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批准收取教師資格認定費的復函

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批准收取教師資格認定費的復函,是財政部、國家計委於2002年1月23日發布的關於“教師資格”認定費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批准收取教師資格認定費的復函
  • 發文機構財政部、國家計委
  • 發文字號:2002年1月23日
  • 發文時間:財綜〔2002〕4號
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批准收取教師資格認定費的復函
財綜〔2002〕4號
教育部:
你部《教育部關於申請對教師資格認定收費進行立項並核定收費標準的函》(教財函[2001]41號)收悉。經研究,現將有關事宜函復如下:
一、為貫徹落實《教師法》和《教師資格條例》的有關規定,提高教師素質,保障教師合法權益,保證教育行政部門開展教師資格認定工作經費需要,同意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在對申請教師資格的人員(下款規定的人員除外)進行認定時收取教師資格認定費,但不得再向申請人收取面試費、試講費、教育學和心理學考試費等收費。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對在職教師、離(退)休教師、師範教育類專業畢業生的教師資格認定,依法接受委託的高等學校對在本校任職的人員和擬聘人員的教師資格認定,不收取教師資格認定費。
二、教師資格認定費收費標準由國家計委、財政部另行制定。
三、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收取教師資格認定費,應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申辦收費許可證,並按照財務隸屬關係分別使用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四、教師資格認定費屬於行政性收費,應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對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實行預算管理的規定>的通知》(中辦發[1993]19號)的規定納入預算,以2002年政府預算收支科目第42類第4250款,按照執收部門的行政隸屬關係,分別就地上繳中央或地方同級國庫,實行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以及依法接受委託的高等學校開展教師資格認定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預算予以核撥。
五、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應嚴格按規定的收費項目收費,不得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同時,要按規定將收費收入及時足額上繳國庫,並接受財政、價格、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六、教師資格認定收費期限暫定為3年,收費期滿後,由教育部按規定程式重新申報,由財政部會同國家計委核准。
七、本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二OO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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