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師資格認定教育學心理學培訓考試辦法(試行)

根據《教師資格條例》、《〈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和《浙江省實施〈教師資格條例〉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凡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證的非教育類專業畢業人員,且從事教育工作者(就職於普通高等學府以下的單位),都必須參加教育學、心理學培訓考試。只有已在教育類院校進修或自修通過者可以免於參加培訓考試。

具體實施細則如下,培訓費用,

具體實施細則如下

根據《教師資格條例》、《〈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和《浙江省實施〈教師資格條例〉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對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非師範教育類畢業人員進行教育學、心理學培訓和考試是教師資格認定的一項重要工作,旨在使申請人員理解和掌握教師職業所必須具備的教育基礎理論知識和教書育人的基本技能,提高教師素質。
二、省教育廳統一領導和組織全省教師資格認定教育學、心理學的培訓和考試工作,其中申請認定中國小、中等職業學校、幼稚園教師資格的人員由省教育廳教師資格認定指導中心負責培訓、考試和發證,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的人員參加高校教師崗位培訓和考試。
三、對象和範圍
(一)下列人員應參加教育學、心理學培訓和考試:
1、1994年1月1日後補充到教師隊伍中的非師範教育類畢業的在編正式人員;
2、1993年12月31日前從事教師工作但尚未認定教師資格的非師範教育類畢業的在編正式人員;
3、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非師範教育類畢業的社會人員。
(二)上述人員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免予參加相應的教育學、心理學培訓和考試:
1、2001年底前已在高等學校、中等師範學校、教師進修院校或者通過國家自學考試等途徑,補修教育學、心理學或者高等教育學、高等教育心理學課程並取得單科合格證書者;
2、2001年底前已參加高校教師崗位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者;
3、高等學校擬聘任教授、副教授教師職務或具有博士學位者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者。
四、培訓內容和形式
高中、國中、國小、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申請人員,補學教育學、心理學課程;幼稚園教師資格申請人員,補學學前教育學、學前心理學課程。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申請人員,培訓內容按高校教師崗位培訓的有關規定執行。
培訓要堅持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原則,密切聯繫當前學校教育教學實際和實施素質教育的要求,既傳授基本理論,又注重實踐技能,切實做到理論聯繫實際,學以致用,注重實效。培訓使用省指定的教學大綱和教材,採用自學與集中面授相結合的形式進行。
五、培訓的組織
(一)培訓工作應按照省教育廳統一制定的培訓計畫、教學大綱和指定教材組織實施。
(二)根據培訓工作的實際情況和需要,在部分省、市屬高校、教師進修院校設立培訓點。
(三)設立培訓點的院校要制定培訓人員管理辦法,填寫《浙江省申請教師資格人員教育學、心理學培訓學籍表》,做好報名、學籍管理工作,加強對培訓班的管理,保證培訓質量。
六、考試的組織
(一)考試由省教育廳統一命題並組織實施,每年春季、秋季各安排一次,分別為4月的倒數第2個星期天和10月的倒數第1個星期天。中國小、中等職業學校、幼稚園教師資格申請人員由省教育廳教師資格認定指導中心組織實施,考點設在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申請人員按高校教師崗位培訓的有關檔案規定組織考試。
(二)考試科目與培訓科目一致。考試標準: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高級中學、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申請人員須達到師範教育類本科層次同課程結業要求;國小教師資格申請人員須達到師範教育類專科層次同課程結業要求;幼稚園教師資格申請人員須達到幼兒師範教育類中專層次同課程結業要求。
考試形式為閉卷、筆試,滿分100分,60分為合格。每科考試時間為120分鐘。
(三)考試科目全部合格者,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申請人員按高校教師崗位培訓的有關規定頒發證書,其他人員由省教育廳教師資格認定指導中心頒發省統一印製的《浙江省申請教師資格人員教育學、心理學考試合格證書》。本次考試不及格的科目,可在下一次考試時補考;經補考仍不及格的,應當重新參加培訓;考試有作弊行為的,成績作廢,並且3年內不得報考。
(四)《浙江省申請教師資格人員教育學、心理學考試合格證書》有效期為5年。5年內沒有取得教師資格的,應當重新參加培訓和考試。

培訓費用

申請教師資格人員參加教育學、心理學培訓和考試的收費標準,按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收費標準執行。
八、各有關部門和學校要按照省的統一部署,加強對培訓工作的管理,精心組織,密切配合,嚴肅考風考紀,強化監督檢查,確保培訓工作的順利進行。對考試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違反規章制度者,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九、本辦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2005-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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