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貸款管理辦法

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貸款管理辦法

《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貸款管理辦法》是為了滿足職工解決和改善居住條件,發揮住房公積金互助保障作用,根據相關檔案的精神,結合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實際情況制定的辦法,自2017年4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貸款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7年4月1日
  • 實施時間:2017年4月1日
  • 發布單位: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
辦法全文,修訂信息,

辦法全文

《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滿足職工解決和改善居住條件,發揮住房公積金互助保障作用,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相關檔案精神,結合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建立賬戶,並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中心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經審核繳存人資格及合規房源,委託商業銀行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以下稱“借款人”)發放個人自住住房購房貸款。包括住房公積金繳存地貸款和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住房公積金繳存地貸款是指繳存職工在繳存地購房,按繳存地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的個人住房貸款。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是指繳存職工在繳存地以外地區購房,可按購房地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向購房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的個人住房貸款。
第四條 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審批,受託商業銀行承辦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發放和回收。
第二章 貸款條件
第五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具有良好的信譽並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有效身份證明的;
(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規定條件;
(三)購、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四)具有償還貸款本息能力的;
(五)有不少於規定比例購建或大修自住住房自籌資金的。
第六條 借款人申請貸款,須以所購自住住房作抵押。
第七條 借款人家庭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第一套住房並已結清相應住房貸款,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購買自住住房的,執行首套房貸款政策;職工家庭結清首次住房公積金貸款滿2年後方可申請第二次公積金貸款,家庭結清第二次住房公積金貸款滿5年後可申請第三次公積金貸款。
第三章 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
第八條 借款人可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不得超過單筆貸款最高額度的前提下,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之和的15倍,且月還款額不得超過借款人家庭(本人及配偶)月工資收入的50%。
借款人申請新建商品房貸款有共同借款人,單筆貸款最高額度為80萬元,無共同借款人的最高貸款額度為50萬元;借款人申請存量住房公積金貸款有共同借款人,單筆貸款最高額度為60萬元,無共同借款人的最高額度為40萬元。
第九條 取消住房公積金家庭組合貸款。
第十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長期限為30年,但貸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齡(周歲)不得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加5年。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標準執行。
第四章 貸款程式
第十二條 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繳存住房公積金證明;
(三)身份證明;
(四)個人信用報告;
(五)購、建、大修自住住房契約等有關證明材料;
(六)中心需要提供的其它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 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中心辦理貸款手續,委託商業銀行放款。
第五章 貸款償還
第十四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契約按期償還貸款本息。
第十五條 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的,貸款銀行應當按照實際貸款時間計算貸款利息。
第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照契約規定的時間償還貸款本息的,計收違約金;逾期貸款計收罰息。出現逾期情況的上報中國人民銀行,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個人信用報告》中。
第十七條 借款人未按照契約規定的期限償還貸款本息,並經貸款銀行催收仍沒有償還的,貸款銀行應按照借款契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由法人、其他組織或公民提供保證的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修訂信息

2017年4月1日,《長春省直住房公積金管理分中心貸款管理辦法》(吉省直公字〔2017〕3號)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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