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實施細則

呼和浩特市《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實施細則在1992.07.30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和浩特市《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實施細則
  • 頒布單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2.07.30
  • 實施時間:1992.07.30
現發布《呼和浩特市〈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二年七月三十日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自治區發布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實施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優撫對象是指: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及其家屬,革命傷殘軍人、復員軍人和退伍軍人。
家屬是指:軍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軍人生活的十八周歲以下的弟妹,軍人自幼曾依靠其撫養長大現在又必須依靠軍人生活的其它親屬。
第三條 軍人撫恤優待,實行國家、社會、民眾三結合的優撫制度。駐呼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人民民眾,應當依照國家的規定,履行各自應盡的職責和義務。各旗(縣、區)、駐呼各單位,應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的實施細則,從組織、制度、經費等方面,保證擁軍優屬工作的開展。
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學校、民兵等組織,要積極組織職工、青少年、婦女、民兵為當地駐軍和優撫對象,開展服務活動,為他們辦實事、辦好事,並將此項活動列為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
第四條 優撫對象應受到國家、社會和人民民眾的尊重和優待。各級人民政府、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均應積極主動地做好擁軍優屬工作。
第五條 擁軍優屬工作,由市“雙擁工作委員會”具體指導進行。日常的撫恤優待工作由市民政局主管。
第六條 各旗(縣、區)和駐呼各單位,要把擁軍優屬工作,列入領導議事日程,利用新年春節,“八一”建軍節的登門走訪、表彰先進等形式,了解軍屬和傷殘軍人的生產、生活情況,並確實幫助他們解決存在的實際困難。
第七條 要鞏固和完善擁軍優屬服務組織,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積極開展服務活動,使擁軍優屬工作法制化、制度化、社會化。
對孤老不便、生活不能自理的優撫對象,應實行定對象、定人員、定內容、定時間的上門服務。
第八條 鄉鎮和街道辦事處,都要建立和健全優撫對象登記卡片,死亡要及時註銷,遷走要辦理手續,並要經常進行核對,以保證優撫對象的準確性。並向駐地單位,提供優待服務對象名單。
第九條 鄉鎮和街道辦事處對無勞動能力或無固定收入、生活沒有保障的烈士、犧牲、病故軍人家屬,應按規定的標準,定期發給撫恤金。
對無勞動能力或無固定收入的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的退伍軍人,應按規定標準,定期發給補助費。
對革命烈士、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和現役軍人家屬,應免除義務工。
第十條 家居農村的義務兵家屬、革命烈士、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家屬,由鄉、鎮人民政府採取統一籌集資金,平衡負擔的辦法,一律給予優待。
優待標準:義務兵家屬按當地人均收入的120%以上優待;革命烈士、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家屬,按當地人均收入的60%以上優待。
家中無直系親屬的義務兵,由村民委員會負責,把優待金代為儲存,作為軍人退伍回鄉後的安家費。
義務兵被提為幹部為改為志願兵,停發優待金;義務兵被除名,立即停止對其家屬的優待。
第十一條 鄉、鎮和街道辦事處,接到軍人立功或獲得榮譽稱號的喜報後,應組織民眾上門報喜;接到軍人犧牲、病故的通知書後,應對其家屬進行撫慰。
第十二條 義務兵入伍前的自留地,在其服役期間,予以保留。
第十三條 家居農村生活有困難的在鄉傷殘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由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根據其困難大小,予以照顧。保證他們的生活,不低於當地農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委會,農忙時應組織勞力,幫助缺乏勞力或有特殊困難的烈屬、軍屬和傷殘軍人種好責任田和口糧田。
第十五條 國家、集體和鄉鎮、村辦企業招工或征地帶工時,應優先安排符合招工條件的烈屬、軍屬和革命傷殘軍人子女一人就業。
各單位、各部門在最佳化組合時,對烈屬、軍屬和傷殘軍人,應當予以照顧,不能列為編外。軍人的配偶按規定到部隊探親,在探親假期間工資、獎金應予照發。
第十六條 對居住危房的在鄉老復員軍人,鄉、鎮、村在人力、物力、財力上要予以資助,設法改善他們的居住條件。
第十七條 各地區、各單位應根據各自的特點,對優撫對象應給予下列優待:
(一)勞動人事部門:對革命烈士、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直系親屬中,要求就業的應予照顧;對部隊批准的隨軍家屬待業的,應積極幫助他們就業,要求調呼工作的應予以照顧。
(二)衛生部門:對烈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家屬和傷殘軍人,因病就診,當地醫院、衛生所,應當給予優先掛號,優先治病。
(1)二等以上傷殘軍人就診,免收掛號費。
(2)復員軍人、帶病回鄉的退伍軍人因病治療,確無力支付醫療費的,當地旗、縣區衛生部門,應酌情予以減免。
(三)教育部門:對革命烈士、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家屬和軍屬的子女,要求入托、入園、入學、轉學的應予優待;報考高等院校和各類專業學校,在同等條件下,應予優先錄取。
(四)商業供銷部門:在供應種子、化肥和其他生產資料時,對烈屬、軍屬、傷殘軍人、復員軍人和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要予以優先照顧。
(五)物資部門:在分配和出售建築材料時,對烈屬、軍屬、傷殘軍人和現役軍人計入家庭住房人口。
(六)土地管理部門:在計算建房用地面積時,應將烈士、犧牲軍人和現役軍人計入家庭住房人口。
(七)房管部門:對烈屬、軍屬、傷殘軍人、在鄉復員軍人,軍隊離退休幹部住的公產房,定期進行維修;對住房條件確實差的,應給予調整。
(八)糧食部門:對按規定供應駐軍和傷殘軍人的糧油、豆類、在質量上和品種上應予以照顧。
(九)徵兵部門:對革命烈士、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子女和弟妹,要求參軍,又符合徵兵條件的,在徵兵時,應照顧一人參軍。
(十)各單位在分配住房時,應將革命烈士、犧牲軍人、現役軍人計為分房人口。其它優撫對象住房有困難的,分房時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照顧。
(十一)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工作的革命傷殘軍人,應享受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職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
(十二)對軍隊轉業幹部和退伍軍人,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妥善安置,接收單位不能藉口拒絕接收,並要量才使用。
(十三)“八一”建軍節、國慶節、春節、現役軍人、殘廢軍人遊覽公園,免購門票。
第十八條 鄉鎮、街道辦事處,對當地駐軍提出的要求,要積極協助解決,軍地有了矛盾,要以團結——協商——團結的原則解決。
第十九條 有條件的單位,都要支持幫助駐軍培養軍地兩用人才,為國防建設和四化建設服務。
第二十條 確實保護現役軍人的婚姻,對破壞軍人婚姻的,要依法懲處。
第二十一條 各地區、各部門應加強對優撫對象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時表彰他們中的好人好事,經常勉勵他們謙虛謹慎、戒驕戒躁,自尊、自愛、自強,在各方面起模範帶頭作用,教育他們發揚革命傳統,爭取更大光榮。
第二十二條 對模範執行本實施細則,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旗縣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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