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工程排污費徵收標準實施辦法

為貫徹實施《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規範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排污徵收標準,根據《排污費徵收標準管理辦法》及《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批准收取海洋工程排污費的復函》的有關規定,經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同意,國家海洋局於2003年6月制定了《海洋工程排污費徵收標準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洋工程排污費徵收標準實施辦法
  • 實施時間:2003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國家海洋局
  • 發布時間:2003年6月24日
  • 發布文號:國海環字[2003]214號
簡介,檔案內容,附屬檔案,

簡介

關於印發《海洋工程排污費徵收標準實施辦法》的通知
國家海洋局 國海環字[2003]214號
國家海洋局各分局,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
為貫徹實施《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規範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排污徵收標準,根據《排污費徵收標準管理辦法》及《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批准收取海洋工程排污費的復函》的有關規定,經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同意,我局制定了《海洋工程排污費徵收標準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檔案內容

海洋工程排污費徵收標準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規範海洋工程排污費收繳管理,根據《排污費徵收標準管理辦法》以及《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批准收取海洋工程排污費的復函》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從事海上石油勘探開發活動,並向海洋排放污染物 (包括:生產污水與機艙污水、鑽井泥漿與鑽屑、生活污水與垃圾) 的企業或作業者。
其他海洋工程排污費徵收標準實施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條 國家海洋局各分局按下列排污收費項目向企業或作業者徵收排污費:
(一)生產污水和機艙污水:對向海洋水體排放生產污水和機艙污水的,按照生產污水和機艙污水中石油類含量和排水量計征污水排污費;生產污水中石油類含量超過《海洋石油開發工業含油污水排放標準》(GB4914-85)、機艙污水中石油類含量超過《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GB3552-83)的,按照污水石油類含量和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準計征的收費額加一倍徵收超標準排污費。
(二)鑽井泥漿和鑽屑:對向海洋水體排放鑽井泥漿(包括水基泥漿和無毒複合泥漿)和鑽屑的,按照泥漿和鑽屑中石油類、鎘、汞的含量和排放量計征排污費。
(三)生活污水:對向海洋水體排放生活污水的,按照生活污水中化學需氧量(COD)和排水量計征排污費。
(四)生活垃圾:對向海洋排放生活垃圾的,按照排放量一次性徵收排污費。
排污費徵收標準及計算辦法見附屬檔案。
第四條 國家海洋局各分局按照本辦法實施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工程排污費徵收工作,並接受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企業或作業者應當按照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開發活動所在海區分局申報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六條 國家海洋局各分局應當對企業或作業者申報的排放污染物種類、數量進行核定。
第七條 本辦法自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企業或作業者應當使用國家規定強制檢定的污染物流量自動監控儀器對生產污水、機艙污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進行計量,其計量數據作為核定污染物排放數量的依據。作業者安裝的污染物流量自動監控儀器,應當依法定期進行校驗。
第八條 從事海洋石油開發的企業或作業者,每天應定時(不少於二次)對生產水的含油量進行檢測,並使用化學耗氧量(COD)自動檢測儀對生活污水的COD含量進行檢測。其檢測值作為核定污染物含量的依據。
企業或作業者應當於每季度末的十個工作日內將含油污水的樣品送交主管部門指定的實驗室,進行含油量檢測校驗。
第九條 企業或作業者應當在完鑽時,留取鑽井泥漿和鑽屑的排放樣品,送主管部門指定的實驗室,進行污染物含量的測試,其檢測值作為核定污染物含量的依據。
第十條 各分局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準和收費項目,對違反規定亂收費和擅自設立排污收費項目、改變收費範圍和標準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由國家海洋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排污費徵收標準及計算辦法
根據《排污費徵收標準管理辦法》,污水排污費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以污染當量計征,每一污染當量的徵收標準為0.7元,石油類、化學需氧量(COD)、總汞和總鎘的污染當量值分別為0.1、1、0.0005和0.005 (千克)。
一、生產污水、機艙污水排污費徵收標準及計算辦法
生產污水、機艙污水排污費收費標準,按照生產污水、機艙污水中石油類含量和排水量以污染當量計征,其排污費計算公式為:
污水排污費(元)=0.7元×石油類月平均濃度(毫克/升)×月污水排放量(噸)×10/0.1(千克)
生產污水中石油類含量超過《海洋石油開發工業含油污水排放標準》(GB4914-85),機艙污水中石油類含量超過《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GB3552-83),按照污水石油類含量和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準計征的收費額加一倍徵收超標準排污費。
二、鑽井泥漿、鑽屑排污費徵收標準及計算辦法
鑽井泥漿、鑽屑排污費收費標準,按照鑽井泥漿、鑽屑中石油類、總汞、總鎘的含量和排放量以污染當量計征,其排污費計算公式為:
鑽井泥漿、鑽屑排污費(元)=0.7元×鑽井泥漿和鑽屑排放量(噸)×10×∑Qi
∑Qi=石油類濃度(毫克/千克)/0.1(千克)+總汞濃度(毫克/千克)/0.0005(千克)+總鎘濃度(毫克/千克)/0.005(千克)
三、生活污水排污費徵收標準及計算辦法
生活污水排污費收費標準,按照生活污水中化學需氧量(COD)和排水量以污染當量計征,其排污費計算公式為:
生活污水排污費(元)=0.7元×COD月平均濃度(毫克/升)×月污水排放量(噸)×10/1(千克)
四、生活垃圾排污費徵收標準及計算辦法
對排放的生活垃圾,一次性徵收生活垃圾排污費。每噸垃圾的徵收標準為:5元/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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