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備工作
1.具備合格的相應學歷
申請教師資格種類與學歷對應表
資格種類
| 應當具備的學歷條件
|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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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教師
| 幼兒師範學校畢業或以上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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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教師
| 中等師範學校畢業或以上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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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中學教師
| 高等師範專科學校或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以上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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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教師
| 高等師範院校及其他大學本科畢業或以上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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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職業學校教師
| 高等師範院校及其他大學本科畢業或以上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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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
| 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級中學畢業或以上學歷並應具備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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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教師
| 研究生或大學本科畢業學歷
| 高校擬聘教師才可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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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試
參加由教育行政部門和語言文字工作機構共同組織的國語測試並取得《
國語水平測試等級證書》二級乙等以上標準。
根據1997年
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發布的標準,凡參加
國語水平測試並取得成績的人員,一律持有“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製作的國語水平測試等級證書(藍黑色外皮,證書封面印有國徽及“國語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字樣),凡持非此樣式的申請人員,必須重新參加國語水平測試並取得證書。
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員和高等學校擬聘
副教授或具有博士學位者可不做規定。
教育學
有兩種途徑可以獲得合格成績:
1)非師範類專業畢業人員申請教師資格,其在學校學習期間曾經選修過教育學、教育心理學課程並取得合格成績者,需出具加蓋學校教務處紅章或檔案存放單位加蓋人事部門紅章的在學期間全部成績單,可以免試教育學、教育心理學。(另:各省市不一定都有免考規定)
2)參加由各地教育委員會統一組織的教育學、教育心理學考試。只有教育學、心理學考試合格的人員,方可申報教師資格證。
進行體檢
按各教委認定教師資格體檢標準到指定醫院體檢科領取《教師資格認定體檢表》並進行體檢。體檢結果的有效期為半年。
申請表
每年在各教委指定時間到教師資格認定機構領取《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
申請認定
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具體時間見各市教委網站)按下列程式向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提交材料
(1)《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原件兩份
(2)學歷證書原件、複印件和在學期間成績單(必須是在學期間全部成績單並蓋有學校教務處的紅章;如從個人檔案中複印的,要註明是摘自本人檔案並加蓋單位公章)
(3)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4)國語等級證書原件和複印件
(5)《教師資格認定體檢表》原件和複印件
(6)非師範教育專業畢業的人員還須提交北京市教委核發的教育學、教育心理學考試合格證書原件和複印件
(7)小二寸證件照一張
(8)申請高等學校教師資格須提交高校出具擬聘專任教師的證明。
必要時,應認定單位要求,提供其他相關材料。上述材料原件經認定機構審驗後當時退還申請人,辦理機構只收複印件。
能力測試
(非師範教育專業畢業的人員和在學期間教學計畫中缺少教育教學實踐環節的師範教育類專業畢業的人員)
研究生畢業認定高中教師資格,如本科學歷屬於師範教育類專業畢業可以直接認定;如本科學歷屬於非師範教育類專業畢業應取得教育學、教育心理學合格證書,並參加教育教學能力測試。
師範類原已取得低一級
教師資格證書,後取學歷達到專科或本科,擬再申請認定本專業高一類別教師資格證書者和申請非本專業教師資格證書者及非師範類人員,需進行教育教學能力測試。
高等院校中初等教育專業畢業的人員,只能直接申請認定與培養目標相對應的國小教師資格,認定國中及以上教師資格需進行教育教學能力測試。
高等學校擬聘教授、副教授職務或具有博士學位的人員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可不用參加教育教學能力測試。
基本信息
申請人按要求統一錄入個人基本信息並由本人簽字確認。
認定和領證
師範類專業畢業生根據其具備的相應學歷可以直接認定和所學專業一致學科的教師資格。其它申請人員參加教育教學能力測試合格後,可以領取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
認定機構在申請受理期限終止之日起30個法定工作日內,對申請合格人員頒發教師資格證書,屆時申請人憑個人身份證、領證通知單、應屆畢業生持畢業證書原件和複印件等有效證件領取教師資格證書。
其他
1.未達到國家
法定退休年齡的、具備《教師法》規定條件的人員均可向其單位或戶籍所在地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申請。對於戶口不在
北京的人員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思想品德鑑定,既要有工作單位的證明,又要有在本市存放人事檔案的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戶籍和人事檔案均不在北京的,應回戶籍所在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2.同一申請人1年內只能申請認定1類教師資格。
3.各級各類學校師範教育類專業應屆畢業生(不含成人教育畢業生),具備教師資格認定條件,在畢業前最後一學期,由學校有關部門按照教師資格認定機構規定時間統一辦理。
4.各級各類學校非師範教育類專業應屆畢業生,可在最後一個學期持學校出具的應屆生證明,按社會認定要求由個人在規定時間向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申請。通過認定後,憑領證通知單和畢業證書原件、複印件領取教師資格證書。
5.《教師資格證書》遺失或損毀影響使用的,由本人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或換髮。原發證機關應當在換髮的同時收回損毀的《教師資格證書》。補換證時間與每年春秋兩季受理申請教師資格報名時間一致。
6.依照《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喪失教師資格者和依照《
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被撤消教師資格者,由其工作單位會同原發證機關辦理註銷手續,收繳證書,歸檔備案。喪失教師資格者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被撤消教師資格者自撤消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7.依照《教師資格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對使用假資格證書的,一經查實,按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處理,5年內不得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由教育行政部門沒收假證書。對變造、買賣教師資格證書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附則
有意辦理教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可隨時關注各市教委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