式。按照社會醫療保險和政府補助相結合的原則,提高了重點撫恤優待對象的醫療保障水平,對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以外的重點撫恤優待對象的醫療保障等作了明確規定。
【政策亮點】
撫恤補助標準自然增長機制方面。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軍人撫恤優待標準自然增長機制,保障軍人的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規定“三屬”、在鄉殘疾軍人、在鄉復員軍人定期撫恤補助標準,標準按照省規定的基數和比例確定,實行自然增長;參戰參試退役人員、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給予定期定量生活補助。為下一步的政策調整預留了空間。
義務兵優待方面。將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由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調整為45%以政府規章的形式確立下來;規定高校在校生被批准入伍後,服義務兵役期間,其家庭由批准入伍地人民政府按照當地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標準發給優待金,更好體現了權責對稱原則;規定了高校在校生、畢業生被批准入伍後,服義務兵役期間,由批准入伍地人民政府按照規定標準發給獎勵金,為進一步最佳化兵源質量提供了有力保障。
定期撫恤補助補差方面。將未享受“三屬”、在鄉殘疾軍人定期撫恤,未享受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試退役人員定期補助的同類優撫對象統一納入補差範圍。對有固定收入且不享受定期撫恤補助的上述優撫對象,當其收入水平低於當地同類同等級優撫對象定期撫恤補助標準時,可以向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申請補助,經確認後,按照同類對象的定期撫恤補助金標準給予補差。充分體現政策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對優撫工作的規範化和精細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喪葬補助費方面。將享受定期撫恤補助的“三屬”、殘疾軍人、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等納入喪葬補助範圍,死亡時發放一定數額的喪葬補助費,體現黨和政府對優撫對象的關心關愛。
醫療保障方面。確立了城鄉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報銷或者補償、醫療救助基金救助、政府適當補助的重點優撫對象醫療保障三級結構,確保重點優撫對象醫療保障水平不會滯後於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發展,充分體現對重點優撫對象醫療保障方面的優先優待。
撫恤補助退出機制方面。參照國家關於對帶病回鄉退伍軍人退出補助機制的規定,明確規定撫恤優待對象生活狀況等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享受撫恤優待條件的,中止其撫恤優待。建立全面的撫恤優待退出機制,進一步增強了優撫政策的邏輯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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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江蘇省政府同意,江蘇省《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實施辦法已正式發布,並於5月1日起施行。昨日,省民政廳舉行新聞發布會,對該辦法進行解讀,其中除了明確補助金自然增長、參加醫保免交參保費等優待措施外,還在全國率先對撫恤優待對象生活困難的配偶發放生活補貼,率先確立了烈屬一次性撫慰金髮放制度。
省民政廳優撫局有關負責人說,我省明確,現役軍人或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都是撫恤優待對象。同時提出,領取定期撫恤金或補助金,且無固定收入的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和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是重點撫恤優待對象。
該辦法還統一了城鄉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標準,都按不低於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發放優待金。此外,我省還在全國率先確立了烈屬一次性撫慰金髮放制度,烈屬除了享受國家的撫恤金外,還將由省政府發放一次性撫慰金,標準為烈士死亡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40個月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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