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排污費徵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環保廳(局):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落實國務院印發的《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和《節能減排“十二五”規劃》等要求,確保實現節能減排約束性目標,促使企業減少污染物排放,保護生態環境,現就調整排污費徵收標準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發改價格[2014]200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環保廳(局):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落實國務院印發的《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和《節能減排“十二五”規劃》等要求,確保實現節能減排約束性目標,促使企業減少污染物排放,保護生態環境,現就調整排污費徵收標準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排污費徵收標準,促進企業治污減排。2015年6月底前,各省(區、市)價格、財政和環保部門要將廢氣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費徵收標準調整至不低於每污染當量1.2元,將污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和五項主要重金屬(鉛、汞、鉻、鎘、類金屬砷)污染物排污費徵收標準調整至不低於每污染當量1.4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對五項主要重金屬污染物均須徵收排污費;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排序,對最多不超過3項污染物徵收排污費。各省(區、市)價格、財政和環保部門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在調整主要污染物排污費徵收標準的同時,適當調整其他污染物排污費徵收標準。鼓勵污染重點防治區域及經濟發達地區,按高於上述標準調整排污費徵收標準,充分發揮價格槓桿作用,促進治污減排和環境保護。
二、加強污染物線上監測,提高排污費收繳率。各地要結合行業特點,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企業排放污染物種類、數量的監測,切實提高排污費收繳率。一是對已經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且通過有效性審核的企業,應嚴格按照自動監控數據核定排污費。二是擴大以自動監控數據核定排污費的套用範圍。2014年底前,所有具備安裝條件的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要完成主要污染物自動監控設施的安裝並正常運行;2015年底前,國家重點監控企業中的鋼鐵、造紙、水泥等主要污染行業,實現嚴格按自動監控數據核定排污費;2016年底前,所有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均要實現按自動監控數據核定排污費。三是對排放污染物種類多、無組織排放且難以線上監控的企業,應按照環保部規定的物料衡算方法和監督性監測數據,嚴格核定排污費。四是大力推廣政府從第三方購買專業服務,由第三方負責安裝、運營和維護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確保監控數據真實、準確。五是切實加大排污費執收力度,做到應收盡收。
三、實行差別收費政策,建立約束激勵機制。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高於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業污染物排放量高於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照各省(區、市)規定的徵收標準加一倍徵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加二倍徵收排污費。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於《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也要按照各省(區、市)規定的徵收標準加一倍徵收排污費。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低於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減半徵收排污費。各地要加強對超限值排放污染物的監測和動態甄別工作,確保差別排污收費政策落實到位。
四、加強環境執法檢查,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各級價格、財政和環保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環境執法檢查和對排污費徵收情況的檢查,嚴厲打擊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等違法行為;堅決查處未按規定繳納排污費或者逾期不繳納的行為,並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要向社會公開企業污染物排放、排污費徵收及使用情況等信息,提高透明度。要設立熱線電話、網路舉報等平台,暢通公眾表達渠道;對舉報的違法排污,擅自減征、免徵、緩徵排污費等問題,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曝光一起。
各省(區、市)價格、財政和環保部門要在2015年6月底前,將調整排污費徵收標準等政策落實情況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環境保護部將聯合建立排污費收繳情況季度通報制度,對不按規定落實政策的地區,將予以通報。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環 境 保 護 部
201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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