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通知
銅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銅陵市節能減排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銅政辦〔2014〕78號
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銅陵市節能減排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銅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7月23日
暫行辦法
銅陵市節能減排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市國家
節能減排財政政策綜合示範市建設,加強和規範節能減排項目管理,確保完成示範市建設的目標任務,根據財政部、國家發改委《關於開展節能減排財政政策綜合示範工作的通知》(財建〔2011〕383號)、《關於2013年節能減排財政政策綜合示範城市實施方案的批覆》(財建〔2013〕804號)以及《關於調整節能減排財政政策綜合示範獎勵資金分配和績效評價辦法管理的通知》(財建〔2013〕92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節能減排項目,是指報經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備案的典型示範項目和列入市節能減排項目計畫的產業低碳化項目、交通清潔化項目、建築綠色化項目、服務業集約化項目、主要污染物減量化項目、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利用規模化項目(下稱“六化”項目)。
第三條 市節減辦負責全市節能減排項目的組織、協調和統籌推進,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住建委、市交通運輸局、市商務局、市環保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履行相關職責。
第二章 項目計畫
第四條 市節能減排項目計畫根據年度節能減排工作總體安排制定,分為典型示範項目計畫和“六化”項目計畫。典型示範項目計畫由市節減辦負責擬定,經協調小組審定後,報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備案;“六化”項目計畫由各專項工作組提出,經市節減辦匯總整理後,報市政府審定。
市節能減排項目計畫經上述規定的審定、備案程式後,由市節減辦報市政府印發執行。
第三章 實施管理
第五條 縣(區)政府、園區管委會按照屬地原則,負責對轄區節能減排項目進行屬地管理。市節減辦及各專項工作組、各典型示範項目牽頭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節能減排項目予以組織協調。
第六條 節能減排項目實行屬地(縣區政府、園區管委會)、部門(市主管部門)、協調小組三級調度機制,負責解決節能減排項目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其中:屬地調度每月不少於1次,部門調度每季不少於2次,協調小組調度每年不少於3次。
第七條 縣(區)政府和園區管委會、專項工作組、典型示範項目牽頭單位應當按下列要求向市節減辦報送節能減排項目書面報告:
(一)每月25日前填報《銅陵市節能減排項目進度情況月報表》。
(二)每季度末月25日前綜合報告本季度節能減排項目實施計畫執行情況,包括項目進度、資金到位、節能減排效果、存在主要問題及解決辦法和意見等。
(三)每年12月25日前全面總結上報本年度節能減排項目完成情況,包括計畫完成、實施效果、未按計畫完成和未收到計畫實施效果項目原因分析及相關措施和建議等。
第八條 已報經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備案的典型示範項目(包括子項目)原則上不得變更(經財政部、國家發改委批准的除外)。其它項目因故確需變更的,由項目單位提出,經專項工作組審查提出意見後,報市節減辦審核提交市政府審定。
第九條 節能減排項目竣工後,項目主管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及時組織驗收。
第四章 資金申報
第十條 節能減排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賬審核,專項用於支持節能減排項目建設。包括中央財政安排的節能減排資金以及省、市、縣(區)財政安排的節能減排配套資金等。
第十一條 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對項目的支持方式包括政府投資、以獎代補、財政貼息等。支持標準為:公益性典型示範項目(含子項目)最高可達總投資的100%,其中中央資金不高於項目總投資的50%;非公益性典型示範項目(含子項目)不高於項目總投資的40%,其中中央資金不高於項目總投資的30%;“六化”項目不高於項目總投資的10%。
第十二條 申報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的項目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已列入市節能減排項目計畫;
(二)已開工或具備當年開工條件,核准(備案)、規劃、環評、能評、土地等手續齊全,自籌資金和銀行貸款已落實;
(三)承擔主體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和項目實施能力。
第十三條 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的申報與撥付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發布公告。市節減辦會同市財政局,於每年3月底前發布當年項目申報公告,明確當年項目申報的相關要求和所需報送的檔案。
(二)受理項目。市節減辦負責項目申報的受理,並會同市財政局和專項工作組牽頭單位,對申報項目進行申報條件審查。
(三)專家評審。市節減辦、市財政局組織(或委託諮詢機構組織)專家對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進行評審,形成專家評審意見。
(四)項目公示。市節減辦、市財政局會同專項工作組牽頭單位,依據專家評審意見,提出擬支持項目名單,在網上進行為期不少於7天的公示。
(五)資金安排。項目公示結束後,由市節減辦會同市財政局擬定當年節能減排項目資金安排計畫,報市政府審定。
(六)計畫下達和資金撥付。節能減排項目資金安排計畫經市政府審定後,由市節減辦會同市財政局下達。資金撥付由市財政局負責,按《銅陵市節能減排資金管理辦法》(辦〔2014〕39號)執行。
第十四條 對政府投資的節能減排重大項目,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加快項目建設進度,確保項目儘早建成發揮效益,經市政府批准,可按不高於項目總投資10%的額度預撥部分資金,待項目建成後再予以清算。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對列入計畫的節能減排項目,各級發改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根據項目建設的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可以通過以下形式進行監督檢查:
(一)組織開展專項稽查;
(二)與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開展聯合檢查;
(三)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進行檢驗和鑑定等。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使用財政資金的項目進行財務監督。審計機關應當對財政資金的安排、支付、使用以及政府投資項目的概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等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七條 住房城鄉建設、安全監管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項目建設單位執行建設標準和規範、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等有關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履行項目投資決策、審批(核准或備案)、監督檢查職責情況進行監察,查處監察對象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六章 績效考核
第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申報節能減排專項資金時須填報清晰明確、細化量化、合理可行的績效目標,隨申報檔案一併報送。
第二十條 獲得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須與市節減辦和市財政局簽訂績效管理協定,明確績效目標、績效跟蹤和績效考核的要求。
第二十一條 市節減辦和市財政局負責組織對簽訂績效管理協定的項目進行績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項目承擔單位再次申請財政資金的重要評審依據。對績效考核結果較差且不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項目,原則上不再安排財政資金;績效考核結果較好的項目,優先安排財政資金。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相關責任:
(一)未按規定履行項目審批程式擅自開工建設;
(二)依法應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未實行招標;
(三)未按規定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
(四)拒不接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五)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 獲得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取消項目申報資格,收回已撥付財政資金;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相關責任:
(一)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
(二)轉移、侵占或者挪用財政資金。
第二十四條 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項目審批、資金安排、建設實施等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紀依規予以處理;構成
犯罪的,移送
司法機關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項目發生安全、質量事故的,依法追究項目責任主體單位以及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及省對項目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