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認定

教師資格認定是申請人獲取教師資格的一項行政許可制度,通常,教師資格認定工作在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各開展一次,認定機構(即教育行政部門或行政審批部門)安排教師資格認定申請的受理,具體受理期限和受理的資格種類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師資格認定
  • 性質:行政許可
設定依據,認定條件,

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號,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條:中國小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有關主管部門認定。普通高等學校的教師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由其委託的學校認定。 《教師資格條例》(1995年12月12日國務院令第188號)第十三條:幼稚園、國小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後,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後,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認定。

認定條件

教師資格認定的基本條件是: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無犯罪記錄,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的學歷,國語水平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的《國語水平測試等級標準》二級乙等及以上標準(有特殊規定的除外),符合國家規定的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身體條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或符合直接認定教師資格的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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