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支持貿易型總部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

《關於支持貿易型總部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是2023年深圳市商務局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支持貿易型總部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深圳市商務局
實施意見,

實施意見

第一條 為打造全面擴大開放新格局,構築對外開放新優勢,增強消費對經濟發展的拉動作用,加快建設具有全球重要影響力的消費中心,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所稱貿易型總部企業,是指境內外企業在深圳設立的,具有採購、分撥、銷售、結算、物流等單一或綜合貿易功能的總部機構。
貿易型總部企業既包含傳統貿易企業,也包含基於網際網路等信息技術從事採購交易或提供配套服務的平台型貿易企業。
第三條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鼓勵企業設立貿易型總部企業,實行自願申報、政府審核、社會公示、動態評估制度。
第四條 市商務局負責貿易型總部企業認定工作,並協調有關部門共同開展促進貿易型總部企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貿易型總部企業應當符合以下基礎條件:
(一)在深圳市實際從事經營活動,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除本市外,擁有分支機構並有業務覆蓋,實行統一管理;
(三)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第六條 貿易型總部企業除符合基礎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以下任一專項條件:
(一)以國內批發零售為主營業務的,上年度批發業銷售額超過50億元,或者上年度零售業銷售額超過30億元;
(二)以國際貨物貿易為主營業務的,上年度貨物貿易進出口額超過50億元;
(三)以國際服務貿易為主營業務的,上年度服務貿易進出口額超過10億元;
(四)以物流倉儲為主營業務的,上年度企業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
(五)以平台交易為主營業務的:
1.獨立站建站平台累計註冊商戶超過2000個,上年度交易額(GMV)超過20億元;
2.第三方電商平台累計註冊商戶超過5000個,上年度交易額(GMV)超過150億元。
以集團總部名義申報的企業,在深子公司相關數據納入前款的數據核算範圍。
第七條 申請認定貿易型總部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貿易型總部企業認定申請表;
(二)企業上一年度審計報告;
(三)企業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補充材料。
第八條 貿易型總部企業的認定,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市商務局發布貿易型總部企業申報指引;
(二)企業按照要求向市商務局提出申請,並提交《貿易型總部企業認定申請表》,遞交相關材料;
(三)市商務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核查企業相關主營業務情況及信用情況,如有需要,將徵求有關部門意見;
(四)核查後符合條件的,由市商務局統一頒發認定證書。
第九條 進一步最佳化財政資金投入機制,完善出口退稅分擔機制,聚焦貿易型總部企業發展,加大支持力度。對於符合商務發展專項資金政策條件的貿易型總部企業,市商務局予以優先支持。
各區(含新區、深汕特別合作區)商務主管部門結合實際情況積極營造企業良好發展環境,對認定的貿易型總部企業給予相關政策扶持。
第十條 鼓勵金融機構與貿易型總部企業開展戰略性合作,通過統一授信、資產重組、發行債券、引進股權投資等多種方式拓寬融資渠道,利用信用保險金融工具等拓展國內外市場。支持貿易型總部企業開展供應鏈金融業務,為中小貿易企業提供全流程、專業化公共服務。支持貿易型總部企業優先參與人民幣國際化、數字人民幣的相關產品和制度試點活動,探索開展本外幣一體化資金池業務試點。
對內部資金有統一管理需求且符合相關條件的貿易型總部企業,支持其所在企業集團或外商投資性公司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設立財務公司,為其在中國境內的投資企業提供集中財務管理服務。
鼓勵貿易型總部企業根據自身經營和管理需要,開展各類跨境人民幣業務,鼓勵金融機構對符合條件的貿易型總部企業進一步簡化跨境人民幣業務辦理流程。符合條件的貿易型總部企業可通過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和經常項下跨境人民幣集中收付等通道完成集團的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十一條 支持貿易型總部企業引進國內外優秀人才,符合相關人才政策的,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
支持貿易型總部企業充分利用我市教育資源,共建貿易人才實訓基地,為貿易從業人員提供職業教育和培訓。
貿易型總部企業所在區對符合相關人才住房政策的貿易型總部企業引進的外省市人才申請人才住房提供便利。
第十二條 貿易型總部企業符合條件的內地戶籍居民因商務需要出境的,可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提供商務備案便利服務。
貿易型總部企業需要多次臨時入境的外籍人員,可以按規定申請辦理入境有效期不超過1年,停留期不超過180日的多次簽證;對在本市常駐工作的貿易型總部企業外籍法定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已連續辦理2年以上工作類居留許可且無違法違規行為的,再次申請可按規定辦理5年以內的外國人工作類居留許可;貿易型總部企業的外籍高級管理人員,經深圳市人民政府、國家重點發展區域管理部門推薦,可按規定申請在華永久居留,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隨同申請。
第十三條 市、區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與統計部門建立貿易型總部企業數據共享機制,準確掌握貿易型總部企業經營情況。
第十四條 貿易型總部企業涉及變更名稱、變更註冊資本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股權轉讓、遷出等重大事項的,企業應及時告知市商務局。
第十五條 本意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