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呼和浩特市<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

《呼和浩特市<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實施細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0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自1992年7月30日頒布實施以來,對於保障我市擁軍優屬和規範軍人撫恤待遇發放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實施細則》規定的具體內容已經不適應當前工作實際,而且部分內容與修改後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以及《烈士褒揚條例》的內容相衝突,已經不具有執行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呼和浩特市<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實施細則》,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依據上位法的規定執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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