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長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於2022年6月17日修訂,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 實施時間:2022年6月20日
修訂信息,

修訂信息

關於修改《長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
長住金字〔2022〕14號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及職工: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公安部《關於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號)要求,不斷強化對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治理工作,有效防範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行為,切實維護廣大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中心決定對《長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長住金字〔2021〕19號)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條修改為:“房屋買受人(或所有權人)為兩人或兩人以上的,若職工與同一戶籍內的父母、子女共同購買住房全部產權的,均可申請提取;若職工與同一戶籍內的父母、子女以外的人共同購買住房全部產權的,僅其中一方(貸款購買的僅限主借款人)可按其購買份額申請提取;僅購買住房部分產權且該住房剩餘產權未變動的,不得申請提取。”
二、第十條第(二)項中的提取時限修改為:“應自不動產權證首次登記之日起24個月內申請一次性提取;若職工與同一戶籍內的父母、子女以外的人共同購買住房全部產權的,或同一住房在12個月內發生兩次及以上權屬過戶交易的,須持有該房屋產權滿12個月後申請一次性提取,提取時限相應順延至符合提取條件後24個月內。”
本決定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
《長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長住金字〔2021〕19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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