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外商投資企業監督管理八項制度》的通知

《關於印發<外商投資企業監督管理八項制度>的通知》是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1年10月22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外商投資企業監督管理八項制度》的通知
  • 發文字號: 冀工商〔2011〕25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發布日期:2011年10月22日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監督管理,為全省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省局研究制定了外商投資企業監督管理八項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檔案全文

外商投資企業監督管理八項制度
一、登記管理信息傳遞制度。登記機關要及時將外商投資企業登記信息通過網路傳遞到企業轄區縣級工商局,由轄區縣級工商局及時傳遞給工商分局,工商分局及時完成認領任務。轄區縣級工商局和工商分局在收到登記信息後的10日內,走訪企業,建立經濟戶口,將其納入監管範圍,履行監管職責。縣級工商局和工商分局對轄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均有監督管理職責。對外商投資企業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行為,做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由登記機關實施;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其他違法行為,由轄區縣級工商局和工商分局根據許可權做出行政處罰或向上級機關移交。登記機關將查處情況在企業登記檔案中予以記載,同時將查處信息通過網路傳遞給轄區縣級工商局,由轄區縣級工商局及時傳遞給工商分局,進一步完善經濟戶口檔案;轄區縣級工商局和工商分局將查處企業違法違規情況,通過網路或其它形式逐級上報登記機關。
二、企業監督管理檔案制度。根據外商投資企業登記信息,縣級工商局指導企業所在地工商分局建立外商投資企業監督管理書式檔案,一戶一檔,縣級工商局和工商分局對外商投資企業違反登記管理行為和其它違法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在將查處企業違法違規情況及時上報登記機關的同時,將外商投資企業的監督管理情況及時歸入書式檔案。書式檔案內容應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的基本情況、監督檢查情況、定期回訪情況、行政指導情況、企業聯絡員情況、市場退出督查情況等。要確保外商投資企業監督管理檔案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三、定期回訪制度。縣級工商局和工商分局對轄區內新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及分支機構,在建立經濟戶口的基礎上,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再次對其註冊地址、應繳出資額等登記事項進行回訪,現場核查;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自取得《登記證》之日起3個月內,對其駐在地址、登記證有效期等登記事項進行回訪,現場核查。對存在擅自變更登記事項或在規定期限內未開業等違法行為,及時上報登記機關,經授權,依法查處。
四、信用分類監管制度。縣級工商局和工商分局要根據對企業的監督管理情況,建立企業信用信息,並按照企業信用情況實行信用分類監管。企業信用分類標準和分類管理措施,按國家工商總局《關於對企業實行信用分類監管的意見》(工商企字〔2003〕第131號)的要求執行。通過實行分類監管,確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警示企業、失信企業、嚴重失信企業的監督管理職能到位。
五、外商投資企業專管員制度。凡轄區內有外商投資企業的縣級工商局和工商分局,要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專管員,專門負責轄區內外商投資企業管理工作。市工商局要定期對專管人員進行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及有關法律法規知識培訓,並對專管員進行考核,不斷提高專管員業務素質。要保證專管員隊伍的相對穩定,確保監管任務落實到位。
六、外商投資企業聯絡員制度。縣級工商局和工商分局要在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聯絡員,及時了解和掌握外商投資企業情況。聯絡員主要負責反映企業意見、建議和要求,傳達或落實工商部門的工作安排和要求,承辦企業與工商部門相關事務。聯絡員的基本情況要在工商分局建立的經濟戶口檔案中予以記載,人員變動的要及時更新。
七、行政指導監督制度。按照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可能產生違法行為或出現輕微違法行為的外商投資企業,由登記機關、轄區縣級工商局或工商分局以提醒、預警、規勸指導等方式,進行行政指導,引導外商投資企業加強自律、誠信守法、規範經營。行政指導一般應採用書面形式。
八、市場退出督查制度。對已經辦理註銷登記和被登記機關吊銷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機關要及時將外商投資企業註銷、吊銷信息通過網路傳遞到企業轄區縣級工商局,由轄區縣級工商局及時傳給工商分局。轄區縣級工商局和工商分局在收到登記信息後的10日內,到企業原登記地址進行現場督查,並將督查情況在經濟戶口書式檔案中予以記載,確保註銷或被吊銷的外商投資企業依法退出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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