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陵市招投標採購管理暫行辦法》是銅陵市人民政府下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銅陵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銅陵市招投標採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檔案號:銅政〔2008〕51號
- 發文單位:銅陵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銅陵市人民政府通知,
銅陵市人民政府通知
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銅陵市招投標採購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招投標採購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規範招投標採購交易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進行的各類招投標採購交易活動。
第三條 按照理順關係、最佳化結構和提高效能的要求,建立公正透明、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招投標採購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第四條 招投標採購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二章 職責範圍
第五條 市政府成立市招投標採購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市發改委、財政局(國資委)、住房和城建委、國土局、水務局、交通局、監察局、審計局、規劃局、重點工程建設局、質監局、工商局、招投標採購交易中心為成員。
管委會的主要職責:負責研究制定招投標採購方針政策,研究決定和組織協調招投標採購交易的重大事項。
管委會下設辦公室,是管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辦公室設在市招投標採購交易中心。
第六條 市招投標採購交易中心依法管理全市各類招投標採購交易活動,並為交易活動提供集中、統一、規範的服務場所,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政府採購、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集體產權交易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
(二)受理全市各類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含房屋、水利、交通、公路、市政、園林、裝飾裝修、人防、供電、供水、供氣、供熱、管線敷設、民生工程等,下同)的招標備案、招標檔案備案。
(三)牽頭並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建設、管理、使用招投標採購各類評審專家庫。
(四)集中代理市級集中採購目錄內的工程、貨物和服務等政府性投資項目。
前款所稱集中代理包括招投標採購方式核准、信息發布、報名受理、資格審查、編制並發售招投標採購檔案、評標委員會組建、開標、評標、中標通知書的發放等內容。
(五)組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產權轉讓等項目的集中交易活動。
(六)負責對各類交易的統計、分析。
(七)組織建立並統一管理投標人、供應商、中介機構等各類資源信息庫。
(八)建立各類交易活動中有關企業和執業人員的不良行為記錄檔案。
(九)接受和處理招投標採購交易活動當事人對招投標採購交易活動的質疑。
前款所稱招投標採購交易活動當事人包括招標人、採購人、投標人、供應商、代理機構等。
第七條 政府性資金包括:
(一)各級財政預算內、預算外安排的資金。
(二)由市財政負責償還的政府性投資、融資項目資金。
第三章 招投標採購程式
第八條 招標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項目法人。採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採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
第九條 依法需要通過招投標採購的公共資源項目,政府各職能部門應當在項目立項批准、土地出讓方案批覆、規劃許可、政府採購預算實施計畫批覆、國有產權轉讓行為批准的同時,將批覆的有關檔案抄送市招投標採購交易中心。
第十條 市招投標採購交易中心代理政府性投資項目,按下列程式辦理招投標採購事宜:
(一)與招標人簽訂委託代理協定。
(二)發布招標公告。
(三)編制政府性投資項目的招標採購檔案。
(四)招標檔案備案。
(五)現場接受投標人報名材料。
(六)審查投標人資格,發售招標檔案。
(七)接收投標保證金。
(八)組織開標、評標。
(九)發布中標公示,簽發中標通知書。
(十)返還投標保證金。
(十一)招標人和中標人簽訂契約並報市招投標採購交易中心和市監察局備案。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交易。
第十二條 各類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項目,招標公告及中標結果必須按法律規定在指定媒體發布。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市監察機關負責對全市各類招投標和政府採購活動實行全過程監督;督促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招投標採購交易的規章制度;監督各類招投標及政府採購交易程式的履行;監督招投標及政府採購活動依法進行;受理和查辦全市招投標及政府採購活動中違法違紀問題的投訴;協助有關單位加強對招投標代理的中介機構和專家庫的管理,建立招投標、政府採購當事人誠信檔案。
市審計部門對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依法應招標的項目未招標、納入集中採購目錄內的項目未集中採購等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招標人、採購人應切實履行業主監督職責,對中標人未按契約履約的行為,應按違約責任及時處理,並向市監察局和市招投標採購交易中心通報。
其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許可權對招投標採購交易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投標採購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五章 罰 則
第十四條 招標人、採購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有關職能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行政許可、資金撥付、產權過戶和使用等手續:
(一)依法必須招標採購而未招標採購的。
(二)各類招標項目未進行招標備案的。
(三)將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
(四)集中採購目錄內項目未委託市招投標採購交易中心進行招標採購的。
(五)應當進入市招投標採購交易中心交易而未進入的。
(六)和中標人串通,擅自變更招投標採購內容的。
第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和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列入不良信息記錄,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兩年內取消其參與銅陵市招投標採購活動的資格並公告,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招標檔案未經備案的。
(二)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投標採購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三)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四)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第十六條 投標人、供應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列入不良信息記錄,一至兩年內取消其參與銅陵市招投標採購活動的資格並公告,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投標人、供應商相互串通報價的。
(二)以向招標人、採購人或者評審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
(三)捏造事實、誣陷他人被查實的。
(四)以他人名義投標或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五)中標後轉包、違規分包、變更項目經理等不按契約履約的行為。
第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參與銅陵市招投標採購交易活動的資格,並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一)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二)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檔案的評審情況、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應當保密的情況的。
(三)在評審中明顯偏袒某一投標人而打壓其他投標人的。
第十八條 招標採購單位工作人員、市招投標採購交易中心工作人員、有關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招投標活動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的,由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國家、省直接組織的招投標採購項目,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銅陵縣可以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