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教育部總政治部關於印發《優撫對象及其子女教育優待暫行辦法》的通知

民發[2004]192號

現將《優撫對象及其子女教育優待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優撫對象及其子女教育優待暫行辦法

為體現國家和社會對優撫對象的關懷,保障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的優待對象包括:退役士兵;殘疾軍人、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現役軍人子女。
二、退役士兵報考普通高等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其中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
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報考成人高等學校可增加10分投檔;在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含)以上的退役士兵,可在考生考試成績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
退役士兵報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予以複試或錄取。
三、烈士子女入學入托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接收;烈士子女在公辦學校學習期間免交學費、雜費,對其中寄宿學生酌情給予生活補助。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時降20分錄取。
報考普通或成人高等學校的,由省級招生委員會決定,可在高等學校調檔分數線下適當降低分數要求投檔,降分幅度不得超過20分。
四、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的,招生時降10分錄取。報考高等學校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殘疾軍人在校學習期間免交學雜費。
五、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子女,在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招生時降20分錄取,並不得收取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收費標準以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報考高等學校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六、現役軍人子女入公辦中國小校和幼稚園、託兒所,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接收;報考普通高等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七、凡是國家實施“西部開發助學工程”地區的優撫對象及其子女,在符合資助標準的前提下優先享受“西部開發助學工程”的相關政策。
八、各類優撫對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享受國家設立的各類獎學金、學校自行設立的獎學金以及社會各界出資設立的獎學金,優先享受國家提供的各項助學貸款,優先享受學校提供的困難補助和社會捐助,同時學校應優先為他們提供勤工助學崗位。
九、各地可依據此檔案精神制定本地區的優待辦法。
十、本辦法由民政部、教育部、總政治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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