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教師資格認定收費和教師資格證書發放工作的通知

關於教師資格認定收費和教師資格證書發放工作的通知,是教育部於2002年6月24日發布的關於“教師資格”和“教師資格證書”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教師資格認定收費和教師資格證書發放工作的通知
  • 發文機構教育部辦公廳
  • 發文時間:2002年6月24日
  • 發文字號:教人廳〔2002〕3號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2002年6月24日,教育部辦公廳發出《關於教師資格認定收費和教師資格證書發放工作的通知》。

檔案全文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教師資格認定收費和教師資格證書發放工作的通知
教人廳〔200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委:
現將《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批准收取教師資格認定費的復函》(財綜[2002]4號)和《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教師資格證書工本費等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2]666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就教師資格證書發放等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教師資格證書發放和管理辦法
1.教師資格證書是教師資格的主要體現形式,是持證人具備教師資格的法定憑證。根據有關規定,教師資格證書是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定購。
2.教育部財務司負責教師資格證書工本費的收取及財務管理工作;受教育部人事司的委託,教育部教師資格認定指導中心(以下簡稱資格中心)具體負責教師資格證書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教育部繼續委託中國華育發展總公司(以下簡稱華育公司)負責教師資格證書的印製和傳送工作。
3.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本地區的教師資格證書定購數量報送資格中心,由資格中心匯總後通知華育公司按照各地的需求印製教師資格證書。教師資格證書傳送的有關具體事宜由資格中心另行通知。
二、教師資格證書定價和付款方式
1.根據計價格[2002]666號文規定,教師資格證書工本費為每證6元。
2.縣、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代收教師資格證書工本費,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匯總後直接匯入教育部財務司指定的帳戶。收款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匯款用途”一欄需註明“教師資格證書”字樣。
3.請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儘快辦理匯款手續,教育部在收到匯款後,即開具行政事業費收據票據,並通知華育公司將教師資格證書傳送至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地點。
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視教師資格認定收費工作和教師資格證書發放工作,要按照《教師資格證書管理規定》加強教師資格證書管理,嚴格執行有關規定,不能擴大收費範圍或者提高收費標準,要積極與財政、物價等有關部門溝通,爭取有關部門的支持,確保教師資格制度的順利實施。
附屬檔案:
二OO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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