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徵收燃煤電廠排污費有關問題的復函

《關於徵收燃煤電廠排污費有關問題的復函》在1997.11.03由國家環保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徵收燃煤電廠排污費有關問題的復函
  • 頒布單位:國家環保局
  • 頒布時間:1997.11.03
  • 實施時間:1997.11.03
河北省環保局: 你局《關於徵收燃煤電廠排污費有關問題的請示》(冀環理函[1997]482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國務院《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國發[82]21號)附表“排污費徵收標準”中“廢氣”部分註解(2)規定:“火力電站、工業和採暖鍋爐的廢氣,目前暫按煙塵徵收排污費,其他有害物質暫不收費”是指電站鍋爐、工業鍋爐和採暖鍋爐排放的廢氣暫按煙塵徵收排污費,其排放的“其他有害物質”(如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暫不收費。
根據《國務院關於二氧化硫排污收費擴大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批覆》,待國務院批准“二氧化硫控制區”和‘酸雨控制區”劃分方案後,在上述兩區內可以徵收二氧化硫排污費。
二、國務院《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國發[82]21號)第三條規定:“一切企業、事業單位,都應當執行國家發布的《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等有關標準”,“對超過上述標準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要徵收排污費”。依據上述規定,對燃煤電廠在煤炭裝卸、堆存過程中排放的煤粉塵應徵收排污費。收費標準應按國務院《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國發[82]21號)附表廢氣部分中“其他粉塵”的收藏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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