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陵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經銅陵市政府同意,銅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6月23日印發銅陵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銅陵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6月23日
  • 實施時間:2020年6月23日
  • 發布單位:銅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進一步規範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安徽省審計監督條例》《安徽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以及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等單位的財務收支,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包括:
(一)財政預算資金、政府專項建設資金(基金)、政府債務資金以及其他財政性資金占概算總投資比例50%以上的建設項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擁有控制權的建設項目;
(二)接受、使用社會捐贈,包括接受外商或者私人捐贈並委託政府部門實施管理的公益性項目;
(三)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項目。
第四條 審計機關根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投資主體的財政、財務隸屬關係或者建設項目監督管理關係,確定審計管轄範圍。市審計機關負責全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並組織本辦法的實施。可以將其管轄範圍內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授權縣、區審計機關審計,也可以直接審計縣、區審計機關管轄範圍內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但應當防止不必要的重複審計。縣、區審計機關按照各自的審計管轄範圍或者接受上級審計機關授權進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審計機關依法做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單位或者本系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內部審計。
第六條 審計機關應當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開展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建立、完善信息管理平台,提高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管理水平和效率。發展改革部門每年向審計機關提供項目投資計畫和立項批覆檔案,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投資評審的,應當在投資評審結束後,將評審結論抄送審計機關。
投資主管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信息共享機制,通過線上平台實現信息共享。
第七條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照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確定年度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畫,並抄送本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
第八條 審計機關應當對建設項目的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工程結算、項目竣工決算等,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對財政性資金投資較大或者關係國計民生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機關可以對建設項目前期準備、建設實施、竣工使用等全過程進行跟蹤審計。
概算建安投資額1億元以上的政府投資項目,應列入市本級審計機關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年度跟蹤審計計畫。已辦理竣工驗收的項目,市本級審計機關選擇重點項目列入年度竣工決算審計計畫。已辦理工程驗收的項目,市本級審計機關在建設單位自行或委託中介機構完成結算審核的基礎上選擇對2000萬元以上的重點投資項目,列入年度工程結算審計計畫。
第九條 實行建設單位建設項目審計申報制度。依據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符合審計計畫管理的建設項目,跟蹤審計項目在施工單位招標前進行申報。工程結算審計和竣工財務決算審計的項目,由建設單位每年年初向本級審計機關申報。
第十條 未納入年度審計項目計畫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組織內部審計機構自行審定或者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報送審計機關備案。審計機關每年度抽取部分項目的審核結果進行覆核。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要求以國家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根據需要,可以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協助參加審計工作。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委託的社會中介機構和聘請的相關人員的指導、監督,並對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審計機關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協助參加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應當採取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督職責所必需的經費,包括委託中介機構、審計專用設備和聘請專業人員進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保障。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應當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下列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
(一)建設程式執行情況;
(二)項目法人、招標投標、契約管理和工程監理等建設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三)征地、拆遷費用管理及使用情況;
(四)建設資金的籌集與使用、建設成本和其他財務收支情況;
(五)工程價款結算、支付以及工程造價控制情況;
(六)設備和材料的採購、保管和使用情況;
(七)竣工決算報表的編制、資產交付使用情況;
(八)工程質量管理情況;
(九)經濟、社會、環境等投資效益情況;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可以對下列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事項進行專項審計或者審計調查:
(一)專項建設資金的徵集、使用和管理情況;
(二)涉及政府巨觀調控政策的重要事項;
(三)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及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事項實施審計或者審計調查,具有下列許可權:
(一)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相關檔案資料、財務資料和電子數據等資料;
(二)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檔案資料、財務資料、契約、概(預)算、工程結算、竣工決算、工程監理資料和電子數據等資料;
(三)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相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許可權。
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等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資料,並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七條 工程實體遭到重大破壞導致現場無法分辨的,審計機關不予審計,但經市政府同意的,審計機關按照項目建設單位提供的政府批覆檔案進行審計。
第十八條 審計機關依法實施審計,出具審計報告、下達審計決定。審計機關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結果,並抄送本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條 被審計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中有違法違規行為,屬於審計機關處理、處罰職權範圍內的,由審計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處罰,並建議有關部門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對不屬於審計機關處理、處罰職權範圍內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處罰,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處理、處罰,並將處理、處罰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審計機關對審計發現的超概算(預算)以及建設單位決策失誤、履職不到位、多支付工程款造成國家資金損失浪費等問題,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出具審計報告、下達審計決定。審計機關應當將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主管機關、單位。
第二十三條 被審計單位根據審計機關下達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反映的問題,核實相關情況,依法依規予以糾正,並追究相關單位和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四條 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審計聘用專業技術人員監督制度和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的中介機構考核制度,對相關人員和中介機構的工作質量、職業道德、廉政紀律等方面進行動態考核評價,並依據考核結果進行獎懲。
審計機關委託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聘請的相關人員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中有違法行為的,審計機關應當及時停止其承擔的工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審計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
(二)隱瞞被審計單位和建設項目存在的違反國家財經法規行為的;
(三)明知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係而不主動迴避,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的;
(五)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六)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銅陵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銅政辦〔2016〕24號)同時廢止。

解讀

 一、政策背景和依據
  根據《審計署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和規範投資審計工作的意見>貫徹落實中常見問題解答的通知》(審辦投發〔2019〕59號)和《審計署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規範投資審計工作的通知》(審辦投發〔2019〕95號),各地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要求以國家審計結果作為政府投資建設工程結算依據。各級審計機關要堅決杜絕這種“以審代結”的錯誤做法。“以審代結”混淆了建設單位的管理責任和國家審計的監督責任。結算審核是建設單位的管理責任,審計機關是在建設單位完成結算審核的基礎上進行審計監督,審計不能代替管理,否則既違反了獨立性原則,又因介入平等主體的民事關係而超越了審計機關的法定職責許可權。
  為此,安徽省審計廳2019年10月23日下發了《關於開展規範投資審計工作專項清理檢查的通知》,要求系統梳理投資審計相關地方法規和制度,檢查是否存在直接規定以國家審計結果作為工程結算依據,或強制規定招標檔案、契約必須約定以國家審計結果作為工程結算依據的情況;是否存在實際執行中違背契約雙方真實意願,或變相強制要求“以審代結”的問題。如有此類情形必須於2020年6月底前堅決予以糾正。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我市目前在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中一直延用和執行《銅陵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銅政辦〔2016〕24號),因該《辦法》個別條款與審計署、省審計廳檔案規定有不相適應的地方,需要修改完善。鑒於此,市審計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和《安徽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代擬了《銅陵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三、起草過程
  市審計局起草《銅陵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徵求市發改委、市財政局意見,市發改委反饋無意見,市財政局提出部分修改意見,市審計局予以部分採納,並通過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6月17日市政府第9次常務會研究通過《銅陵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四、工作目標
  加強對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以及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等單位的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進一步規範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益。
  五、主要內容
  《辦法》共二十七條。第一條至第三條分別明確了制定依據、審計項目範圍、政府投資審計概念;第四條明確了按照財政隸屬關係、確認審計管轄範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主要職責範圍;第五條明確地方政府、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的職責;第六條明確運用信息化手段開展投資審計;第七條明確審計機關實施的政府投資審計實行審計項目計畫管理;第八條明確審計機關政府投資審計的內容、事項;第九條明確投資審計實行申報制度;第十條明確審計機關監督建設單位內部審核或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審核結果;第十一條明確建設單位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以審代結”;第十二條明確審計機關引導和監督社會中介機構參與審計的管理及社會中介機構的使用方式;第十三條明確審計機關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的經費保障;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明確審計機關政府投資審計的內容、事項和許可權;第十八條至第十九條明確審計結果運用,包括審計結果報告制度和公開制度等;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五條明確相關法律責任;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七條明確《辦法》的解釋部門、施行時間等。
  六、政策亮點
  (一)壓實建設單位的建設項目主體責任,審計機關不再替建設管理單位行使工程結算的審核工作,將工程結算按照“放管服”的要求推向市場,真正實現審計機關回歸監督職責。審計監督實行計畫管理,重點對重大工程項目依法進行跟蹤審計、項目結算審計、財務竣工決算審計。
  (二)取消“以審代結”,明確要求建設單位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要求以國家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體現在《辦法》第十一條中。
  (三)構建由審計機關主導,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協同,社會審計參與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體系。
  七、保障措施
  (一)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開展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建立、完善信息管理平台,提高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管理水平和效率。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照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確定年度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畫。
  (三)加強對委託的社會中介機構和聘請的相關人員的指導、監督,並對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採取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協助參加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
  (四)履行審計監督職責所必需的經費,包括委託中介機構、審計專用設備和聘請專業人員進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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